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启均 鲁建辉
收稿日期:2009-03-05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7Y107
作者简介:咎启均(1976—),男,湖北房县人,郧阳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思政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公平观,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为理论基础;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必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公平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
中图分类号:F014.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1-0016-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1.008本刊网址:www.hbxb.netお
公平范畴的内涵非常广泛,公平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受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经济条件和人们认识水平等因素制约。不同的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平观有不同的内容。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为基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构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公平观。
一、构建公平观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错误的公平观念,阐述了他们的公平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人类的意识决定他们的存在,相反,他们的存在决定他们的意识。公平观念作为一种意识,产生于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们的生产实践活动中,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公平观“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的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没有抽象的、永恒的公平。人们关于公平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蒲鲁东将公平看作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在批判一切经济关系时不是依据经济规律,而只是依据这些经济关系是否符合他的这个永恒公平的观念”。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然而,“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资产阶级的公平和平等相对于资产阶级是平等的,而相对于无产阶级是形式公平掩盖下的不平等。资产阶级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然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无产阶级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和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对于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揭示了公平的特征和实质。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公平观的理论基础。
二、构建公平观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平观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消除了剥削产生的根源,为实现公平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犯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批判过的“粗陋的平均主义”的错误,忽视生产力的发展,主张分配的平均主义。在生产力发展没有显著改善的情况下,片面追求公平,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提高效率,反而导致长时期的共同贫穷。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在会见外国客人时总结道:“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脱贫致富成为新时期人们最迫切的愿望。在1978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先富”的思想。这个讲话实际上是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邓小平在讲话中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造成劳动者缺乏积极性,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的状况,决定首先以农村为突破口,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随后,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也实行了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提高效率,发展经济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党的十三大提出,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对于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三大在处理公平效率关系问题上的突破,就是把提高效率作为前提,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党的十四大到十六大则进一步明确提出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肯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在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事实上把效率放在比公平更加突出的地位,客观上,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并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2007年的0.48, 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到达危险的边缘,对社会和谐构成威胁。”
党的十七大报告针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的同时,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特别强调,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此,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总之,从片面强调公平,到更加突出效率,再到效率和公平并重,在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问题上,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是辩证统一的。效率和公平之间有矛盾: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效率低的企业必然破产,破产会导致劳动者失业,引起贫富悬殊,从而导致收入不平等;平均主义有利于分配公平,但是却挫伤市场的积极性,降低效率。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又相互依存: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前提。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公平观的实践基础。
三、构建公平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既是发展的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这一时期社会问题多发,社会结构不稳定,有的还相当严重,比如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社会保障机制脆弱引发的社会动荡等。这些问题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早在1985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江泽民同志更进一步指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都认识到: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认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决定》强调: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决定》提出,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
在新时期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公平,并不是要降低效率,而是要促进生产力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解决社会发展过程的不和谐因素,加强社会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福利制度,利用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手段缩小城乡差别和收入差距。总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的现实依据。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公平观,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为理论基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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