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连环命案嫌疑人毙命细节

2009-05-10 10:41邓飞吴疆
凤凰周刊 2009年26期
关键词:松林向东看守所

邓飞 吴疆

副手铐、一根麻绳、一张毛毯、一个摩托车头盔、一根木棍、一根方形电警棍、两根圆形电警棍——南昌市7名警察用上述工具对一个叫万建国的人逼取口供,最后导致该人死亡。(本刊曾于今年3月发表《南昌连环命案乱相》—文,此后追踪报道)

近日,南昌市检察院对当事警察的起诉书里甚为完备地披露了审讯室里的诸般复杂手段。一个普通人难以从这些机巧之下清白生还。

“不要同情这个人”

2008年5月22日至28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陆续发生注射“静注入免疫球蛋白(简称静丙)”致6人死亡的恶性事件。5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成立“5·30”专案组,决定由南昌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

南昌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警方怀疑是他对静丙加热后导致药物产生毒性,致药物使用者死亡,进而打击和取代该药品供货商。

南昌警方尽遣精锐一专案组成员之一的夏向东是南昌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刚从南昌市东湖公安局副局长兼刑侦大队长一职上位。支持夏的则是市局、东湖和西湖两个分局三处精干力量一市局刑侦支队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邓鸿飞,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熊玉儿、六中队副中队长郭松林,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夏冬、九中队副中队长吴传龙等多次立功受奖的警官。

8月7日上午,“5·30”专案组在江西省公安厅开会,决定将万建国从上高县看守所转押到南昌市新建县看守所,开始启动狱内侦查手段。

据警方相关教科书的解释,狱侦狱控是指侦查机关在公安、看守所、监狱及驻监检察等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秘密方式物色狱内服刑人员,用以对被羁押的侦查对象贴身查探,从而有目的地了解、掌握侦查对象的犯罪事实、犯罪心理等情况,并获取相关证据的侦查活动。

在转押前,专案组决定交由南昌市公安局对万建国审讯一天,对万施加心理压力。

当日15时30分许,西湖刑侦大队会议室。夏向东和专案组另一成员、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查处处长夏红色召集上述5名警官和2名民警李辉、聂军召开会议,布置安排审讯任务。

夏向东传达专案组决定并对审讯人员分工——夏冬、吴传龙、李辉组成第一班,由夏冬负责主审,审讯时间为当天18时至次日6时;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组成第二班,由熊玉儿负责主审,审讯时间为次日6时至侣时。

夏要部下们坚信万建国就是罪犯,但万有一定的社会阅历,虽然交代了一些情况,但相互矛盾,并且无法印证。数名警察证实说,夏称万为“臭皮腊子”、“社会渣子”,对待这种人在审讯过程中要以暴制暴,“大家不要同情这个人”。

夏称,他比较了解西湖组和东湖组的审讯特点一西湖组负责人夏冬审讯比较凶,对社会上的罗汉(即较强悍的街头犯罪人员——记者注)审讯有一套,整个西湖组比较有杀气。而东湖组负责人熊玉儿在审讯时比较讲究谋略,比较文弱。

受到表扬的夏冬起身,在会上做了反身吊挂的示范动作——将人双手反铐在背后,然后用一根结实的麻绳悬空吊起,双脚尖稍微着地,双手的高度大概到脖子位置,挂久了,人的手臂差不多就废掉,人越挣扎就越痛。

市局的邓鸿飞因为个子较大,“审讯气势上蛮凶”,被夏安排补充东湖组的力量。

夏向东鼓励部下们要有信心,加大力度把案件拿下来,不能让万建国有侥幸心理,并举了西湖以前的例子,争取通过一天审讯全面突破万建国,圆满破案。

万建国妻子吴佩奋认为法院轻判酷警,带着家人上访不息。

17小时垂死拷打

法律规定,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后将送进法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

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看守所需要保障人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之前,万建国被关押于江西省上高县看守所的7号监房。江西省上高县看守所副所长聂矛牯说,每次看见万被提审回来,他都问问情况,掀开衣服查看有无被殴打。

