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中,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情况汇报,有时,政府为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某方面工作,也临时举行类似的会议,往往称“政情通报会”。对此,有人认为,政府向人大代表是“报告”工作,而不是“通报”。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报告”还是“通报”应视情而定
报告和通报均含有使对方知晓之意,但报告是上行文,一般指向是下级对上级,被监督方对监督方,具有不可逆性。而通报则不然,是泛行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者平行,多见平行单位之间,或上级对下级行文,其范围更广。我以为,理解了这一层关系,就能比较好地理解政府是该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呢,还是通报工作?
大家知道,人大代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后者纯粹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前者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本级政府工作之责;另一方面,如代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又有“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之责,特别是作为政府部门或经济组织中的人大代表更是责无旁贷。有鉴于此,我认为政府可以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也可以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
一般来说,由人大常委会出面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宜用“报告”而非“通报”,而由政府主动出面向人大代表汇报某方面工作,特别是某项工作需要得到人大代表支持、配合的,适宜用“通报”而非“报告”。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臧必飞一律用“报告”没有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临时举行会议,以人大代表为对象通报有关情况称之为“政情通报会”,我认为在表述上并没有什么不妥。
通报作为一种文体,多指上级把有关的人和事告知下级,但一般政府举行政情通报会,参加者不仅仅是人大代表,往往还有不少与通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单一向人大代表报告情况。因此,在这里用“报告”一词也明显不妥。更主要的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在有关 “一府两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条文表述上,都明确为“报告”,没有明文规定闭会期间向代表汇报工作时一律用“报告”。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临时举行会议,并不完全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更不代表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汇报,是否用“报告”一词,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表述。因此,只要不影响代表知情权的行使,到底是通报会,还是报告会,并没有原则的区别。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将政情通报说成“报告”并不妥当
笔者认为,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的“一府两院”重要工作情况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制度,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值得肯定。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除在人大会议期间依法履行其人大代表职责外,在闭会期间还依法有权知道国家机关的动态,而政情通报制度既避免了人大长时间开会造成工作上的繁琐,同时又注重了节俭、节约的原则。这种通报制度方式灵活,它不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以召开大会的方式进行,所以,说“一府两院”向人大代表“通报”情况比起“一府两院”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要灵活得多,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灵活性、多样性。而且,根据现行法律,“一府两院”在人大会议期间向人大报告工作,在闭会期间只向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因此,把“一府两院”在闭会期间向人大代表的政情通报说成是“报告”工作,也并不十分妥当。
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吕春燕“通报”是代表知政议政的“快餐”
对于目前有不少地方面向人大代表召开的政情通报会,应是政府向人大代表“报告”还是“通报”的问题,笔者认为,“报告”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通报”要非正式一些,用于平时传达需要人大代表知道的事项和情况,目的侧重于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推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通报是一种非常好的补充形式,既能密切政府与代表的联系,为推动政府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又能进一步扩大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人代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这种“大餐”之外的“快餐”,且还有“大餐”不能企及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是通报便捷、灵活,时效性强。人代会每年召开一次,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人大代表要及时知道,通报这种形式既可以让代表快捷地了解政府有关工作,又可以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其次是通报范围广,覆盖面大。每年人代会的议题相对固定,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没有也不可能涵盖到细枝末节,而人大代表分别代表了各自领域的选民,更多地关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个问题。政情通报可以让代表有机会听到政府有关工作的一些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再次是通报针对性强。人代会审议重在大政方针,而政情通报会上,政府则可以针对某项具体工作征询代表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 倪红钢“通报”是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应有之举
笔者认为,为切实保障代表的审议权和知情权,政府在例行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如人代会)的同时,也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
中发〔2005〕9号文件指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首先要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在继续向代表寄送有关公报的基础上,在人代会举行前向代表通报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情况,闭会期间,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的情况,以及寄送、印发有关年度立法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经济形势分析等等书面材料。照此文件要求,政府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是在情理之中的应有之举。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大代表作为民选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国家权力。为此,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向代表通报重要政情,并认真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程天航提法不是关键 实效最为要紧
目前,一些地方的政情通报会,是政府机关联系人民群众、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人大常委会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的一条渠道,已成为每年除人代会外的一次重要会议,更有“小人代会”之称。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通报会”还是“报告会”,抑或是“小人代会”,提法并不是关键。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没有对这类会议的开展有这样那样的明文规定,监督法只就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要求,并未就其他“报告”予以规范和要求,也不排斥多种形式的政情交流。其次,从工作角度看,目前的政情通报会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它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固定,没有统一标准,这就决定了会议的性质也难以界定,究竟应该是“通报”还是“报告”,还可作进一步探讨。人为规定一个提法反而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不利于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从代表角度看,提法本身并不是大多数代表所关注的,他们在意的始终还是3件事情。一是通报内容。要听到实话,了解实情,知道政府采取的方案、工作进展、阶段性效果评估以及下一步打算。二是通报形式。要有交流、有沟通,有问有答,共同探讨,有益于政府改进工作,而不单是政府负责人在台上开设“政情培训课”。三是会议效果。要有“回音”,这需要政府的配合,更需要人大常委会及早拟订并实施相关办法,从制度上保障代表合法权利,保证政情通报会取得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