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方斌建议废除烟草专卖制度
烟草专卖制度一实施,烟价肯定高,烟价高,消费者利益就受到损害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制度。这一制度的最初实行,是为了效仿国外,在我国建立起烟草买卖的规范化市场。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成为了《控烟公约》签约国中唯一仍在实行此项制度的国家。
2009年5月21日,广东商学院教师邹方斌撰文,指出烟草专卖制度的种种弊端,并建议废除烟草专卖制度。应该怎样看待烟草专卖制度?该制度对我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否到了该寿终正寝的时候?就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邹方斌先生。
受访人邹方斌实习记者李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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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了解,我国最初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邹方斌:“烟草专卖”主要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二是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这两个目的是很可疑的,事实上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烟草专卖谈不上维护消费者利益,烟草专卖制度一实施,烟价肯定高,烟价高,消费者利益就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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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烟草税收,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邹方斌:烟草税收中最不合理的,是征收20%的烟叶税了。大家知道,2006年中央废除了农业税,这是一个创举,标志着征收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的终结,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意义重大。但遗憾的是烟叶税并没有因此停止征收,烟农也是农民呀,不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歧视任何一个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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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观察,烟草公司如何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和烟农的?
邹方斌:烟草专卖制度下,烟叶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其他人收购是违法的,烟农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选择余地,只能把烟叶卖给烟草公司。烟草公司凭着自己的买方垄断地位,尽量压价好了,烟叶价格一压低,事实上就相当于烟叶特产税几乎全由烟农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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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消费者呢?
邹方斌:从消费者角度看,香烟有其特殊性,一般的香烟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品牌忠诚度,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不大,烟草公司就可以把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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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制度对我国各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维有影响吗?
邹方斌: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及其后的调整,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财政分配方式。再加上烟草行业的高额税收,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比如增值税和消费税,本省产量与规模越大,烟草税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越大,这就大大鼓励了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各地想方设法壮大“本地烟”,排斥“外地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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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垄断行业大部分属于暴利行业,分配不均问题一直存在,为什么你要研究、批评烟草行业?
邹方斌:我走过很多地方,往往能看到所谓“烟草专卖 利国利民”的标语,有些地方满大街都是,这是烟草行业把自己弄得看起来具有合法性,其实,烟草行业本来不该有任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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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税收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很重要的税收途径,如果取消烟草专卖,是否会对我国的税收产生影响?
邹方斌:就发达国家而言,政府财政收入对烟草税收的依赖越来越小了,但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对烟草税收的依赖确实比较大。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和烟税收入减少,还不是一回事,专卖制度下除了明税之外,还有暗税,比如上面提到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商业企业15%的税后利润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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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行业目前存在特殊的利益分配模式吗?
邹方斌:通过烟草专卖制度创造了高额的垄断租金,其中包括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占到8成,地方政府占到两成,再就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分成(占烟草商业企业税后利润的15%)。垄断租金的一部分,还被拥有权力的官员所攫取,比如通过烟草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审批和发放,捞取个人好处,剩下的就表现为烟草行业过高的工资与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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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要控制吸烟,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税收、保证烟农的合法收入,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怎么处理?
邹方斌:要真正保证烟农的收入,就得取消烟叶税及烟草专卖制度。至于控烟,我认为主要是靠加强对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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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样的市场模式才适合我国呢?
邹方斌:我国究竟采取哪一种管制模式,一是取决于当前的制度现状,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逐步取消专卖制度,培育公平竞争的烟草市场是最重要的。二是取决于人们对管制的认识。
我个人认为,对烟草管制太多并不是好事,即便是美国那样的模式,比如不断要求增加烟草税收,低收入的人群反而会转向低劣的假烟与黑市烟。严厉的控烟政策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本想要保护的那些人,结果却受到了更多的伤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