聂证实说,他从没看到万建国身上有伤痕,即证明万在上高看守所是安全的一但这正是南昌警方要对万转押看守所的原因。警方一般利用在转所期间,将嫌疑人带出看守所,在公安局提审,拿到口供。

8月7日上午8时,万建国在离开上高县看守所前,跑到监室摄像镜头前在12分钟内做了46个俯卧撑,试图证明自己的健康。

8月7日18时许,夏冬带着西湖组警察审讯万建国。

南昌市检察院查明:晚22时许到次日凌晨1时许,夏冬、吴传龙和另一警员帅毅为逼取口供,两次对万建国实施反身吊挂,并持电警棍电击万的手背、手臂。凌晨4时许至6时许的审讯中,吴传龙、李辉和警员蔡步提对万建国反身吊挂一次。

西湖警察还是一无所获。

8月8日6时30分,熊玉儿带着东湖组的警察入场。万建国被三次反身吊挂。其间,郭松林还找来细绳将万的脚镣和审讯椅连接起来,熊玉儿、郭松林、聂军多次脚踩细绳,使万稍微着地的双脚悬空,加重反吊的双臂痛苦。吊挂中,郭松林持木棍击打了万建国的膝盖和小腿部。

聂军则多次打开电警棍,电击万全身各处。

南昌政法界内部人士说,就是铁打的人都无法忍受:被双手反吊悬空,头上套个摩托车头盔呼吸不畅,然后被电击包括生殖器在内的身体各处。万建国在空中淫晃着,痛哭、求乞、呻吟,翻来覆去说他绝对没有作案害死那些病人。

邓鸿飞给万喂了些水,叹息说,还不招.吃这个苦做什么?

绝望的万建国试图咬舌自杀,这个动作被邓鸿飞视为对审讯人员的挑衅,上前抓住万的头撞窗户。

10时40分许,邓鸿飞持电警棍捅万建国的嘴唇,警告他不得咬舌自尽。

谁都会对伸到自己嘴里的警棍本能表现反感,万可能感觉脏,吐出一口痰。但邓认为万建国此举是对审讯人员的人格侮辱,邓暴跳如雷,拿起审讯室里的一张毛毯垫在万的身上,持木棍对万的上臂部、背部一顿猛击——毛毯可以帮助掩饰棍棒打在人体上造成的外伤毛毯掉落后,邓继续持木棍击打万的胸部、上腹部。

之后,邓丢掉木棍,紧捏拳头击打万的腹部。接着,邓又按住万的头部撞击窗户栏杆,致使套在万头上的摩托车头盔跌落——没有警察供认是谁、在何时给万带上这个头盔——它戴在头上可以令人呼吸困难甚至窒息,却不会出现伤痕。

流传在警察之间的一个小秘密是:殴打犯罪嫌疑人时最好不要自己动手,其他人打人时最好不要在场。在邓鸿飞像击打沙袋一样殴打万时,“颇有谋略”的熊玉儿离开审讯室。

11时30分许,万建国的头耷拉了下来,血汩汨从嘴里流出,警察们赶紧将他取下,放在地上手忙脚乱施救——邓鸿飞做心脏按压,聂军蹲在旁边掐人中,郭松林打开电扇给万吹风,并找来毛巾帮他抚胸。见不妙,郭松林拨打急救电话,嫌急救中心太慢,就跑到隔壁的南昌第六人民医院找医生。

11时40分,3名医生赶来审讯室,发现人已死亡。

惊恐的警察们还不愿意相信他们打死了人。11时53分,4个警察抬着万冲进六医院大喊抢救,但万的瞳孔已经散大,呼吸、心跳停止。11时55分,医生宣布43岁的万死亡。

12时许,相关警官赶到西湖分局开了个短会。会后,夏向东找夏冬和熊玉儿等人交代不要说他在会上讲了以暴制暴的话,并要求传达到每位参加会议的人员。

夏冬带着吴传龙、李辉来到审讯室,带走了木棍、电警棍、绳子。随后,李辉将两根圆形电警棍藏在二中队中队长办公室,将方形电警棍藏在自己办公室,将木棍丢弃到南昌市第六医院对面的章氏快餐店门前垃圾桶里。

