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萱
[摘要]本文从2008年国内三件典型危机事件:5.12特大地震、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广元大实蝇柑橘事件的媒介报道与中国“公民精神”成长的关系,论证我国“公民精神”在媒介影响下表现出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媒介在培养“公民精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途径。
[关键词]媒介公民精神培养
一、媒介发展带来中国特色公民精神的成长
中国媒介发展与中国公民精神的成长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媒介对“危机事件”的报道,更成为每一次促进公民精神成长的契机和转折点。
(一)媒介主导培养中国公民精神的产生。
产生于西方社会的公民精神在中国语境下出现,其概念中天然存在的内涵,如责任、主体性、参与性、公共性等在现代中国社会的公众中并不明显,它需要在我国公民精神的实践过程中由某个主体来激发、培养成型。而当代中国媒介的发展现状。即相对自由、开放的话语社会空间,使得媒介不仅为公民精神营造了一个环境基础,而且也成为了培养中国公民精神的首要力量,主要通过两个特征表现:
第一,完善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公民精神内涵为“社会成员要意识到对国家、民族负有责任。且具备勇于承担这一责任的主体性精神”。这种“主体性精神”得以实现的前提,就是对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占有,在我国是通过法律来逐步改善其媒介环境的。
从党的十三大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到2003年的非典事件,激发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运而生:再到2007年十七大胡锦涛作的报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居于首位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从“让”到“保障”的用词变化,折射出来的是“公众与媒介”两者权利与义务的观念改变。2008年5月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反映了政府为加强决策透明度、满足人民知情权而做的努力。2008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颁布,为外国记者在大陆开放地区采访自由赋予了制度化的保证,进而保障了中国公众获得信息渠道的多元和客观。
第二,网络媒介激发公众参与精神。中国网络媒介自身的迅猛发展,不仅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表达平台,甚至改变了中国的媒介生态环境。公民精神的主语“公民”意味着,其行为主体的社会属性是公众、是大多数。对于只占有20%社会财富的80%社会大多数而言,如何争取其合理的社会权益?这既需要这类人群具有出来说话的意识;也需要为其提供说话的场所。网络媒介双向互动的传播性质,便成为一些敢于质疑和善于表达的公众与主流媒介相抗衡的一种民间渠道。这些曾经是传统媒介环境下的另类和少数经过近几年的成长,渐渐成为了大多数。媒介环境发展和变化带来的一切,改变了整个社会的思维,中国语境下的公民精神也日渐褪去了它的西方色彩,开始与当代中国公众融合。
(二)危机事件新闻报道刺激中国公民精神成长。
西方公民精神内涵中,平等、人权等文化价值观是通过民众的革命争取来的,而中国语境下公民精神的道德源泉,则隐含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仁义礼”等价值信仰中。
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道德“仁义”,通常是以道德情感的方式呈现出来的,是一种软性的力量,在缺乏相应硬性制度的保证下难以化作实际行动,问题就在于如何在产生“仁”的基础上,化作“义”的行动,要跨越从“仁”到“义”这段距离需要一个动力,一个“新的理由”。事实证明,媒介危机事件报道便是这个“新的理由”。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特说危机新闻事件是“媒介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对造成社会系统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严重威胁的事件及其决策,所作的新闻报道”。
危机事件报道具有的这些特性,使得它成为了激发中国传统道德复苏的一个契机。如,在今年5.12特大地震报道中,媒介的影响力使全国人民高度关注事件发展,人人主动捐款捐物、志愿者以个人或组织的方式自觉涌现等等,这种久违的爱国精神成为了地震伤痛中的唯一亮色。这场灾害报道成为了唤醒全国人民深藏在人性中最真诚的感情、并化作行动的一支兴奋剂。
另一方面,“礼”即“礼制”。由于封建社会的统治需要,对“礼”的解释,长期以来只强调其“遵从、服从”的文化内涵,而掩盖了其以“内在自我道德克制”为基础、“外在遵守法律意识”和“合理使用法律意识”相辅相成的完整内容。可见,现代社会公民精神内涵中的法律意识,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中其实并不缺少,真正缺少的是,公众对传统文化重新解读的一种开放心态和社会激发公众对传统文化全面认识的引导契机。
探究危机事件的本质,多数有关社会体制问题。体制上的弊端反映了法律的缺陷,因此,在危机事件报道中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具有相当的优势条件。如媒介报道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事件的过程中,早期公众主要以对企业和政府的怪罪等言论方式泄怒,通过媒介引导,后期公众开始选择以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近日,中国上千毒奶受害者就拟提出了集体诉讼,无论其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这至少表明公众具有了一个能表达意见的空间和使用法律维权的思维方式。
