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

2009-04-30 07:21李冰清
博览群书 2009年11期
关键词:法典人格权民法

李冰清

“在经济社会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王利明在他70万字的《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开宗明义地揭示了民法对于人民权利的重要意义,引起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民法是权利法,一向有“人民权利的圣经”之称,通常也被视为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大家都知道,我国已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并不一定知道,到现在我们还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法典。在中国,人们往往将法律与刑法等同起来,一提到法,便首先想到刑法。实际上,正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梅因则认为:“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一二。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我国民法学家谢怀栻在谈到民法的意义时说:“为什么要特别提出民法典?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历史的高峰。”

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我国几代民法工作者的期盼。除了民法典自身所拥有的意义与优势之外,从法系背景来看,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就深受大陆法系影响,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均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从立法参照对象来看,百余年来,对德国民法的继受始终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主流,我们一度效法的苏联模式实质上也是以德国模式为借镜,而无论德苏均有制定民法典的传统。从我国立法传统来看。晚清、民国也都起草或颁行过民法典。从世界立法现状来看,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民法典,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有自己的民法典。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的刑法、诉讼法等均已法典化,但由于独缺民法典这一基本法,严格来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完备的。从现实需求来看,我国各项民事法律分散形成于不同时期。立法精神不统一,矛盾与冲突明显,重复与遗漏并存,需要通过法典化加以整合统一。所以,法学界许多学者相信,在我国,制定一部民法典是迟早的事情。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60年来,除去“文革”十年不论,民法法典化多次被提上国家的工作日程。上世纪60年代,毛泽东曾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改革开放之初。针对我国立法缺失状况,邓小平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乃至21世纪刚刚过去的几年,都留下了国家为民法法典化努力的印记。在此期间,国家曾四次组织起草民法典。前两次起草均因政治运动的干扰无果而终。第三次起草四易其稿,最终因经济条件尚不成熟而搁置,但也因此而催化了《民法通则》的出台。这部被誉为“中国人权宣言书”的法律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被认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为我国民法法典化奠定了重要基础。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发轫于1998年,这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纲要提出了在2010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规划。该规划对于民法典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做了高度肯定,明确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完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趋稳定完善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业已成熟。2002年,中国立法机构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目前,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高票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进入最为关键的阶段。

自新一轮民法典起草启动以来,先后有数部民法典草案出台,在法学界引起的关注、比较和热议迄今未息。由王利明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典草案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是备受关注和好评的一部民法典草案。1998年,王利明38岁时即受人大法工委聘请加入民法典起草小组,成为小组中最年轻的成员。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其学术历程被视为改革开放以来民商法发展的一个缩影。他先后参与了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基石”之称的合同法、专利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立法工作,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见证者和推动者。其系列学术著作涵盖民法学多个领域,成为研习民法学的必读书。《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充分体现了多年来他为民法典研究所做的持续努力。

在《民法典体系研究》中,王利明抓住了民法典的体系这一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也最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这部关于民法典体系问题的专著仿若一部有关民法典的百科全书,它以民法典体系化为主轴,各种视角均有论述,全方位、立体化地表现了作者关于民法典问题的系统研究和思考,在为民法典体系工笔绘制蓝图的同时,笔力兼及民法典的价值与民法典体系的关系、民法典体系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与经验启示、转型时期法典化的功能与使命、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原则、法典化消极效应的克服等诸多重大命题。作者认为,如同建造大厦必须有图纸一样,法典制定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必须在立法之前设计蓝图。“尤其是在我国目前阶段,民法典的制定本身就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这就像是建筑物的分段施工一样,虽然最后会有整合,但在施工之初就应当有一个总体的设计和构想。”此外,由于民法典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整合和统一我国的民法体系,因此体系设计就更成为民法典立法的关键。

在对于民法典体系这一关键问题的研究中,王利明又把关注与表达的核心放在了价值的体系化上。法律除了用以规范生活、审理案件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够成为社会的价值观念,成为评价人事、抉择是非的尺度。他很赞同的一句话是,“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问题都是技术问题。”他认为,民法典的体系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价值的体系化。“无论民法典在形式上如何完美,如果它没有价值作为指导,则它就缺乏灵魂和精神。”在王利明看来,民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宣示功能,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宣扬新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观,促进形成以人为本、尊重权利的新文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重要的民事立法都是对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的弘扬和传播,反过来又促进了民法价值的实现。例如,《民法通则》第一次列举了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各项人格权,这不仅使公民全面了解了自己的权利,而且也极大地增强了公民对权利的保护意识。《民法通则》颁布后,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有关人格权的侵

