提单危机及中韩两国解决方法

2009-06-12 09:46李彦哲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9期
关键词:收货人保函承运人

李彦哲

摘要: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国际贸易海运中最为重要的单证之一。但是由于海运技术的进步,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现象时有发生,即所谓的“提单危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和韩国的贸易实务界纷纷采用了电放提单,银行保函等方便的解决方法。这些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提单危机问题,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为此,本文在考察提单危机产生的背景的基础上,剖析提单危机的实质,对中韩两国实务中的各种解决方法的利弊加以分析,力图从根本上找到解决这一危机的最终方案。

关键字:提单危机;电放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

1 提单危机产生的背景

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定义明确的说明了提单的作用与性质,即提单是承运人收到其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张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Shipped), 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ed)。而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正是建立在提单的这一物权凭证的性质之上。卖方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取得已装船提单,即可凭此提单等单据到银行结汇;而买方凭借通过转让得到的提单即取得了物权。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船舶的大型化以及以集装箱为基础的国际多式联运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运输环境的这些变化大大缩短了海运的时间。而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尤其是近洋运输,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卖方带来不便增加了费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高速船问题”(Fast Ships Problem), 由于这一问题动摇了提单的存在基础,所以也称为“提单危机”(B/L Crisis)。

2 中韩两国实务界的解决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 针对提单危机这一问题,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但这些措施各有利弊,不可能全面取代提单。本文仅对中韩两国的实务界采取的主要解决方法加以说明。

2.1 中国实务界的解决方法

电放提单。电放提单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标注有“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 复印件或传真件。电放提单的职能主要有三个:一是承运人收取货物的证明, 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交换提货单的依据。

在电放过程中,电放提单通过传真在几秒内即可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即可提货,从而有效的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传真又不同于以往的邮递等方式,非常简便,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所带来的风险和失误。此外,电放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具备流通性,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放提单没有相应的国际法规加以规范,加之其又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转议付,对银行债权无保障作用,其使用范围也限于一些有长期往来的客户之间,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

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所谓的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是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通过使用保函,买方可以及时的提取货物,加速资金的回笼,同时也加快了开证行的货款结算。虽然银行保函在实务界得到了大量应用,但是在此制度下,买方无须提供提单原件即可提货,对于承运人来说所负风险很大。如果买方破产或者信用不良导致无法支付货款时,卖方又凭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无法从买方手里收回货物交给卖方,承运人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此外,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2.2韩国实务界的解决方法

韩国的贸易实务界除了采取上述方法外,还常常采取直接将提单寄送至收货人这种方法。其指的是卖方在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后不经由银行而是直接将提单寄给买方,买方凭此提单提货。这种处理方式使提单流转程序简化,所需时间减少,买方可转卖货物,在贸易中对买方特别有利。但这种方法也有其明显的弊端。对于议付行来说,议付无担保力的票据完全依赖于卖方的个人信用,对开证行来说,对货款的支付也都是基于买方的个人信用。所以这种解决方法一般多用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或者有长期业务往来相互信任的关系公司之间。

3 提单危机的其他解决方法

海运单。海运单(sea-way 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与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无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即可提取货物。

海运单运作程序简单,操作方便,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由船方直接向买方发出到货通知,买方凭到货通知并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领取提货单,而后凭提货单提货即可。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这既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但是,海运单不是无权凭证,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所以买方可能面临不能收货的风险。因此海运单主要适用于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样品或中途不被转售的货物。而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的半数以上,因此海运提单的使用空间是很大的。

同时关于海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然而,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目前观点不一。

电子提单。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可见,电子提单在载体和操作过程上均与传统提单不同,从而电子提单的流转也异于传统提单。

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可以有效防止提单丢失诈骗的问题,具有较高的交易安全性。同时,电子提单可以大大减少贸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因而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INCOTERMS 2000和UCP600都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提单。

结论

电方提单和银行保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货等单的问题,在实务界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电放提单目前缺乏相应的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银行保函各国的法律法规又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法规加以规范,因此两者都不利于贸易纠纷的解决,使用范围也受到极大限制。

在韩国采用的在第三地或目的港签发提前和向收货人直寄提单的方法也只是实务中的解决便方,无法在大范围内推广。

相比上述实务界的解决方法来说,海运单和电子提单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这是因为海运单一方面能够有效的解决高速船带来的货等单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其统一的国际法规《海运单统一规则》。而电子提单,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其便捷成本少,利于减少风险,能有效解决提单危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的将日趋完善,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等问题也会得到解决,电子提单将有可能全面取代提单,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发展到达一个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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