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
四川乐山嘉农镇加华村农民王洪全,原是乐山市机砖厂工人,1993年与女儿调换身份,女儿进厂,他的户口迁回加华村。2004年,村里土地被征用,多数村民质疑王洪全的农民身份,在市里和镇上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村民投票剥夺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他不能享受拆迁补偿,也不能继续承包土地。王洪全与村委会对簿公堂,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这是一场“民主程序中的多数人暴力”,还是乡村治理中的合情之举?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其一,王洪全到底有没有合法的农民身份?当年他作为“轮换工”将户口迁回农村,既符合国家退养换工的政策,户口迁移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而且他在2004年前一直享有土地承包权,足以证明他的农民身份是合法的。村民质疑王洪全的农民身份,主要的理由是他每月能领取养老金,“哪有拿退休金(养老金)的农民?”但是,养老金是对王洪全此前作为工人的一种补偿,或者是一种保障的延续,
与他现在的农民身份并不矛盾,就像一个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外出打工,获得了一份“额外”的打工收入一样,村民们以此剥夺王洪全的农民身份和土地承包权,其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由村民投票来决定王洪全的农民身份和土地承包权的去留,这种民主方式用在这里是否适当?王洪全的遭遇,不禁让人联想到2007年北京酒仙桥的“票决拆迁”故事:北京最大的危改项目酒仙桥危改工程涉及数千户居民的实际利益,工作难度大,有关方面组织居民投票,“由全体居民以民主方式决定拆迁进程”。由于受到舆论的广泛批评,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如果说“票决拆迁”是通过“民主”手段处理与居民财产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那么,加华村村民则是通过“民主”手段直接剥夺了王洪全的财产权利,与前者相比虽然影响较小,性质却似乎更严重。这两起事件中,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投票的居民、村民,都忽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民主并不具有决定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权力,只有法律才有这种权力,用投票来决定拆迁进程和王洪全的农民身份的去留,民主被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属于民主的误用。
为什么公民的权利不能由“民主票决”?因为民主和权利属于两个范畴——民主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权利则是一个以个人为出发点的法律概念,它只受法律保护,而与“多数”或“少数”无关,如果涉及基本权利,哪怕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权利,也不能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蔡定剑先生曾举例说,不能因为很多人不喜欢犯人,就可以把犯人拉出来游街示众;不能因为很多人痛恨小偷,就可以砍掉小偷的双手;一个村不能召开村民大会投票瓜分大户富人的财产;一个城市的政府也不能因为市民不喜欢乞丐就把乞丐關起来。“在不适合用民主的时候用民主,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法制和人权这时是对抗民主和限制民主的,使之不被滥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主一再被误用、滥用,但有关组织者和权力部门却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他们认为“票决拆迁”、“票决农民身份”就是民主——即便这种方式在民主发达的国家未有先例,在中国的其他地方也少有先例,他们也会认为,这是他们独立探索和创制的、有着鲜明特色的一种民主方式。他们的理论依据是,世界上没有整齐划一的民主模式,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只能立足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探索富有自身特色的民主方式和民主建设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有关组织者和权力部门将“票决拆迁”、“票决农民身份”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民主方式,不能说没有他们的道理。
要全面分析这个“特殊的民主方式”,应认真研究民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实践,当然会具有一些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同时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的特殊性,但是,无论这种特殊性多么特殊,也不能脱离民主具有的普遍性规范。
更需要警惕的是,“民主特殊性”不但可能被用作“独创民主”的借口,还可能被用作抵制、抗拒民主普遍性的理由。在一味强调“民主特殊性”的语境下,“票决拆迁”、“票决农民身份”之类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甚或一些实质上反民主的行为,都可以披上民主的外衣;而民主内在地需要具备的一些普遍性要素,如人民主权(政府治理获得人民授权)、不断扩大的政治选举、多元化表达、尊重少数人权利、司法独立等等,却可能因为不“特殊”反而受到漠视以至否定。如果这两种倾向结合起来,将形成“勿需民主的地方误用民主,需要民主的地方没有民主”的“两不靠困境”。这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作者系北京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