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

2009-05-21 04:03王淑慧梁淑美王英杰
中国大学教学 2009年4期
关键词:会计学法学跨学科

王淑慧 梁淑美 刘 佳 沈 亭 王英杰

提要:现代学科制度人为地划定法学与会计学学术探索的边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盲点。法学与会计学无论在研究对象方面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既有本质区别又具有天然的逻辑联系,本次对北京部分高校关于法务会计供求情况的调查问卷说明,在综合类与多科类高校应构建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法学;会计学;跨学科;人才培养

2007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申报2007年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通知》,启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以该文件为指引,本文针对现行法学和会计学学科的人才培养体系,选取法学和会计学的学科融合为切入点,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法律和会计的结合情况、法务会计的社会认知度、法务会计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及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加快法学与会计跨学科人才培养的步伐。

一、法学、会计学、法务会计的关系

目前,各高校法学与会计学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是以传统的法学与会计学学科门类为依据,分别在法学院与商学院(或财经类院校专设会计学院)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专业。事实上,法律实践已经催生并且促进了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然而,现代学科制度人为地划定法学与会计学学术探索的边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盲点,高校培养的法学与会计学人才不仅难以适应其专业之外的能力需求,而且缺乏采用综合性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形成超越法学与会计学专业体制的更高层次的知识生产方式,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僵化的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专业体制所带来的知识生产危机”。

法学与会计学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有本质区别又有天然的逻辑联系。“法学是以法律制度、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会计学是以企业、组织财务信息的供给,并据此监督、控制企业、组织的价值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管理学科。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关注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判断,以检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法律制度对会计行为有制约作用,会计人员也不能忽视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需要通过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来实现,而法务会计则集中体现了上述要素的融合。所谓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运用会计、审计、调查技术对法律事项中复杂的财产权益问题进行价值计量并提出专家性意见和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的一种服务活动。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意见或诉讼证据支持。

笔者建议,在综合类与多科类高校应构建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而且,能够大量提升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从而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人才培养现状的调查解析

1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基本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问卷调查的主要群体是北京部分高校包括: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物资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财务管理、会计学(简称财会类)和法学专业方向的学生为重点。调查以问卷结合访谈的形式进行。共回收问卷854份,经对选项、问题的核对与处理,有效问卷为839份。其中,在校生809分,毕业生30份;财会专业学生占63%,法学专业学生占比37%。学生的年级构成为本科生43%,研究生57%。毕业生群体则相对分散,为提高可比性,主要选取财会与法律相关行业的企业、券商的在职人员作为访谈对象。以上调查发现,毕业生根据其工作中的体会,认为学校设置的法律课程较少以上的达到了90%的比例,较在校生的87%高出3%,验证了该类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基本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结论,其原因是,高校对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的(以下简称财会类)学生学习法律方面课程的重要性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从培养计划看,相当一部分法律课程是以选修或融合到其他课程中的方式开设,其结果直接造成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较差,更谈不上应用问题。

2经济法、税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课程对财会类学生更重要。从有效问卷看,无论毕业生还是在校生均认为法律课程很重要,其重要性程度依次为经济法、税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实际上,高校普遍开设经济法课程,或分设经济法与税法课程。但是,各高校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差异较大,笔者认为,首先,法律课程的设置,应将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可分为专业人才教育、管理人员教育与普法教育三类,开展针对性的教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可分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目标培养;管理人员教育可分为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目标培养;其余为普法教育的对象。其次,就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教育对象而言,其经济法课程应符合管理类及经济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至少应当包括我国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商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中与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密切相关的内容。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民法、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的部分内容(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严重缺乏。

3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从调查结果中发现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应用已经被在校生广泛关注,其中,法律专业62%的学生对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应用情况给予了关注,关注程度好于财会类的学生(47%);研究生的关注程度好于本科生。尽管大多数高校并未开设法务会计基础与实务课程,但是,根据各专业的知识结构,学生已经能够对会计与法律的结合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有了感性认识。

