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媛媛
摘要:目前C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女农民工得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文章深刻分析了其产生问题的根源,以及维权存在的障碍,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劳动权益;农民维权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1-0080-02
根据本人工作实际,我通过走访有关单位、实地查看等形式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非公有制企业女农民工队伍基本情况
从调查的情况看,女农民工占调查总人数的78%;按照年龄、文化程度来分,呈现“数量多,年纪轻,文化层次低”的基本特点。此外,职工队伍不稳定,职工流动频繁无序是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又一普遍现象。
(二)促进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所做的主要工作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以来,区劳动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1.加强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对《劳动法》各项宣传形式,把女农民工劳动保护作为重要内容,让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女农民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源头管理。通过发挥工会、妇联、街道、工业园市、企业协会的作用,推动建立市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调整委员会,开展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活动,促进企业走上自我约束、规范发展的道路。
3.畅通维权渠道。设立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实行劳动信访、监察、仲裁一站式服务、一体化执法,为企业和职工搭建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服务平台,畅通了维权渠道,进一步提高了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4.大力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市、区、街三级联网、劳动监察信息共享和网上办案。
5.大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针对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活动猖獗,每年春节后,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市公安分局、市工商分局、市城管执法局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市城周边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带,展开拉网式的围剿突查。同时,根据日常举报投诉案件掌握的情况,安排集中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维护女农民工的求职权益,引导其到管理规范的企业工作。
6.加大劳动执法力度。通过劳动保障年检、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主动监察等形式,教育和惩处违法企业,维护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取得的主要成效
1.合同签订的比例逐年上升。截至2005年底,全市同比增长75%。
2.工资基本能按时足额发放。从调查的情况看,97%的企业能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劳资纠纷发生率下降。2009年以来,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比去年同期减少27.5%,违法案件发案数量同比下降41%,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进一步提高。
4.女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从调查的情况看,当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30 %的女农民工选择与单位协商解决,55%的女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10 %的人申请劳动仲裁,有5%的人通过信访的形式解决。
二、女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尽管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维护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规范运作,加之旧的传统观念影响和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我市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合同短期化
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看,女农民工与单位签定1年以下(含1年)合同的占87%;1年以上3年以下10%,3年以上5年以下3%。
(二)加班加点严重
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调查显示,部分服装、箱包类出口加工型企业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女农民工月平均加班时间达60~100小时。
(三)工资待遇低
调查显示,90%的企业工资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但有30%的企业女农民工的加班费计发标准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会保障参保率低
调查显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平均达到35%左右。
(五)女农民工“特殊保护”难落实
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法律法规,忽视女工劳动保护,孕期保护得不到落实,产假制度不能执行,哺乳时间得不到保障。女农民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占被调查女农民工的40%。
三、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维护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注重机制建设。工会、妇联、劳动部门要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有效机制的建设,积极参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大力推行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扩大劳动合同的覆盖面,切实维护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及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2.注重女农民工组织建设。根据调查,在工会、妇联组织健全的企业,女农民工劳动保护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女农民工劳动保护就不容乐观。因此,要坚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组建工会、妇女组织,把女农民工吸收到工会和妇联组织中来,在夯实组织基石。
3.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4.加强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平台建设。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重心下移,多与企业联络沟通,尽可能地为企业提供方便,帮助调解劳动纠纷,协助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5.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执法监察,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强化和完善监督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充分运用有关规定,开展对企业侵犯女农民工劳动权益行为的调查,督促企业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等方式,对企业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