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联运保赔协会日前警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不但提高海事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亦将涵盖范围推广至港口营运商,因此港口营运商将可能历史性首次需要遵守这份国际海运强制性公约。
UNCITRAL2008年6月已完成该草案,目的为更新1968年制定的“海牙─韦斯比规则”和1978年确定的“汉堡规则”的条款。“鹿特丹规则”将提高所有“海上承运群体”的赔偿责任,至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3 SDR,较以往的守则为高。
草案同时将“海上承运群体”的涵盖范围推广至任何曾在海运过程中参与处理和看管货物的群体,因此港口营运商的赔偿责任亦需提高至规则的限定水平。现时港口营运商毋须遵守任何强制性国际公约,因此可以在处理提单或其他买卖状况时,都可以限制责任,少于草案中规定每单位875 SDR或每公斤3 SDR。赔偿责任条款是保障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条款,假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灭失,条款规定有关承运人需要付出的赔偿限额。
“鹿特丹规则”已由UNCITRAL呈交给联合国大会,并定于2009年9月正式签署发布,TT Club认为该规则极有可能获得通过。该协会在声明中指出,规则将削减港口营运商现有的自由,未来港口营运商在海运合约上的优势亦不复存在,协议地位亦被遏止。TT Club专责律师斯托克利在伦敦表示,有关规则会大大影响赔偿责任,各地港口营运商亦应密切留意事态发展,该协会亦将会披露更多条款的细节。
特别提款权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创立的国际准备资产单位,随后亦广为各国组织应用为记账单位。从1974年起,IMF以标准篮形式,组合4种不同的币值计算SDR的价值,而该4种货币和计算比例,则由过去5年不同经济体系的平均出口金额决定。因此,2006年至2010年的4种货币定为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算比例分别为44%、34%、11%和11%。 SDR首次在1978年签订汉堡公约时被采用,用作计算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定为835 SDR或每公斤2.5 SDR。而此前签订的“海牙─韦斯比公约”则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666.66 S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