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童装出口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应对之策

2009-04-30 09:44李少平于智勇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4期
关键词:童装通报纺织品

李少平 于智勇

我国是纺织品服装出口大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额占我国出口商品总额的20%左右,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纺织品服装也是国际贸易中受到各种各样的进口限制最多的产品之一,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其设置的各种技术贸易措施层出不穷,尤其是对童装、婴幼儿服装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控,导致我国出口服装被多次通报。据统计,2008年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和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通报系统(RAPEX)共通报召回了63批我国出口的纺织服装(主要为童装产品),占服装类产品全部通报批次的38.4%,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贸易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儿童作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的特殊人群,其生活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均有特殊的要求。儿童服装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除了考虑威胁人类安全的常规因素外,还要考虑其行为特点和心理特点。近年来,出口儿童服装在安全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相继被召回或退货,分析和解决出现的这些问题,对于促进儿童服装出口、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童装出口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和欧美通报案例情况分析,当前我国出口童装产品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是:

1.产品设计不合理,不符合进口国有关技术法规要求

目前美国和欧盟均对儿童服装上的束带和绳索设置了专门的法规要求。例如美国ASTM F1816《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及CPSC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对衣服尺寸为2T-12的衣领/帽子束带和2T-16的腰部/底部束带制定了具体的规定。欧盟BS EN1468标准详细规定了对14岁以下儿童服装(包括化妆服和滑雪服)的风帽和颈部区域、腰部区域、腰部以下边缘区域、袖子及其他部位区域的绳索和束带的要求。而我国许多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对输入国的法规不了解,仅仅着眼于产品的款式、外观,忽略了服装绳带的安全问题:某些儿童带帽服装使用了弹性绳索,拉伸后容易打到脸部和眼睛;服装的帽绳、下摆绳、固定腰带、裙带、背带、蝴蝶结等功能性、装饰性绳索长度超过规定,形成过长套索,在儿童活动过程中易被周围的物体钩住造成意外伤害,或误套颈项后造成窒息。2008年共有38批产品因绳带安全原因而被美欧通报召回,占通报总批次60.32%。

2.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主要表现在:(1)服装中含有禁用偶氮染料,禁用偶氮染料在一定条件下能还原出某些对人体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并经活化作用改变人体DNA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变;(2)甲醛含量超标,甲醛作为纺织品生产过程中的整理添加剂,通常含于树脂或其他助剂中。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过量的甲醛会使黏膜和呼吸道严重发炎,也可导致皮炎。儿童的呼吸道和皮肤都十分娇嫩,耐受力差,甲醛对儿童的危害也因此就更大。(3)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含量超标,增塑剂具有改进塑料的柔软性和耐寒性,减低软化温度,改进加工性能等优点,因而在PVC制品中广泛使用。某些儿童服装上所使用的聚乙烯材料,如塑料围兜、塑料反光条、塑料装饰牌、节日演出饰品等部位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含量超标。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含量超标将导致儿童成年后患不孕症,或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4)重金属铅、镍、镉含量超标, 一些儿童服装上印刷的树脂图案或面料涂层中铅含量超标;所使用的纽扣、拉链、铆钉、按钮、饰牌等金属辅助材料含有镍涂层或为镍合金制造,塑料吊牌含镉超标。重金属一旦被人体吸收则会累积于人体的肝、骨骼、肾、心及脑中,对健康造成无法逆转的巨大损害。2008年共有12批产品因上述有毒有害物质而被美欧通报召回,占通报总批次19.05%。

3.儿童服装产品上的小零件、小附件及部件拉力不符合要求易脱落

各种纽扣、铆钉、绳端件(如塑料吊钟)、标签、毛球和其他装饰片/件的缝制牢度未达到规定的拉力要求,儿童因对微小物体的好奇心,会撕扯、啃咬这些小附件,脱落后易被儿童误吞而造成窒息。2008年共有9批产品因上述原因而被美欧通报召回,占通报总批次14.29%。

