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叶飞
【摘要】匿名消息来源可以为记者带来重要的新闻,但是又往往使记者陷入法律的纠纷。关于匿名消息来源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受到新闻界和法律界的热议。
【关键词】匿名消息来源 藐视法庭罪 《信息自由流动法案》 司法公正
匿名消息来源指记者在新闻报道中不具体交代新闻来源的姓名、住址和职位,通常采用“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据权威人士称”等模糊表述作为消息来源。匿名消息来源的使用可以使记者获取重要新闻,甚至独家新闻,但是也常常引起法律纠纷。在美国一些记者为了保护匿名消息来源而犯藐视法庭罪而锒铛入狱,有的则违反与消息源的保密承诺,公开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而引起民事诉讼。匿名消息来源的保护已经提上日程。
一、有关匿名消息来源的几种典型案例
匿名消息来源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提供重要信息来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华盛顿邮报》对水门事件的成功报道。但是,匿名消息来源也是假新闻的温床,《华盛顿邮报》记者珍尼特·库克利用匿名消息来源虚构了作品《吉米的世界:8岁的瘾君子为毒品而生》。然而对匿名消息来源的使用,记者最烦心的还是法律纠纷,美国报业协会统计,过去三年里,因匿名消息来源受到传唤或者审问的记者就高达40多人,①匿名消息来源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种。
1、记者为了保护匿名消息来源而犯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
案例一,2005年八国集团首脑会议期间,24岁的美国博客写手乔什·沃尔夫在旧金山拍摄了该市市民抗议示威的场面。事后,他将录像的一部分内容卖给了旧金山当地的电视台,又把另外一些内容放到了自己的博客上。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旧金山联邦检察官要求沃尔夫交出全部录像带,并且在法庭上就烧毁警车一事作证。但沃尔夫以“保护新闻源”为理由拒绝交出录像带,也拒绝在法庭上作证,2006年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将其投入监狱,2007年4月释放,沃尔夫是为“保护新闻源”而坐牢时间最长的人。
2、记者或有关部门与原告庭外调解并支付原告赔偿金
案例二,2001年9月11日,纽约和华盛顿遭到恐怖袭击后的数周,美国一些新闻媒体接到数封装有炭疽病菌的信件,共造成5人死亡。袭击案发生后,时任美国司法部长的阿什克罗夫特曾公开表示哈特菲尔是调查中的“有关联的人”。哈特菲尔是一名生物恐怖主义专家,之前在美国军队的传染疾病医学研究所工作。随后有关哈特菲尔的故事便被报道出来,而哈特菲尔否认自己和炭疽邮件有关,指责媒体破坏他的声誉,并控告联邦调查局探员和司法部调查人员侵犯个人隐私,将他的信息泄露给媒体。当法庭需要记者出庭作证时,2008年6月,司法部与哈特菲尔达成和解协议,美国司法部向哈特菲尔支付580万美元,其中300万为养老金。②
3、记者违背诺言,公布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
案例三,在1982年明尼苏达州州长竞选即将来临的时候,丹·科恩联系了当地的《明尼苏达明星论坛报》等两个报社的记者,并提供关于一个州长候选人的文件,科恩明确表示只有为他保密才提供信息,记者答应对科恩的身份采取匿名方式后,科恩交出了两份关于竞选副市长的民主党候选人马琳·约翰逊的法庭记录。而两个报社的编辑们自己决定将科恩的名字公布出来,并指出科恩是法庭记录的提供者,暗示出他和共和党的关系,在这个故事见报后科恩被解雇了。后来科恩起诉了两个记者违反了保密协议,明尼苏达州最高法庭判记者赔偿科恩经济损失。③
二、藐视法庭罪与保护匿名消息来源的冲突
1、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藐视法庭罪是法治国家维护法律崇高地位的基石,旨在保护法官的威信和法庭秩序,从而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活动的权威。
世界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设有藐视法庭罪。可见对藐视法庭的行为应予刑法处罚已成世界刑法学界或法治国家的共识。
2、保护匿名消息来源。对于记者来说,保护消息来源是世界媒体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因为当他们在调查一些不法现象时,只有保护消息来源,才能够取得消息来源的信任,保证消息源的人身安全,调查事情真相,确保政府能够处于透明和公正状态。如果他们透露消息来源,将失去提供消息者的信任,从而损害整个新闻事业。
保护消息来源已成为国际新闻界的道德标准,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86年修改的《记者行为准则宣言》第六条规定:新闻记者对秘密获取的消息来源,应保守职业秘密。1996年9月修订《美国新闻伦理规范》第二条规定:答应匿名之前,问清消息来源的动机。为获取信息而许诺时,说明诺言的附加条件,遵守承诺。英国、法国也有类似规定。④
然而,当记者保护的是非法的匿名消息来源,同时也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时,那就要做重要的权衡了。另一方面,当新闻记者答应消息来源以匿名为条件时,构成的口头协议,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如果由于媒体单方面破坏而给消息来源造成伤害或损失,法院可以责成媒体给予应有的补偿。
面对两者的冲突,美国的新闻界一直在寻求另一种特权,要求给予他们的消息来源以宪法保护。
三、《信息自由流动法案》与司法公正的动态平衡
记者保护消息来源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然而第六修正案规定法院有独立进行司法审判的权利,这就在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形成冲突。但是无论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越来越倾向于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通过言论自由来促进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并以此来构建媒体与司法关系,达到动态的平衡。