害案件,侵权责任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也大大拓宽,这些都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王利明对《民法通则》的起草者及立法机构的远见卓识和致力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抱持深深的敬意。在他所建构的民法典体系里,他将这一精神之脉延续下来并发扬光大。他主持起草的“人民大学草案”是唯一坚持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同时将人格权置于财产权等其他权利之前的体系。在他看来,人格权独立成编将在法律上确认一种价值取向,它可以激励人们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做斗争。他坚定地认为,人格尊严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应当具有优先于财产利益和私法自治的价值。现代民法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的精神,强调对人的终极关怀,就要求将人格权置于各种民事权利之首,当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人格利益。“试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谓‘万贯家财又有何用?”王利明的主张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赞同。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大陆学者和台湾学者共同撰写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第二版)在比较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社科院草案、人民大学草案后明确表态:“在本编提及的三个民法典草案版本中,本书作者比较赞同‘官方草案和‘人民大学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做法,更赞同‘人民大学草案将人格编置于其他权利编之首的立场。”该书作者认为,法典体系只要建立在合理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基础之上,从实用主义的立场来看,它们均有合理性。不过,如果要突出民法的价值宣示意义,这种实用主义的视角显然就不够了。比如,在当今世界,人自身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这在世界性以及各区域性的人权保护公约或者条约中明显可见。因此,民法典通过体系编排体现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在凸显人格权法律保障方面,更有纲举目张的功效。

法典素有“法律教科书”和“民众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能够很好地担当起改造社会、塑造生活的使命。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边沁曾经生动地描述过法典的教育功能:“家庭中的良父手里拿着法典条文,在不需要法律诠释家的帮助下,就可以给他的孩子们讲授法律知识,赋予道德准则以公共道德的力量和尊严。”法国作家巴尔扎克则在其透视社会万象的巨制《人间喜剧》中透过各色人等的言行描摹出《拿破仑法典》的教科书意义。《于絮尔·弥罗埃》写到一个车行老板时说,“他的做人之道全部写在民法上”。《幽谷百合》写到法国女性时说:“情人若是经商,她就研究法典,弄清信贷的程序,探究吸引银行资金的办法,一夜之间就变得跟生意人一样的精明强干。”(参见余其文:《外国文学与外国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此处的“民法”、“法典”均指《拿破仑法典》,亦即享有崇高声誉的《法国民法典》。它揭开了近代法典化运动的序幕,被称为两百多年来欧洲大陆最有生命力的法典。它对于人法的突出对后世具有典范意义。中国民法学家梅仲协在评价《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之优劣时肯定了前者重人之处:“盖人皆有母,丐亦有妻,以亲属法列于民法之首部,匪特合乎自然原则,且可避免重物轻人之嫌也。”

如何在诸多传世法典与新颁法典中走出一条我们自己的路,是王利明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鲜明的中国意识与开放的国际视野,可以看作是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的两翼,这让他的研究在高度上占有优势。鲜明的中国意识让他认识到:“在民法典中建立全面、完善、独立的人格权制度是我们这个深受数千年封建专制之苦的民族的现实需要。如何有机和谐地将人格权制度溶入民法典正是新时代赋予中国民法学者的机遇。”开放的国际视野则让他观照到每一个关乎民法典的重要时刻和每一部里程碑式的民法典杰作。他自由地穿行于历史与现实之间,进得去而出得来,重视经验而不囿于经验,重视经典而不照搬经典,锲而不舍地探寻法律精神与时代精神的最佳结合点。他认为:“法律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法律是否以人为中心,真正体现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与尊重。”他的结论是:“我们能否在21世纪制定一部面向世界和未来的科学的民法典,关键在于能否在民法典中贯彻关心人、尊重人、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关键在于是否贯彻人本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而在他所精心绘制的那张关于民法典体系的蓝图中,这种激昂人心的、赋予法律以生命的理念和精神,可以说是无所不在、贯穿始终。

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参与者,既不能缺少必要的理论积淀,又不能缺少应有的现实关切;既不能缺乏来自头脑的冷静,又不能缺乏源于内心的激情。透过王利明的著作,我们看到这样一些虽非矛盾却难兼具的品质恰到好处地结合在一起,反映了一位身处巨变时代的法学家对国家民族的高度责任感和对人民权利的深切关注。正如王利明荣膺中国十大法治人物时评委会的颁奖词所言:“立法者,唯其心系于民生,情牵于百姓。方使法律惠及于民众,守之于和谐。王利明,以其敏锐、学识和真诚参与了民生立法,使‘民生法治成为了这个时代的亮点。”而更加广义上的“民生法治”与无所不在的人文关怀也正是他的心血之作——《民法典体系研究》的最大亮点。

(本文编辑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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