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2009-04-29 00:44禹平红
市场周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食品检测

禹平红

“三聚氰胺”毒奶粉、重金属污染水、石蜡加工米、地沟油、瘦肉精猪肉等等,随手拈来就是这么一打。这些食品经过多个质检部门把关的流程中一步步走上老百姓的餐桌上,只能说我们的食品检验体系漏洞百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监管部门的软肋,可谓是‘食面埋伏。在食品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却变得越来越严峻,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2008年9月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再次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和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关注程度几乎是史无前例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再也不能坐以待毙,袖手旁观,应该了解和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认清自身的不足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让消费者使用上放心满意的食品。

前车之鉴:近十年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回顾近十年国内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几乎数不胜数。下面就列举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事实上,以下这些事故也只是冰山一角。

1999年5月,发生在比利时的“二恶英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达3.55亿欧元,比利时政府集体辞职,荷兰农业大臣辞职。同年,发生于美国的李斯特氏菌污染食品事件,导致密歇根州14人死亡,另外22个州也有97人中毒,6名孕妇流产。无独有偶,次年,同样的事件又发生在法国,6人因此而伤命。2001年,我国浙江爆发百余人因食用“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猪肉集体中毒事件,相同的事件又陆续发生在广东、河源等地区。2004年4月,在安徽阜阳市,由于被喂食几乎完全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13名婴儿夭折,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的营养不良症。阜阳奶粉事件因此浮出水面,相继在广东、江苏等地也发现了毒奶粉事件。全国人民对奶粉的反应已经到了“谈粉色变”的地步。如此多的安全事件的发生,人们似乎还没有引以为戒,各类事件依然呈出不穷。2005年英国的苏丹红事件。2006年11月,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Ⅳ号,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谈到2008年的食品安全事故,“三聚氰胺”事件首当其冲。人们还未从2004年“大头娃娃”的阴霾中走出来,又一次骇人听闻的毒奶粉事件再次引起轩然大波。打造十几年的“三鹿奶粉”品牌也因此而毁于一旦,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知己知彼:我国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比较

国内发生如此多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不寒而栗。面对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对类似事故的处理。对发达国家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研究发现,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在于: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比较

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来防止食品污染、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早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特点。美国于1890年就制定了《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年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法》。目前,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既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验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并公布的《美国法典》(共50卷)中的7卷、21卷也都是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食品法典》则是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源性疾病。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美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

我国2008年以前的食品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为: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辅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另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或涉及面窄等原因,已不能充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出台的,它作为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的主要法律之一,已有十多年的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违法犯罪分子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很多人都是知法犯法,《食品卫生法》的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对当前复杂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各种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因此,给很多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打起了擦边球。十一届全国人大于2008年4月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该草案对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制度的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监管体系和监测技术比较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另一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食品安全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根据食品类别或环节进行进一步分工。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目前,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人类健康服务部(DHHS)、农业部(USDC)、环境保护局(EPA)、商务部(DC)和司法部(DJ)等,共有17个执行机构。据此,我国是在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作很小的调整,按照食品供应链进行分工,“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这样在监管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这在以前模式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创新。表面上看我国食品管理模式似乎投入了很多人力和财力,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部门,但实质上是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在管或最终负责,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在检测技术方面,中国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美国FDA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的DFG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而中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残留的分析技术:在环境污染监测方面发达国家拥有二恶英及其类似物的超痕量检测技术、“瘦肉精”、

激素、氯丙醇的痕量检测技术和大型精密仪器,而中国尚缺乏这些环境污染物的准确、灵敏检测技术和设备。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惩罚力度

在发达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事故未发生之前就对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一旦事故发生就立即组成事故处理应急小组,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食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生产商和分销商的声和经济利益。美国的食品召回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我国食品召回的开端始于2002年,直到2007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企业纷纷召回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防止了事故的进一步蔓延和恶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处罚力度也越来越严厉。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吊销其许可证。这次对三鹿集团的处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死刑。

扬长补短:我国食品安全的对策

随着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爆发,我国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也逐步变得越来越完善,但是问题食品还是不断出现。这就说明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时还有盲区,有必要对这些盲区进行逐一改进。

加强监管部门的执行力

目前,在我国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也都有法可依。但是不能光靠法律来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应该防患于未然,进行事前监控。我国也有很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但是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这些部门的设置就犹如空中楼阁。因此,要完善食品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更重要的是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执行。尽快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全国商品质量报告、食品定性检测报告、食品质量投诉情况、质量不稳定的食品信息、食品质量抽查合格率情况等,及时披露食品安全信息,让消费者一起监督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成绩。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制造工艺、产品标准,并获得国家颁发的食品生产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许可证后,才有资格从事食品生产,质监部门对其产品实施强制检测,合格的产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场销售。这里要特别对源头的初始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因为一些农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为食品安全埋下祸根。同时,对那些知情不报的工作进行严惩。

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

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新闻宣传的作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的媒体从分发挥信息传播的功能,从不同角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的揭露和批判,使消费者及时了解事实的真相,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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