简言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特点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为道德基础,由媒介舆论主导,特别是通过危机事件报道作为契机逐渐培养的。
二、媒介危机事件报道中隐含的问题
媒介危机事件报道推动了中国公民精神的迅速成长,但同时,作为公民精神的主要引导者,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成为了现阶段公民精神尚不成熟的主要原因。
(一)媒介报道对象“话语权”的集体确失。
近几年,媒介学术研究重心和新闻实践都表明,“媒介中心论”已转变为“以受众为主体”,因此满足受众知情权,最大限度的提高他们话语权空间,成为了媒介共同行为。但在面对危机事件报道时,媒介却容易忽视另一些同样需要话语关照的主体。即危机事件链条上的受害者。
如,在三鹿奶粉事件的所有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唯独听不到、看不到这起事件的另一个主角——奶农的声音。媒体中常常出现的话语是中国奶制品行业的问题,这种话语表达本身并没有错,但无形中却将奶粉生产监督环节上的失控问题,扩大为整个奶业生产流程中的问题,而奶农因为同处于这个链条上的第一环节也被株连了。事实上,无论是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农,还是广元柑橘事件中的橘农都是媒介报道中的“集体失语者”。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一主体更需要有一定分量的媒介话语权,因为他们往往是解决危机事件体制漏洞中的重要切入点。
当前危机事件报道中,媒介话语
权分配不均的现象,一方面归因于媒介在危机新闻事件处理中尚不成熟的群体惯性思维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国内经济分配比例的现实,对信息资源分配比例的正向相关性影响甚为严重。
(二)媒介报道的“非理性”行为。
现阶段,公众对公民精神的滥用和错用在危机事件新闻中并不罕见,而遗憾的是,媒介作为当前我们公民精神的培养主体,同样曝露出“非理性”的问题。
纵观三鹿奶粉事件的全过程。媒体始终关注的一个焦点是:处罚。最初处罚相关负责人,后期对奶粉处罚。通过媒体我们看见问题奶粉被大量销毁,似乎一种大快人心的毁灭性仪式给予了人民一个痛快的交代。尽管,媒介并不能决定万余吨问题奶粉的销毁。但是媒介对此类新闻的热衷报道态度,似乎在表明媒介与民同愤的立场上,传达了媒介对这种处理方式的赞同态度,渲染了社会对奶粉的仇视心理氛围。当我们冷静下来,理性看待此问题时,不禁要问。真的需要以燃烧销毁的方式来宣泄民愤吗?一桶桶奶粉顷刻间化做熔炉里的燃料成分,其可利用价值是最大化了吗?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通过科学方法是否可在安全范围内作其他用途?这样的思维也许在这个非常时期难以得到大众的认同,但是媒介社会引导功能和教化功能是并存的,媒介有责任以更理性的态度来处理新闻事件,从长远角度考虑来影响公众。
之后发生的广元柑橘大实蝇疫情,就更明显地说明了由于媒介的非理性报道行为,短期内可以直接扼杀事件当事者,长远地将影响公众公民精神的健康成长。在全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已成社会话题的舆论背景下,同样牵涉食品安全问题的柑橘事件紧跟而上。而传统大众媒介为了与手机媒介和网络媒介竞争市场,追求新闻相关性、时效性和轰动的效果,在尚未完全掌握事实全貌的情况下,就匆忙地做出了不实际报道。根据传播心理学理论,在一个传播环节还没有完成,又进入到另外一个环节时,公众就容易受前一个环节的影响。因此,柑橘事件不能不说是媒介利用了大众这样一种心理预设。在利益市场的心理暗示下有炒作的嫌疑。
非理性行为不是公民精神的内涵,却是我国公民精神成长期里的伴随性内容。公众作为危机事件的受害群体,在掌握了一定话语权的起步阶段,常有利用公共话语渠道将心中愤恨一吐为快的欲望,个人的狂热就容易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公众的这种非理性行为重在引导和培养。但是,媒介非理性的根源,更多的是媒介责任意识与商业利益追求之间的平衡问题。
(三)媒介报道专业知识的缺陷。
媒介对危机事件中牵涉到的专业常识和法律常识的正确解读,是培养当前我国公民精神的重要方式,然而目前媒介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这不单纯是媒介是否具备相关知识的水平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媒介对新闻报道的审慎态度,关系的是媒介素养问题。
如,在奶粉事件报道涉及法律常识的用语上,媒介将“权利”表述为“权力”,将“起诉”表述为“上诉”等等屡见不鲜;在对法律常识的解读中,媒介更是错误地普及法律常识,误导受众。如某报纸在关于北京19家机构可检测奶粉中三聚氰胺的报道中称:“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个人的检测结果可作为向厂家索赔的法律依据,有法律效力。”然而对此,有律师指出,为证明某种事实存在而进行的检验结果,只具有证据的效力,并不具有所谓的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是法律依据。
再如,对柑橘大实蝇疫情的报道,媒介更是犯下了农业常识性错误。正如广元市旺苍县农业局总农艺师赵建新所言。“一次普通的植物病虫害的处置,竟然变成全国性的事件”。虽然后期媒体积极主动地传递正面消息。期望改善全国柑橘滞销的严重后果。但却无法掩盖在事件发生早期,媒介既没有对新闻事实做清楚的调查,也没有就相关的科普知识进行解释的报道失误。
三、完善媒介危机事件报道对公民精神的培养
完善媒介在危机事件报道中对公民精神的培养功能,应在正确认识中国当代公民精神本土性的前提下,以西方公民精神具体内涵作为参照物,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将其作为我国实现公民精神的唯一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通过媒介的社会舆论影响力,积极树立具有中华民族文化底色的公民精神观念,在具体的危机新闻事件中完善其内涵,针对不同性质的危机新闻事件,有重点地进行引导和鼓励中国公民精神的成长。
针对当前我国媒介培养公民精神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两点建议:
(一)扩大网络媒介公共领域空间,提高传统媒介理性引导能力。
(二)强化媒介后续舆论监督,关注公民精神培养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