4.服装面料的阻燃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

近年来世界各国因纺织品引发的火灾逐年增加,而因纺织品不具备阻燃性能引发的火灾则占火灾总数的20% 以上。为此,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纺织品的燃烧性进行严格规定。美国阻燃安全法规对纺织品规定了三个燃烧级别。1级为一般燃烧特性,符合这个要求的纺织品,在贸易中被认为无异常燃烧特性。2级为中等的燃烧特性,符合这个要求的纺织品,贸易中被认为燃烧特性介于一般和快速燃烧之间。3级为快速、剧烈燃烧,这类纺织品被认为是危险易燃的,由于该类纺织品的迅速、剧烈的燃烧,在贸易中被认为不适合做成服装。欧盟也对纺织品阻燃性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出口的服装产品中,有些童装采用的面料,其燃烧速度过快或燃烧后产生熔融,不符合有关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易导致儿童烧伤、烫伤,甚至危及生命。

5.出口童装包装物、警示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

我国出口的童装,有的塑料包装袋无出气孔,或尺寸过大,被儿童当作玩具玩耍时如套在头上可能导致儿童窒息;有的儿童服装标签或包装材料使用说明中未按规定要求标注使用年龄和危险注意事项等警示用语,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

二、我国出口童装存在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我国童装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急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国现有涉及进出口儿童服装的标准有五个,分别是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N/T1649-2005《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和SN/T1522-2005《儿童服装安全技术规范》、SN/T1932.8-2008《进出口服装检验规程第8部份:儿童服装》以及FZ/T81014-2008《婴幼儿服装》。这5个标准中,则分别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规定不一致,如SN/T1932.8-2008对婴幼儿服装定义为“年龄在36个月以内的婴幼儿穿着的服装”,而其它几个标准均定义为“年龄在24个月以内”;二是对欧美等我国当前纺织品主要输往国关注的一些安全项目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如上述5个标准中,仅SN/T1932.8-2008和FZ/T81014-2008对婴幼儿服装绳带的使用要求做了一些规定,但未对婴幼儿以上的童装绳带使用要求进行规定,而其它3个标准均未涉及服装绳带安全内容。反观近年来被欧、美等国通报的案例、恰恰多因出口童装、婴幼儿服装束带和绳索的安全要求不符合欧美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

2.外贸、出口加工企业对国外技术法规的关注和研究不够

部分外贸经营单位、服装生产制造企业对国外有关涉及儿童用品的法律法规关注不够,对童装安全问题的认识不到位,满足于国外客户怎么要求我就怎么做,风险意识不强。对国外客户的设计样加工时无法作出准确的风险评估,麻木相信外商、麻木接单,一旦因产品不符合国外相关法规要求而出口或产品被通报召回,将最后为外商买单,承受最后风险。

3.婴幼儿服装和儿童的服装,2009年以前均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外商品

从2008年被欧美通报召回童装的情况看,部分《目录》外童装出口生产企业存在着产品质量安全主体意识不强,对输往国技术法规要求知之甚少,自检自控能力差,盲目设计、盲目生产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出口服装法定检验不包含婴幼儿服装和儿童针织服装,这就使得安全性能要求最高,国外关注度也最高的商品疏于检验和监管。

4.部份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管执法不统一

缺乏必要的自检自控能力,对采购的原辅料无法实施有效的检测把关,致使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还有监管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统一、执法把关尺度不一致,也是出口童装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儿童服装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改善我国儿童服装标准落后的局面,建立统一、完善的儿童服装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并随时跟踪国际动态,注重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加快我国纺织标准改进、版本升级步伐。

第二,强化出口童装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意识和控制能力,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举办培训班、宣贯会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质量主体意识和安全意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实验室,对出口童装服装小配件拉力,PH值,色牢度,甲醛等简单的安全项目实施检测,增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有效规避风险。要求企业加强供应商管理,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

第三,帮助引导出口童装生产、贸易企业及时收集、学习并掌握输入国的相关技术法规,自觉提高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关注度,加强涉及技术法规项目的合同评审,避免盲目凭样生产,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鉴于国家有关部门自2009年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将儿童服装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管理。为此,监管部门应在半年过渡期内,加强对企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大帮扶力度,鼓励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服装作为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在出口创汇、扩大就业等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了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国出口纺织服装行业的顺利发展,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出口服装检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对出口服装尤其是童装产品的监管措施,提高检验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检验检疫系统一线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出口纺织服装行业平稳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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