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荣
摘要:在世界银行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我国银行业也别无选择地必须逐步走综合经营之路。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和市场培育,我国银行业已初步具备了综合经营的条件。在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变的过程中,我国宜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关键词:银行业;分业经营;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1-0049-02
银行业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两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租赁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具体业务。综合经营是指银行业可以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租赁等各种金融业务,即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及租赁业等银行业务活动交叉渗透。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选择了银行业综合经营体制。在这一趋势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我国银行业也别无选择地必须逐步走综合经营之路。
一、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的条件分析
(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综合经营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衍生工具推陈出新,银行与证券、保险等相关领域的渗透和融合力度不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学习借鉴并引进先进的金融品种,利用自身优势,拓展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了银行咨询服务、信息服务、保险代理、信托投资、基金管理等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其利润在银行总利润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综合经营迹象明显且影响逐步加大,客观上为今后综合经营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市场基础。另外,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综合经营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物质条件。现代科学技术直接为金融产品的创新及各种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交易平台和虚拟通道,无形席位、网上支付、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传统交易模式和市场结构,按业务标准划分经营领域的传统做法已失去了意义。
(二)信贷风险的化解为综合经营打下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在处理不良贷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首先,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授权授信、审贷分离、贷款三查等制度,逐步完善了信贷管理体制,新增贷款质量较好。其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贷款。其中包括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拿出巨额资金帮助国有商业银行核销呆账和充实资本金,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以提高资本充足率。2003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扩大了呆账准备金提取的范围和比例,有利于加快呆账贷款核销的进程。而更多商业银行的上市使之获得了补充资本金的渠道。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额和不良资产率都有了明显的下降,信贷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这为我国实行综合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金融监管政策开始为综合经营预留空间
金融监管政策松动的迹象主要表现在:(1)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2)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人股票市场。(3)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4)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等,银行业可以向证券业延伸。(5)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商业银行在从事分业经营框架下的各类业务外,还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即在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可以批准商业银行从事综合经营框架下的其他业务。这实际上为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6)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四)金融机构有序地探索综合经营方式
近年来,我国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综合经营的方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参与证券业务是不受限制的。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在境外开展投资银行业务。1997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全资附属投资银行“中国国际”,成功地协助多家企业完成了境外上市工作。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与东亚银行联合收购了原国民西敏亚洲证券公司,控股成立了境外投资银行子公司“工商东亚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信集团自成立中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后,现在下属的子公司已有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信证券公司、诚信人寿保险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期货公司和长盛基金公司,业务已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和基金各个方面。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现已控股和参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南方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控股光大国际投资公司,并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人寿保险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基本涵盖了除银行业务的所有金融业务。
三、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一)国际银行业综合经营模式
如果我国把银行业综合经营作为未来的银行经营体制目标,那么寻找一个有效的经营模式,使之能够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需要十分重要。从国际上看,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综合经营模式有三种。
一是德国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发展全能银行。全能银行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的服务。
二是日本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方式,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自1993年起,日本金融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证券、信托等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
三是美国模式。在该模式下,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
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各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严防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的平衡统一。
(二)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三种模式,笔者认为美国模式更适合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这是因为:
1,适合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制度,在此前提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更具有可行性。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如银行子公司经营存贷款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营运边界和独立的财务报表。与完全的综合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晰地对各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大的冲击。
2,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各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资本调度,制定战略规划实现资金、技术、人才上的合作,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本市场重组,可以有效推进银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因此该模式不仅适应目前各子公司的经营水平,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重组进程,使我国金融机构摆脱资金实力的局限,向更大规模发展。
3,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在横向并购和业务活动中可以进入更广阔的市场,接触更多的客户群体,并促成一些相关金融产品交叉销售。商业银行演变成“金融超市”,能创造出更多销售机会,服务效率和盈利能力都将大为提高,从而达到规模经济的效果。
4,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产生风险分散效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存在形式是,在一个母公司法人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子公司统一被控制在母公司之下。母公司是一级法人。子公司是二级法人。在某个二级法人出现经营风险时,一级法人可以灵活调度手中的资金予以救助。同时各子公司之间又有“防火墙”隔离,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也不会传递到其他子公司,从而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上看,国际上大多数是以购并方式形成,因此一般金融控股公司是先有子公司,后有母公司。具体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主要有业务转让和股份转让两种方式。业务转让方式是指选择一家主体金融机构,将其全部业务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主体金融机构“脱壳”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则转变为其子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是指新设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分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现有股东换股,以实现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这两种方式适用于不同的银行。业务转让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优势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转让方式适用金融机构旗鼓相当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我国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商业银行,都可以把目标定位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