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2009-04-29 00:44
市场周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人权义务学者

陈 更

近日,某学者在网络上著文《论西方传统人权观的理论缺陷与伦理危机》,文中批评西方的人权观念,意在说明中国人所享有的人权是相对最完善的等等,受到众多网友质疑。本文作者将从法律的视角来进行探讨。

某学者近日在网络上著文《论西方传统人权观的理论缺陷与伦理危机》(以下称该文),批评西方的人权观念,意在说明中国人所享有的人权是相对最完善的,人权概念的创始之地——西方,其关于人权的观念在理论上简直混乱得一塌糊涂,不要听他们的。

这位学者的言论受到众多网友的质疑,但他仍以表面上极其理性的姿态,对这些糊涂者们循循善诱。对这位学者关于西方人权理论的整体看法,因缺乏针对性的研究,暂不予置评。本文仅从该文的某些具体部分,看一看他的写作是否严肃,是否理性。

该文在第三节“西方人权观是反生态保护主义的”之下说,西方法律传统下的“权利本位”价值基准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上的;人的生命在生态世界中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因此,人对其他生命形态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这种行动在以往和现在主要表现为侵略、征服和消灭而不是保护)都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因此,就整个生态世界来说,以“人的权利”作为法律的价值基准,实际上是人类沙文主义的一种表现,

该文在第四节“将‘人权极端化导致其法律实证理论的畸形”之下又说:在西方法律传统下,在围绕着我们周围的各种各样的法律之中,规定了许许多多的“人的权利”,但是,我们难以发现规定人对其他物种的义务并将这种义务作为其他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性和出发性的规则或者基础性法律。

这位学者认为,西方的法律体系强调人权,其实是在人和其它物种之间强调一种大人类主义,人类沙文主义;在第二引文中,他进而质问到:西方法律规定了许多关于“人的权利”,为什么不规定人对其它物种的义务呢?

作为一篇法学文章,他的说法使读者非常疑惑,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呢,法律还是调整的人与人以及人类之外的自然万物的关系呢?

打开书本,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再打开书本,什么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总称。说到底,法律调整的外部边缘止于人,并不涵盖包括其它物种在内的自然万物,既然法律根本不涉及其它物种,何来西方法律如果强调“人的权利”就表现了对其它物种的蔑视呢?相反,如果哪国国会制定法律,规定人对狗、对狮、对豹、对鸡、对草履虫应当承担什么义务,那不成了旷古笑话?

人对自然和其它物种的尊重,表现在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地实施对于包括其它物种在内的自然环境的保护。人对另一个人所养动物所承担的义务,是首先将该动物视为某人的财产,通过对该人财产的保护,来确定一种责任。

要而言之,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至远边界达不到除人以外的其它物种,所以仅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无法看到西方法律的下辖概念“人权”一词具有人类沙文主义的倾向。

这位学者对西方人权理论的指责失去了理性,所以我推断,它缺乏逻辑,因而他的关于西方人权的总体看法的正确性也深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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