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盗版的法律分析

2009-06-04 04:23王立恒狮艾力
管理观察 2009年13期

杨 斌 王立恒 狮艾力

摘要:自2003年中国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中国电影显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为业界所普遍关注的是盗版问题。版权出租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版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构建有效的针对版权出租产业的出租权保护规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关键词:盗版危害 盗版成因 法律分析 盗版对策

一、绪论

香港资深电影人黄百鸣在论及大陆电影市场正处于崛起阶段时说:“现在大陆看电影的人不到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他的人都还是在看盗版,如果政府将来能加强打击盗版的力量,看电影的人将会急剧增加。《怪物》在韩国创下了相当于7亿人民币的票房。我们拥有13亿人口,韩国人口尚不及我们的零头,但我们最大的《黄金甲》还不到3亿元,为什么?因为韩国人不看韩国片的盗版。其实我们中国力量比韩国大很多倍,如果观众不看盗版而进入影院,《黄金甲》将不会是3亿元,而是30亿元《七剑》不是八千万,而是八亿”。

二、法律分析

盗版主要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具体而言,盗版主要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犹以出租权为重。版权出租是现代版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范围大致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出租、计算机软件的出租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著作出租权的实现有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其外在条件是对盗版行为的有效防范

1、 盗版行为对出租权保护的危害性

第一 ,盗版作品和盗版录音录像制品价格低廉 ,出租商只需支付很少的金钱购买盗版作品和盗版制品就可以从事侵犯出租权的商业行为。第二 ,盗版行为成为侵犯出租权的前置侵权行为 ,盗版的目的是为了给侵犯出租权提供方便 ,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是为了满足侵权出租商的需要 ,这样侵权行为就形成了非法的锁链 ,一环扣一环 ,成为难以根治的社会顽疾。第三 ,盗版行为是对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复制权的侵犯 ,如果对盗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治理 ,社会公众尊重著作权的法律意识就很难建立起来 ,作为社会文化载体之一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就难以成为人民大众自觉自愿遵守的社会规范 ,包括出租权在内的著作权保护也就无法实现。

2、盗版行为的成因分析和防治盗版的方法探讨

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版权制度主要是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 ,缺乏版权保护的内生土壤 ,权利人的力量还没有发展到足够强大的地步 ,不能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与盗版行为相抗衡。其次 ,从成本角度分析 ,盗版的成本很低 ,盗版者只需投入很小的成本就可以进行侵权产品的生产 ,而消费者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则给盗版行为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生存空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针对盗版行为的司法救济的成本较高 ,诉讼成本大、周期长、执行难 ,通过法律途径谋求权利救济所得到的补偿和受到的损失之间不成正比。最后 ,从文化角度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利意识淡薄 ,对无形财产的权利意识尤其淡薄 ,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版权保护并非出于人们的积极意愿 ,而是迫于无奈 ,屈从于法律的压力。

防治盗版的方法不应局限于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构建社会系统工程如加快科学、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培育全社会重视无形财产的意识 ,建立健全无形财产交易市场规则等都是有助于版权保护的外围条件 ,但其核心和基础仍在于著作权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方法。著作权法律制度是通过对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实现盗版防治的。学者陈立风认为 ,在我国《著作权法 》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下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予以重视。首先 ,关于侵权行为的判断 ,不能照搬“民事侵权构成四要件 ”。中国民法理论界过去一直从解释《民法通则 》第 106条出发 ,基本无争议地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着“过错责任原则”。 其实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 ,应当坚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因为在判断侵权行为成立并追究具体的侵权责任时 ,主观过错的有无对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如是否赔偿损失有影响。应当注意的是 ,我国《专利法 》和《商标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侵权归责原则 ,而《著作权法 》第 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规定采取的是和无过错原则比较接近的过错推定原则。其次 ,按照被告的侵权获利额来确定赔偿额在填补权利人损失和易于计算方面具有相当的优越性 ,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在难以查明原告损失或者被告获利大小时 ,通过定额赔偿的方法进行裁决是比较恰当的。最后 ,要高度重视传播技术的发展给版权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挑战 ,如在数字技术条件下 ,对著作权的保护延伸到了技术措施和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之上 ,但我国《著作权法 》只是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有关具体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三、结论

《著作权法 》对出租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得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人主张出租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 ,仅有出租权的法律设置是不够的 ,出租权的有效保护还仰赖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运行 ,对盗版的有效防范也可以从外部为出租权保护提供有利环境。◆

参考文献:

[1]胡嵘.黄百鸣:大中华电影前景无限[]中国电影报,2007,(16)。

[2]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学 第 2版 [M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3]林洲富.著作财产权行使之自由与限制———以法律经济分析为中心 [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4] 陈立风.版权出租产业中的出租权保护制度研究[J]中州学刊,2007,(1)。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