美国49个州已有《新闻保护法》(shield law又译盾牌法),不过不同的州提供的是不同程度的保护标准,美国众参两院正讨论《信息自由流动法案》(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众议院以398票对21票压倒优势的通过,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也以15票对2票通过此法案,将在参议院付诸表决,⑤但是《信息自由流动法案》的内容还有以下的争议。
《信息自由流动法案》保护谁?即关于记者的界定问题。博客写手、自由撰稿人、大学记者和电影摄制者到底受不受保护还有争议。
《信息自由流动法案》保护什么?众参两院都认为记者从事新闻报道获取的任何相关记录、通信资料、文件、信息都受保护,其中当然的包括记者做出承诺或保密协议的那些信息,与匿名消息来源不相干的采访材料与消息同样应受到保护,仅仅如下情况例外——在其他的消息来源已经穷尽而此消息对案子又至关重要,而且消息的揭露的利益大于保护消息的自由流动的利益。
《信息自由流动法案》什么时候适用?众参两院都认为在任何组织强迫从报道当事人那里获取信息来源时都适应。什么时候《信息自由流动法案》例外呢?众议院的版本分为四类:
1、匿名信息来源的揭露对于阻止或者确认一个犯罪者,一个恐怖主义行为,或者其他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而有特殊的伤害;
2、阻止即将来临的死亡或者重大的身体伤害;
3、确认一个揭露商业秘密、个人健康信息或者非公共的个人信息;
4、确认一个泄漏机密情报的人,而这种情报的非授权的泄漏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的损害。⑥可见,这就是《信息自由流动法案》保护权利与司法公正的动态平衡。
四、世界新闻界在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的操作规范
美国新闻学者卡伯特森说:“不署名的消息来源被称为民主的安全网,也是良心的庇护所,但同时它也是那些懒惰、马虎的记者的拐杖。”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新闻机构制订了比较严格的使用匿名消息源的操作规范。
路透社规定:每篇报道(有极少数例外)都应清楚明确地交代消息来源,这样做有两个理由:一是为了使订户能对报道的可信性做出自己的判断,二是为了在报道受质疑时保护我们的声誉。最好的消息来源是记者的亲眼所见。有名有姓的消息来源次之。最次的是匿名消息来源(如“权威人士”等),最好不要用“可靠人士”“消息灵通人士”“圈内人士”等作为消息来源。⑦
法新社规定:一切消息必须有来源,如果消息来源不清或不准,首先应求准而不求快,记者要在核实来源后再发消息。使用不指名来源的消息影响法新社的信誉,因此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明确说明不指名消息来源是官方还是非官方。对根本找不到消息来源的单位或负责人的消息,由记者估量其可靠性并选择与其可靠性相适应的用语。⑧
美联社对使用匿名消息源也有严格的规定。第一,匿名消息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对新闻至关重要的信息,而非观点;第二,信息只有在匿名情况下才能被披露;第三,信息必须是可靠且准确无误的。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时候,美联社才考虑使用匿名消息源。⑨
在我国,新华社党组关于确保新闻报道真实性的第二条规定,新闻报道中引用的事实、数据必须有权威、可靠消息来源。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透露消息来源时,要在稿签中注明其真实姓名、身份,在稿件中说明来源是个人还是权威机构。
由此可见,中外大多数媒体在强调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时都考虑以下四点:
1、不要轻易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只有重要的新闻信息才值得媒体人员为之“冒险”。
2、缺乏其它可以公开的消息来源。
3、多方面考证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尽量减少因为匿名消息来源而引发的新闻官司。
4、保护和约束匿名消息来源。记者有时候要充分估计到泄漏匿名消息来源的动机,不要轻易承诺,如果承诺,要让对方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参考文献
①《Q&A on the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The News Media & The Law》Fall 2007(Vol.31,No.4) P-age 12
②www.washingtonpost.com 《The Hatfill Case:A bungled investigation ends with a $5.8 million bill for taxpayers》2008年7月3日
③Melvin mencher:《keep the p-romise》《news reporting and writing 》第599页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④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第12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⑤www.opencongress.org/bill/110-h2102/show《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 of 2007:Latest Vote》
⑥《A head-to-head comparison between key provisions in the Ho-se and Senate versions of the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The News Media&The Law》Fall 2007(Vol. 31, No. 4), Page 13
⑦、⑧唐润华 摘译:《路透社采编人员手册》《法新社工作人员手册》,新闻业务专辑《外国新闻研究》 1994年第3期。
⑨杰里·施瓦茨:《如何成为顶级记者 美联社新闻报道手册》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3年版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学院文学院新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