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事后,或谴责、或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相关职务,或实施市场禁入,其效果如同隔靴搔痒,并不能触及到违规者的痛处
今年2月17日,深交所的一纸谴责公告,再次使ST琼花(原名江苏琼花)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深交所的公告显示,自2006年3月起,现任董事于在青(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章,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 792.5万元,占公司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为此,深交所对江苏琼花及其控股股东琼花集团包括于在青本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公开认定于在青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江苏琼花的恶意违规并非没有先例。2004年6月25日,包括江苏琼花在内的“新八股”在深市中小板闪亮登场。但在挂牌之后的第11个交易日,江苏琼花即曝出隐瞒3555万元国债投资的丑闻,也使深交所欲将中小板打造为“诚信板”的努力受到严峻的考验。
俗话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曾经有着中小板“罂粟花”之称的江苏琼花,其违规行为却体现出“前赴后继”的特性来。为什么江苏琼花没有吸取此前的教训?又是什么因素导致江苏琼花“两次踏进了同一条河流”?
其实,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早就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显然,江苏琼花并没有将其当回事。并且,其违规的时间跨度达数年之久,所涉金额巨大,足以对上市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资料表明,目前原董事长于在青持有江苏琼花集团87.12%的股份,江苏琼花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4.33%的股份而处于控股地位,另外,于在青持股22.5%的扬州市盈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江苏琼花0.93%(去年三季报数据)的股份,于在青也因之成为江苏琼花的实际控制人。
谁持有的股份多,谁就拥有话语权,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游戏规则,对于实际控制人来说更是如此。所以于在青才可以绕过董事会,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违规担保活动,并且一直隐瞒不披露,尽管在江苏琼花近年来定期报告的“重要提示”中都郑重声明,“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认定于在青不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他也于2月20日因“身体原因”请辞。即使如此,并不会妨碍其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同样不会妨碍其对于上市公司的“垂帘听政”。因此,在此次事件的背后,其实还是广遭诟病的“一股独大”因素在作怪。
权力不受制约,凡事一人说了算,本质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紊乱与无序。与其处于中小板“榜眼”位置相似,江苏琼花也成为了中小板第二家戴帽的公司。从曾经的绩优到绩平到亏损,再到成为披星戴帽一族,这并非偶然事件,而是江苏琼花治理结构混乱的必然结果。但是,其埋单方却并非仅仅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还包括许许多多的中小投资者,这对他们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进一步讲,江苏琼花前后两次隐瞒信息不披露,违规成本低是根本原因。这虽是老生常谈,不幸却是事实。事实上,类似情形不只发生在江苏琼花身上。事后,或谴责,或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相关职务,或实施市场禁入,其效果如同隔靴搔痒,并不能触及违规者的痛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大处罚力度,让胆敢违规者付出惨重的代价,已是时不我待。
江苏琼花在两次的事后致歉公告中均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倒是都点中了要害,但上市公司真的能够切实履行吗?或者说还是做做样子?我们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