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 岩
有许多司机反映,一些交通执法人员处罚司机时,在开具处罚决定书之前,先要求司机写一份“保证书”或者是“检讨书”。还有的执法人员诱惑司机说:“根据态度再进行处理”。
无论是要求被处罚者写“保证”还是写“检讨”,都不在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之内。
如果被处罚者认可自己确实违法违章,对处罚没有异议,写份“保证”或是“检讨”未尝不可。
但是,如果被处罚者对事实有争议,仅仅是为了先拿回被扣的证件和车辆,暂且脱离困境,那么,所写的“保证”或“检讨”将成为对执法人员的有利证据,在日后的投诉、申请复议或诉讼中将无法证明被处罚者的“清白”。因为事实情节无法再现,投诉受理机关或法院只能把当事人签了名的文字材料视为证据。、
案例一:
最近一位湖南货运司机反映,他拉了一车蔬菜路过陕西某收费站,不知是上磅碾轧过猛还是动态磅有“玄机”,比其他地方的过磅数据高出了好几吨。
过磅员不允许复磅,守候在收费站的运政执法人员扣下司机的证件和车辆,以超重为由对司机罚款。司机争辩,执法人员则拖耗着不处理。
司机拖耗不起时间,想先交罚款过去再说。执法人员仍不处理,非要司机先写份检讨,不交检讨书,什么手续都不给办。很显然,“检讨书”上有司机自己承认的“超重”,执法人员拿到这份检讨书,司机告状告出大天也赢不了。
案例二:
2008年4月26日,河南司机王定义养路费缴讫证丢失,但缴费票据联保存完好,山西省翼城交通征费稽查所却按“逃费”重复收取了他当月养路费和运管费4503元。
在收过钱后,没有开票、还证、还车之前,稽查人员硬要他填一份事先打印好的“保证”。
“保证书”上印有这样的文字:“经稽查人员耐心讲解,使我认识到无费行车是违法行为,以后一定要按章办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文明车户。”明明是按规定交了养路费,而且有据可查。怎么就是违法行为?难道因为缴讫证不慎丢失,就是不遵纪、不守法、不文明吗?
但是,稽查所拿到这份保证书就避开了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事后王定义多次为此向山西省交通厅申请复议,要求退还重复收取的养路费,都没有得到支持。复议答复写的是:“翼城交通征费稽查所作出暂扣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充分。”
直到国家实施了燃油税、结束了养路费,王定义被重复收取的养路费也未能讨回。
案例三:
还有的执法者是要求被处罚者写其他形式的书面文字,以逃避枉罚行为的法律风险。名称不同,法律意义却一样。
辽宁司机彭振明的大货车行驶证上就记有30cm的活动护栏。2004年11月24日,路过福建,被福安市运管所硬说活动护栏属于“私自改装”,要处以两万元罚款。
彭振明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但车和证件已经被扣了6天,他无奈屈从,请求少罚点钱。但执法者留了“后手”,要求他写一份“请求减少罚款的报告”。
其实,我国任何行政处罚的法规,都没有规定罚款不得少于某个额度。不按最高标准处罚本是很正常的行政行为,要被处罚人写“请求减少罚款的报告”不是必要的程序。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中并没有这一条。
彭振明自己写的请求报告称:“因加装栏板,违反了交通管理条例”运管所不同意这样写,硬是要求彭振明把报告修改为:“因我本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将该车车箱进行改装,增加了33cm”。
事后,彭振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告状,直至交通部过问了此事,福安市运管所才退还了罚款。但不是以“错罚”退还罚款,而仍然坚持说彭振明的大货车“擅自改装”,只不过出于“照顾”才将罚款改签为“警告”。
显而易见,即使退了罚款,执法者也不用承担枉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