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参与原则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性

2009-06-05 03:59霍全祥方瑞利
新媒体研究 2009年9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参与消防

霍全祥 方瑞利

[摘要]参与原则作为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原则,在消防执法中充分合理的运用好这一原则,必将给我们的消防执法带来好的结果,从而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在广大群众心里的执法形象。

[关键词]参与 参与原则 消防 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C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420190-01

一、引言

目前我国消防执法过程中,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作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相对人参与不够,使得相对人不能清楚认识到自己违法的程度以及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否合理,而不愿自觉贯彻执行行政决策或决定,最终执法人员给相对人留下的印象是“独断专横”,这就难免会让被处罚人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发生冲突。为了避免上面的情况发生,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重视执法程序的严谨,必须抓住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做到公正、合理且让人易于接受,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消防执法本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参与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核心原则之一,在执法过程中运用好,必然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便利。

二、参与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一)参与原则的概念。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处,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1]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是行政权随意支配、附属性的客体。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意义在于,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二)参与原则的内容。

参与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

1.参与听证权,是指行政主体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相对一方有参与到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它是参与原则的核心。行政听证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其核心是质证,即“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明意见的机会”,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正与民主性。其本质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从而缩小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2.陈述、申辩、质证权。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诘的权利;质证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提出质疑的权利。陈述、申辩、质证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当防卫权,它是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权,防止其被滥用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制度。[1]

3.申请权,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行政程序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权是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程序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行政相对人拥有了申请权,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主体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行政权权利,从而减少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权。申请权在行政程序中表现为听证请求、回避请求、卷宗阅览请求和复议请求权等。[2]

三、参与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意义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行政程序法也是如此。参与原则在消防执法中,一方面它有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的作用;同时也会对社会和执法效率产生抑制作用。

(一)积极方面。从积极意义而言,民主是当代法治的主题,发展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法律程序的参与原则在制度上设置了行政管理对象对抗行政权力的机制,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供了保障。

(二)消极方面。从消极意义来说,民主的参与在某些情况下并非都对社会有着促进作用,有时也会有阻碍和抑制作用,行政相对人参与程序的广度与深度过分增大也会对行政效率的提高产生影响。在目前的社会所能提供物质条件之下,运用行政程序时单纯追求权利模式而忽视效率模式是不客观的。

四、如何在消防行政执法中贯彻参与原则

正当程序是行政执法合法、合理的基本保证。对于约束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的随意性、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3]相对人参与原则是程序正当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想在消防执法中贯彻好这一原则,让它充分发挥作用,就应该把握好参与原则的以下一般特征。

(一)程序性。参与原则是典型体现行政程序中权力运作的一种程序规则。公安消防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程序参与人共同在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行政相对人作为参与主体应当始终占有主导地位。

(二)自主性。行政相对人参与主体地位体现在参与必须是自主和自愿的,不应受到行政权力的胁迫。参与是一种实际行动,而不是单纯的心理感应或欲望冲动,我们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鼓励相对人积极参与进来,让相对人亲身体会到享有的权力。

(三)有效性。它是参与原则的核心体现。参与具有明确的目的,即:争取某种结果,或改变某种状态,使结果或状态按自己的倾向发展,也就是以达到满足自己要求的结果为目的。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是指有效参与,即受行政权力运作结果影响的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四)互动性。参与过程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与相对人参与行政形成的互动过程。在这种互动过程中,公安消防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定存在协商和对话,甚至对峙、冲突,我们应该通过协商与对话路径来解决利益冲突,最后达成双方的让步或双赢的共识。

(五)有限性。尽管参与原则不仅适用于执法、立法等行政行为领域,而且在行政计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领域也有一席之地。但“在我们的社会中,让人们在每一个可能对他们造成重要影响的重要裁决程序的每一个重要阶段都参与进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4]消防部门对参与的程度必然要与工作的要求联系在一起,不能追求无限制的参与,否则会导致消防行政权运作的失衡,正常的工作秩序与效率难以达到。

五、结束语

参与原则作为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原则,在消防执法中充分合理的运用好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在保证执法公正合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从而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在广大群众心里的执法形象。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279-280页.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57-358页.

[3]高锦田、白凤领,消防行政执法案例评析,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21页.

[4]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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