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尴尬

2009-05-22 06:33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上海市条例机关

韩 永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

5月4日,黄友俭、邓松柏将起诉汝城县政府的信寄往最高法院。至此,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他们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走过了所有的诉讼旅程。

这一次,两人已经不抱希望,所有的希望早已磨损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他们告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案子,除了汝城县法院明确表示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外,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至今沉默,早已过了法院决定是否受理15天的答复期限。

法院的沉默,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周年时,最让人不安的画面。

沉默的法院

据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信息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由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共有10起,目前审结9起。在这已经审结的9案中,有5起不予受理,两起驳回起诉,另有两起原告撤诉。也就是说,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其他地区的诉讼,也大体经历了与北京大同小异的遭遇。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领全国之先的上海市,据上海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殷勇透露,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试行该制度到2008年年底,共发生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除1起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撤诉外,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前几年和风化雨般的启蒙后,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在2008年呈现出“井喷”架势。这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有70%发生在这一年。从各省已经公开的年度报告统计,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几乎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它被法律专家公认代表了国内在信息公开诉讼上的最高水平,也诞生了国内到目前为止在实体意义上的唯一胜诉案。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涉诉最多的两种答复,一个是“信息不存在”,另一个是“保密”。

北大公眾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有些回复中的“信息不存在”,可能也与保密有关。“有一些信息,说‘存在本身就等于泄密。”

但公民依法提起诉讼的信息公开,大多并不涉及如此高等的机密,而是集中在一些对义务公开部门来说可能“剪不断、理还乱”的敏感地带。《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的北京三起信息公开诉讼,均有这样的特点:陈育华诉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其公开北京历年养犬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一案,指向政府部门的花钱和收费问题;高立英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柴家坟村南占地单位、建设项目的名称以及土地转让的方式一案,指向政府在土地转让中的操作规范问题;朱福祥、湛江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门头村原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用情况一案,同样与地方政府的最大财源——土地转让有关。

北京市高院常务副院长王振清说,北京市已有的10起信息公开诉讼,大多与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有关。这两个“补偿”,也是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诉讼的多发区域。

上海市200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在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土地管理批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标准的申请高居前两位。

有法律专家分析,征地补偿与拆迁补偿之所以成为诉讼多发地,在于它既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因而应该公开,同时又因其潜在的巨大影响而必须谨慎,同时还难以排除义务公开部门在其中可能的利益诉求。

尴尬的解释

对于不予受理的法律适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海淀法院给高立英和朱福祥的裁定书上,看到了这样的表述:“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裁定不予受理。”这一条款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表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民间公益组织公盟在向最高院申请对该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信中称:海淀法院似乎倾向于认为,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似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而不能走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救济渠道。

这一思路的自然延伸,是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解释就是: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多位专家撰文表示,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能算作“具体行政行为”因而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话,就等于豁免了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法定义务,因而可能会让这一备受期待的《条例》因缺乏最终的救济而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告诉本刊记者,法院这一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尴尬处境。

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的困扰,对于信息公开的案件同样适用。现在新增了两个技术上的难题,一是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二是在政府部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法院如何接招。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条例》实施面临的最主要的一个难题,是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制度上,保密与公开都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中国几千年的保密传统让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况且,界定两者边界的权力不在法院,而在保密局。

“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则让法院陷入了难以取证的难题。“除非有人此前曾经记录过类似的发布。”北京维权人士、曾经多次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的任晨光说:“否则没有办法。”

还有一些中国特色语境下的答复,也让法院左右为难。比如国家某机关曾在答复一份要求公开中央部委的违规情况的申请时,在拒绝公开时给出过“影响社会稳定”的答复。“这已经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判断。”王锡锌说。

技术上的突破

这些问题纠缠不休的原因之一,在王锡锌看来,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没有在《条例》中明示。

王锡锌认为,这一原则虽然在国外不言自明,但在中国特殊的文化土壤里,不规定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就意味着对这一原则的排斥。

但他并不认为在目前的困境下,法院注定无所作为。“抛开一些机构性的困扰,法院事实上可以在技术上有所突破。”

“比如,对于一些涉密的案件,法院完全没必要概不受理,只要在判决中注明‘此案涉及保密,本院没有权力接触即可。”王说,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将压力传导到下一个环节。“而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向下一个环节推动。”

上海市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唯一的一例胜诉判决,为我们揭示了这一思路的良好实践。在《条例》实施两周之际,狮头染料公司向上海市科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自1994年起至今认定上海市染料研究所(现上海市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上海市科委受理后,于同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及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布。狮头染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狮头染料公司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内容并不能全部被商业秘密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所涵盖。科委对此未作甄别和区分处理,而是均不予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最后,黄浦区法院判决撤销科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在上海市科委的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上,这一案件被和盘端出,与那些声称没有一件复议和诉讼的年报,形成了耐人寻味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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