吊起万建国的那一根结实麻绳则被抛入南昌市海关桥附近的抚河中。

吴传龙称,事毕,他和夏冬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夏向东办公室时,夏问审讯室还有东西吗,夏冬说没有了,地都扫干净了。

经法医鉴定:万建国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肺挫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审讯过程中精神紧张、疲劳等因素作用下以及其本身所患的心脏病变引起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其中机械性损伤等因素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本身所患的心脏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促进作用。

2008年9月,上述多名警察因万建国案被南昌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2009年6月8日,南昌市检察院逮捕了夏向东。

法庭内外的争议

6月10日,南昌市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邓鸿飞犯故意伤害罪,夏向东、郭松林、熊玉儿犯刑讯逼供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万的诉讼代理人提出4被告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4名警官在法庭上表现各异。

邓鸿飞说,他没有击打万建国的胸、腹部及上臂部。邓的律师说,万建国被多名警察殴打,不能让邓鸿飞—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认为有郭松林、熊玉儿指认邓用木棍击打万,而木棍击打才能形成胸腹部等伤痕,抢救时的胸部按压不可能形成心肺挫伤。邓鸿飞殴打万建国的部位及力度,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直接导致万建国心、肺挫伤进而引起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已由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转化为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邓鸿飞的行为属于共同实行过限——在与郭松林、熊玉儿等人共同刑讯逼供时,感觉被万羞辱,单独对万一顿暴打,其伤害的犯罪故意超出了刑讯逼供的共同故意范围,应单独以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夏向东辩称,他所称的“以暴制暴”是公安侦查民警在抓捕犯罪分子和打黑除恶过程中,为减少和避免群众和干警自身的伤亡而采取的一种迅速、果断的处置措施,而不是对万刑讯逼供。夏强调说,他一直反对并制止不文明的审讯行为。他认为涉案民警与他有利害关系,串供起来针对他。法院认为夏冬、吴传龙、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等人的供述系分别关押期间所作,均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程序合法。

但警察们说,夏向东要求对万以暴制暴,只差没有明说如何打万建国,“如果不是刑侦支队长说这句话,也不可能出这样的事”。

“没有一个警官傻到对部下讲解如何殴打嫌疑人。”南昌政法界内部人士称,对嫌疑人采取暴力刑讯逼供,他们一般称给对象上手段,吃点苦或加大办案力度。

法院最后认定,夏向东在布置审讯任务的会议上要求以暴制暴,授意他人刑讯逼供,属于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共犯。

主审警官熊玉儿拒绝承认殴打万。法院认为,只有邓鸿飞一人称熊玉儿持木棍击打万建国大腿和臀部,且法医鉴定中也未反映被害人臀部存在伤情,认定熊动手殴打万的证据不足。

熊甚至拒绝承认他指令警察反吊万建国,但法院认为,有聂军和郭松林指认熊指令反吊。

上述警察曾多次立功受奖的证明被提交法庭,试图证明他们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为社会做出贡献。

2009年8月,法院判邓鸿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夏向东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郭松林和熊玉儿犯刑讯逼供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万的家属批评法医鉴定说万心脏病变,为警察逼供致死分解一定罪责。家属称,万建国身体强壮,是当地长跑爱好者,一天要跑上数千米。此外,南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万自从2004年3月参保以来,未发生任何门诊、住院费用,未发生任何零星报销。

200g年8月17日,万建国的妻子吴佩奋要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认为这是一次庇护杀人警察的枉法裁判,量刑过轻。4天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做出洪检刑抗答【2009】5号《抗诉请求答复书》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抗诉。

吴佩奋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继续要求抗诉。

或许是良心发现,今年3g岁的邓鸿飞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请求万的家属的谅解。

万的家属在网上写出了其他所有参与吊打万建国的警察的名字。

发生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6人因注射静丙死亡的命案,南昌警方声称主要的犯罪嫌疑万建国死亡,只能撤案。

编辑 袁凌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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