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伟凭什么写“操”字就被拘留?
媒体都在讨论我该不该被拘留,但都忽略了福田区法院的拘留决定,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今年4月,因不服福田区法院判决,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一个“操”字且拒绝修改,深圳男子陈书伟被法院认定侮辱司法人员,因此遭拘留15天。
有人说这是“因文获罪”,更有论者说是“新时代的文字狱”。当法院、专家还在讨论“操”字的合理性时,当事人陈书伟更直接质问:你们“拘留”我是否具有合法性?
他为什么写这个字?本刊就此专访陈书伟。
受访人陈书伟采访人实习记者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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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写这个字想表达什么?
陈书伟:我想表达四个意思,第一是:无话可说;第二是:情感愤怒到极点,表达对法官的极度鄙视;第三、达到上诉的目的;第四、让审判员不爽又无法律依据收拾我。
从2003年开始,我一直状告几家通讯公司,但屡屡败诉。因此,当这次我接到判决书后,我确实对福田法院审判员很愤怒。我就想,一审时我材料准备得很充足,事实和理由写得那么清楚,但结果都是败诉,我想二审肯定也是败诉,无论我写多少个字都是败诉的,我无话可说了,那我就写一个字呗。
之前100来个通信官司都是败诉,相关的疑惑,没有一个部门或司法人员为我们做解释。没有火才不是正常人。你能说通信公司和法院都没有问题吗?其实其中的原因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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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说写“操”字没有问题?
陈书伟:第一:上诉书是写给深圳中院的,上诉属于二审程序,具体的裁决权应由深圳中院作出,福田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只是接受和传送法律文书的职责,不能审核上诉状,更不能作出拘留决定。
第二:就算“操”字蕴含骂人的意思,我骂的也是法院,但法院是没名誉权的。现在媒体都在讨论“操”的含义,我该不该被拘留,但都忽略了深圳福田区法院的拘留决定,其实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应该首先讨论程序的合法性,再去讨论内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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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写这个字的时候有想过后果吗?
陈书伟:当时我是和律师一起探讨,探讨完后觉得没有问题,可以达到上诉的目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要写什么,写完之后,我们还一起为此笑了一下。我知道一定会被法院的人处罚,但没想到是拘留15天这样重的处罚。我也完全没想到事情会演变成今天这样,民意会那么大。
如果说区法院的法官看到那个字,就以一句“谁看到都对谁构成侮辱”来判定对他们构成“严重侮辱”的话,难道以后他们都可以凭一句话就拘留什么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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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的拘留对你有什么影响?
陈书伟:没有任何影响,可以用若无其事来形容。在拘留所里面,我接触了很多社会底层的人,包括小偷小摸、瘾君子、流氓等,我还给他们做一些思想工作,跟他们相处得很好。我出来时,拘留所的所长都对我说:“整个拘留所就你住得最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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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释放后继续上诉,现在上级法院怎么回应你?
陈书伟:深圳中院至今没发表意见——同意或不同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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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怎样走上公益维权之路的?
陈书伟:我从2003年年底开始个人维权,2004年11月-2006年3月诉讼权被剥夺,同年4月被恢复诉讼权之后就真正走上了公益维权。通过个人的维权,学得了一些通信行业的法律,也发现了通信行业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例,我觉得自己有义务让通信公司作出整改。而要它们作出整改我就需要“战场”,而法律和政府就是我维权的“战场”。
2004年至2008年年底,用我名字在福田法院起诉的案件有96个,由我全权代理的福田法院案件有91个,总共案件有187个。187个案件中,通信方面的案件有158个,行政案件和其他消费类案件29个。这其中除了4个胜诉,3个和解,3个案件因迟到5分钟而不同意电话请假、被裁定按撤诉论处,5个案件因联通公司答应整改而撤诉外,另外172个案件的诉求都得不到支持,胜诉率为3%强。所有一审在福田法院被判败诉的案件,在二审深圳中院也一概败诉,一些案件的理由甚至照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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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这件事,你怎么看?
陈书伟:2007年之前,我对法律很信仰,对法官很尊重,依法诉讼。但从2008年开始,我对某些法官就很鄙视,但法律依然是我最信仰的东西之一。从我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权的几百宗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也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收到判决书时才会产生极度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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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你的行为有炒作之嫌?
陈书伟:5年多来的公益维权,花光了积蓄32万,是为了谋利?出名有什么好处?我只希望,我的败诉能唤起社会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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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有什么打算?
陈书伟:现在正在为新公司申请许可证,申请成功之后就好好做生意。我不会像以前一样坚持维权下去,太累了。只要我一天从事公益维权,就被盯着,没有任何私隐,那种感觉很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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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成为媒体焦点后,你最想做的是?
陈书伟:我要告诉社会,法院对我的拘留是违法的。在金钱上,我赔了30来万;但在精神上,我更了解社会的本质,在付出血的代价前看清了书本上的虚伪,并亲身体会到了。我也希望因为我的事,能带来更多的社会量变和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