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改——蒋介石的自我觉醒

2009-06-05 03:59
报刊荟萃(上) 2009年6期
关键词:陈诚农会国民党

1924年,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中山把旧三民主义改造成新三民主义,并提出要实行“耕者有其田”。然而,国民党却是在丢了整个中国大陆败逃到台湾后,才开始认真做这件事。

陈诚铁腕推行土改

台湾的农民太渴望拥有自己的土地了。上世纪40年代末,没有地的佃农们——他们占了台湾农民的四分之三——收获的大部分粮食要向地主缴租,一般租率都在收获总量的50%以上,最高的甚至高达70%。

直接推行台湾土改的是当时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陈诚1949年1月份上任,3月,他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4月土改的政令就发出了。

为什么要这样急迫地搞土改?共产党以土改赢得农民,国民党失去农民而失去大陆,这让国民党深感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

一般而论,人们都把台湾土改分为三个阶段:“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所谓“三七五”减租,即地主收产量的37.5%。

陈诚当时除了任台湾省“主席”,还兼任警备总司令,他的土改政令是以武力为后盾的。他在台中视察时讲了一句很著名的话:“我相信困难是有的。调皮捣蛋不要脸皮的人也许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总不会有。”此话一出,形势立刻大变,刚刚经历过“二二八”的台湾地主们哪敢反抗?一位大地主一下子刻了20枚私章,只为与各处佃农签约时更快捷,地主们简直是求着农民来签约减租。

接下来,从1951年开始土改的第二阶段:公地放领。5月 3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台湾省公地放领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并于6月4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租用公地的农民,每年的租额为产量的25%,连续交上 10年,这块地就归农民自己了。

台湾土改的第3阶段“耕者有其田”是从1953年开始的。 1953年1月,“立法院”通过《耕者有其田法》,4月,台湾行政当局颁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规定:凡私有出租耕地,地主可保留相当于中等水田3甲(每甲约等于1公顷)或早田6甲,超过土地一律由当局征收,由现在在此田上耕作的农民受领。

政府把地主的田拿走,是要付赎金的。当局补偿地主的地价,其标准定为征收耕地上全年作物收获量的2.5倍。补偿的形式分两种:土地债券占7成,公营事业股票占3成,搭配补偿。

不是所有的地主都能适应这种转变,不少中小地主因此破了产。但也确实有不少地主成功实现转型,如海基会前董事长辜振甫,原是鹿港的大地主,土改后成为“台湾水泥”董事长,便是最著名的一例。

农民成为社会中最富的人

有许多人曾经担心,分得了土地的农民,会在不久的日子里被迫重新卖掉土地,农村再度出现两极分化。但是,台湾土改后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北大历史系教授杨奎松认为,除了当局对于土地流转有严格的法规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台湾农会发挥的作用。

台湾农会实际在农村扮演了农村信用社的角色。当农民发生经济危机时,农会出面担保帮他们贷款,这样使得农民不至于走到破产卖地的境地。

农会虽然可以帮助农民克服经济困难,但使得农民不随意卖地的更重要因素,是给农民独立的权利。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说,“一次,一个台湾‘陆委会官员陪我在下面走时告诉我:现在台湾最富的是农民,家里有地,地很值钱。他指着前面说,你看那块地,值上千万呢。农民卖地是相对理性的,他知道哪块地能卖哪块不能卖。只要不用权力去兼并,他们本身有自我调节功能。”

农民可以成为社会中最富的人,这恐怕是上世纪40年代末手扶犁耙播种胡麻的台湾农民也想不到的。

(摘自《旧闻博览》2009.3.10)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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