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法务会计的熟悉程度并不乐观,“不熟悉”和“没有听过”法务会计的比例达到61%以上,其中,法律专业学生占61%,财会类学生占66%。其原因主要有:(1)各高校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建设存在较大问题;(2)我国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只是近几年才逐渐增加,相关理论研究滞后,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相关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学生很少能够接触到前沿信息。(3)根据“财会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情况”,不难发现:我国高等院校的财会专业课程设置结构不尽合理,培养出来的会计专业人才在会计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比较强,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及应用方面相当欠缺。

4法务会计作为一个职业,对特定经济案件进行计量和分析有必要的。95%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其原因是(83%的被调查者认为)

我国会计与法律结合情况较差;(69%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与我国法务会计缺位有关,因此,(89%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产生一个单独的职业来对特定经济案件进行计量和分析。调查现实也反映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困境,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由谁来对其工作成果进行科学的鉴定,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可以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这是法务会计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5在高等学校增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具有紧迫性。《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调查评选结果显示,法务会计位列美国21世纪20种最热门行业之首;在加拿大,有1/3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美国前100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60%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8%~10%。近几年,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已经展开,业务内容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全国百家信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提供了法务会计服务,如工程经济纠纷鉴定业务、经济案件证据审计等。

根据调查结果证明,在高等学校增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不仅具有必要性、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三、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是构建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也是高等教育实现“三个面向”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次调查结果中,被调查者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依次为;在相关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中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财会、法律第二学位教育;财会、法学本科教育中设置法务会计选修模块;财会、法学本科教育(法务会计方向)双学位;财会、法学本科教育中设置法务会计辅修专业;法务会计继续教育。分析以上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可分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两大层次。

2在学历教育中,可以探讨创新型培养模式,在相关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下,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与第二学位制的培养模式虽然符合目前法学院、商学院分设专业的惯例,但是,依据会计、法学两大学科知识和能力融合的原则,应采取商学院与法学院联合培养的方式,笔者认为,可采取本、硕联通培养制(3.5+2.5),在第二学位制的培养模式中,采取(3.5+1.5)模式。

创新型培养模式应根据法务会计的专业定位,由法学院、商学院(或会计学院)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协调相关课程;方案实施可通过设置专业负责人协调并落实具体培养工作。这种创新型共同培养模式,并非法学与会计学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学科之间的融合与补充。各学科能力的交融不仅有利于综合能力的形成;而且可以按照全新的思维方法思考问题,这是对单学科知识、能力的超越与创新。

3在学历教育中,是否包括财会、法学本科教育(法务会计方向)双学位培养模式有待探讨。因为会计、法学两大学科,不仅均属于应用性学科,而且,从各学科的办学经验看,均需要各学科领域大量的理论知识。例如,会计学专业需要具备素质教育基础与专业基础。素质教育基础包括外语基础、数学基础和计算机基础等,专业基础包括管理学科门类和经济学科门类的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西方经济学、财务管理、管理学等学科基础。就法学专业而言,素质教育基础课程可与会计学专业素质教育类课程合并,但需要一系列学科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因此,在四年之内完成两大学科门类核心知识的学习;同时。又具备会计与法学的综合性能力,难度较大,可能导致学科基础不够扎实或者实践能力较弱的结果。

4在非学历教育中,首先,选修课制是通过设置会计学、财务管理或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模块,让学生自由选修。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跨学院选修法学课程,学生修满某一模块的规定学分,给予类似辅修证书的学习证明,否则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其次,主辅修制是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或法学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专业,修满规定学分,获辅修证书,最后,法务会计继续教育。上述三种培养方式,从目前情况看应当是培养法务会计急需人才的权宜之计。从长远发展看,选修课与主辅修应当成为综合性或多科类高校按教育对象设置法律课程进行分类培养的实现方式,尤其就管理人员教育而言,应引导或要求经济、管理类的学生选修一定学分的法律课程,其学分要求与理工类普法教育对象明显区分,以满足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本文为北京化工大学“以法务会计为特色重塑高校会计学专业”教改课题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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