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死刑

2009-05-14 21:02
意林 2009年10期
关键词:凶犯酋长亲属

摩 罗

民国时期,云南中旬中心镇一位名叫初称达瓦的藏民。在镇前神山上砍伐了几棵神树,被当地归化寺的僧侣抓获。按照宗教禁忌,神山上的一草一木都不可伤害,砍伐神树是非常大的渎神行为,严重违反了藏族社会的行为规范,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僧侣们的判决果然十分严厉,初称达瓦所受到的惩罚是:他的头发被绑在马尾巴上,由马拖着他从他家门前一直走到归化寺。结果呢,他一身血肉模糊,生命由此终结。用现代人的眼光看,仅仅砍了几棵树就被执行死刑,未免太残酷了。可是每种文化环境的游戏规则是不一样的,其法律也就不一样。既然法律不一样,死刑适用的罪行也就不一样。

在那些组织结构比藏族更加简单的社会,五花八门的死刑可能令现代人瞠目结舌。在这样的社会中根本没有宪法和刑法,而只有私法,连杀人这样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引来政府的制裁,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政府。被杀者亲属自然地担负着复仇的责任。而复仇的对象并不限于杀人者本人,如果被杀者亲属有机会对杀人者亲属下手,那也算是复仇。一些氏族或者家族就这样复仇来复仇去,于是造成了“世仇”。

最奇怪的复仇出现在澳洲第厄利族,“他们故意把死刑加于凶犯的哥哥身上而不是加于凶犯本人。”按照许多民族的规定,复仇的屠刀可以砍向包括凶犯哥哥在内的若干亲属,但那是在对凶犯本人复仇不方便的情况下发生的,复仇者最希望杀死的肯定是凶犯本人。可是在第厄利族的习俗中,凶犯本人可以逍遥法外,他的哥哥却必须承担后果,这种奇怪的规定可能独此一家,堪称举世无双。

也有杀人者为了避免遭遇复仇,愿意用赔偿财物的方式了结仇恨。在既没有复仇也没有赔偿的时候,这两家亲属绝对不可以在一起吃喝,不但如此,连在第三者家里相遇并吃喝也绝不可以,这种禁忌严重到什么程度?严重到一旦发生就必须将当事人处死,这个社会认为这样的人必须处死,而没有饶恕的余地。非洲中部的努尔人部落,在20世纪的上半叶还使用着这样的法律。他们事实上已经不是典型的原始社会,英国人建立的殖民政府已经在那里统治了很长时间。

原始人对具有财富的人非常尊重,他们常常选那些富人当酋长(说是选,实际上常常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他们的目的是要富有的酋长经常设宴招待大家。如果酋长很吝啬,积聚了财富而不及时拿出来让大家分享,那么大家就会将酋长处死。有的酋长就因为散财晚了一步而一命呜呼。在非洲约卢巴,氏族内部掌握最高权力的是一个老年人集团,他们常常选出一个行政长官,作为这个老人集团的傀儡。表面上看,处理行政事务的是他,实际上他事事都得听从老人集团。如果长官不愿意与老人集团合作,老人集团就以神断证明长官继续任职有违神意,并给他送上一包毒药。

对于个人积聚的巨额财富,老人集团也不会轻易放过。如果某个暴发户舍不得通过约定俗成的渠道将财富的大部分贡献给社会,老人集团便会找一个刑事罪名控告他,并按照民族传统举行一个神断。因为在非洲,一切案件最后的判决权都在神而不在人。当这个倒霉的富人被招来举行神断的时候,老人集团早就做好了神签,无论抽到哪个签都会显示:神认为你有罪。于是这个富人立即被处死,他的财产由老人集团和行政长官瓜分。

非洲阿散蒂人有一个极为奇怪的法律,一个孕妇如果犯了死罪,不能在生产之前处决,必须等到生下孩子之后。奇怪之处在于,生产之后。要将婴儿与这位母亲同时处决。他们不处决孕妇并不是为了保护无辜的孩子,而是等到孩子出生以后,成了一个有意识的生命,好向孩子宣告死刑及其原因,然后再行处决。因为按照他们的观念。一个人如果将要被处死,他的灵魂必须知道他为什么被处死。孩子在母腹之中没有自我意识。如果将胎儿跟孕妇一起处死,就违背了这个社会的宗教信仰。但是,这个无辜的孩子出生之后跟母亲一起赴死,却不违背他们的游戏规则。

阿散蒂人的法律还有一个奇怪之处。一个人如果自杀身亡,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必须将自杀者的遗体送到法院受审。法官将对着遗体严肃地宣告他的罪行,接着砍下遗体的头颅。这样做的依据是,只有国王才可以处置他人生命,自杀者随意处置自己的生命。显然是冒用了国王的权力,而且有藐视法庭之嫌,所以必须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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