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卉欣
摘 要:收益还原法是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时常用的方法之一。如何准确的确定总收益、总费用、资本化率及收益年限等,他们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评估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收益还原法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关键词:收益还原法;土地评估;注意;问题
中图分类号:F01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153-02
1 土地相关总收益的确定
土地总收益可分为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实际总收益是在现状下实际取得的收益,客观总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总收益中的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能得到的一般正常总收益。
目前评估人员在运用收益还原法对出租性土地评估时,普遍都采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土地的总收益,但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性土地,总收益的求取是不相同的,因此不能一概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出租性土地的总收益。客观总收益适用于不存在房屋租约的情况下。实际总收益则适用于已出租的房屋,且签定了长期租约,期满要续租的情况。对于只存在短期租约,期满不续租的房屋,则需客观总收益和实际总收益综合考虑,即租约限制内采用实际总收益,租约限制外采用客观总收益来确定其土地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的求取通常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在市场上收集同类土地的租赁价格,然后对收集来的案例价格,根据待估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因素修正。因素修正主要是从地段因素、面积因素、楼层因素、租赁期限因素、付款方式因素、保证金因素等几方面考虑。通过以上的因素修正后,即可求出待估土地的客观潜在租金水平,但同时还要考虑空置率和租金损失问题。空置率可根据待估土地所在区域的平均空置率来确定,租金损失是指包括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等情况,它与承租人有直接的关系。
实际总收益的求取则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户签定的租赁合同上的租金确定。契约租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发生变化;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根据市场上租金的变动情况作周期性的调整。一般来说租赁期较长的契约都采用的是第二种,因为市场上租金水平在长期会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出租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都要求租金在周期内根据市场作相应调整。
2 土地总费用的确定
2.1 利息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传统上认为利息应作为费用扣除,因为利息是投资土地成本支出的一部分,但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投资者之所以要选择投资土地,是因为土地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银行的存贷款利息。正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来投资土地或者牺牲银行的存款利息来投资于土地。因此,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利息都是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而不应作为费用扣除。
2.2 折旧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
目前很多运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土地评估的报告中均把折旧费当作费用扣除,而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折旧并没有实际支出,是作为业主提留,它不同于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都属于实际支出。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把土地作为一种投资,那么它每年的纯收益就应该是它的净现金流入量,公式为:
净现金流入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
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土地的时间价值(投资利息)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土地所提取的折旧部分。
当a每年变化,r每年不变,且>0,土地有收益的年期为有限年期n时,收益还原法公式为:P=a1/(1+r)+a2/(1+r)2+……+ an/(1+r)n当n=1时,P=a/(1+r),则:a=P(1+r)=P+Pr
由此我们可看出净现金流入量a(纯收益)是包括了P(资本回收)和Pr(资本产出即投资土地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折旧并没有从总费用中扣除而是作为了纯收益的一部分。
2.3 总费用中应考虑的税费项目
笔者认为,收益还原法在评估过程中所指的税费项目是指土地在运营过程(出租、经营、生产期间)中所须缴纳的项目。
税费种类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在房地产的税法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所得税等几种税种不应计入该税费项目。
2.4 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的求取方法及测算途径
房地产的维修费一般可分为日常性小维修和大维修费用。
(1)日常性小维修。发生较为频繁,费用较低,因此可取年折旧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折旧费一般采用直线法估算,即:D=C×(1-R)/N (C:重置成本,R:残值率,N:经济耐用年限)
(2)大维修费用。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发生的费用却较大,因此,大维修费用宜采用提取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然后再作每年的平均摊销。
2.5 对于出租性土地,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时,“土地收益”部分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时都没有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对收益价格的影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获得“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故该“土地收益”部分不应计入在出租人的纯收益中,而是应作为出租人上缴国家的费用扣除。
3 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
在运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土地评估时,目前通常是采用直接选取法来确定资本化率,但采用此方法误差较大,我们认为宜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行业基准收益率加物价指数调整法以这种方法确定土地的资本化率前提是把土地作为一种投资来看待。(2)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法运用这种方法求取资本化率,首先是求取安全利率,即无风险的资本投资收益率。在我国一般选取的是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安全利率,然后根据评估对象所处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经济状况、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取得方式、物价指数状况以及评估对象的用途,新旧程度等确定风险调整值,最后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和作为该评估对象的资本化率。(3)收益风险倍数法收益风险倍数法是在参照投资收益率排序法的基础上,对安全利率加调整值法加以改进的方法。即把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要求取的风险调整值改变为确定土地投资与安全投资年回收额的多出倍数。因土地投资的风险高于国债,在投资收益率排序上,土地投资收益率应高于同期国债年利率。
资本化率的确定是收益还原法评估中的难点之一,需要估计师掌握有充足的相关资料和丰富的土地评估工作经验。
4 土地收益年限的确定
对土地收益年限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土地的可使用年限或设定使用年限及建筑物可使用年限的不同来综合考虑。
(1)当土地为出让方式时土地可使用年限=土地在评估时点的剩余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建筑物在评估时点的剩余经济耐用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土地的情况,则用土地可使用年限作为该评估对象的有收益的年限。
(2)当土地为划拨方式时即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这时应设定在评估时点该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作为土地的可使用年限。
5 结论
综上所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时运用收益还原法应注意:如何准确的确定总收益、总费用、资本化率及收益年限等,每个参数取值的不同,对估价结果会产生很大影响,估价人员应该引起重视,而且在具体操作时必须认真选取。
参考文献
[1]胡存智.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M].北京:地质出版社.
[2]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与估计师咨讯网.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