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研究

2009-04-24 09:51黄余送孙兆斌
江淮论坛 2009年2期
关键词:对策

黄余送 孙兆斌

摘要:本文以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为出发点,探讨了以安徽为代表的欠发达地区金融业融入长三角的理论基础,指出加速推进泛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的必要性和现实障碍,并就泛长三角各地政府如何推进区域内金融一体化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泛长三角; 金融一体化;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7.5 文献标志码:A

2008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指出:“安徽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自然资源优势、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主动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不断加强同兄弟省份的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从此,泛长三角经济区作为扩大长三角辐射范围、提升长三角经济实力的替代平台,逐步进入决策层视野。金融业作为经济运行的核心产业和工业发展的命脉,必将随着泛长三角经济区的加速发展而逐步整合,最终在区域内部形成一体化。本文将探讨以安徽为代表的欠发达地区与长三角经济区推进金融一体化的必要性和现实障碍,最后指出泛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应如何加速推进金融一体化进程。

一、文献综述

早在20世纪中期,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就已经开始出现。20世纪50年代初,美元成为国际本位货币,此后全球金融一体化初步形成,跨国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并推动全球经济高速增长;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货币单位出现,推动欧洲金融一体化快速发展,欧盟成为世界经济体系中最有影响力的成员之一;近年以来,印度经济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其中相对发达且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对其经济增长同样做出了重要贡献。印度储备银行(2007)认为,金融市场一体化过程是金融市场逐步统一,且市场上成熟期相似资产的风险调整的回报逐步收敛趋同的过程。这一定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无障碍的进入各个原本相互分割的市场,另一方面,具有相似风险特性和成熟期的金融资产价格趋同。

按照一体化的边界不同,金融市场一体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国家范围内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地区金融市场一体化以及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Reddy, 2002;BIS, 2006)。从经济发展水平划分,金融市场一体化可以分为垂直一体化和水平一体化,垂直一体化是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国家(地区)之间的金融市场一体化现象,而水平一体化则是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市场一体化。

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包括:一价定律,利率期限结构,平价条件如购买力平价、利率平价条件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以及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工具等。一价定律是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基础,它是指在市场不受管制、信息无障碍的情况下,同一资产风险调整的回报率在不同市场中应该趋同。

有关金融一体化的作用,国外学者论述较多,这些论述基本上都集中分析了金融一体化的正面作用,如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是货币当局传递价格信号和货币政策意图的主要渠道(Reddy, 2003);金融市场一体化为一国金融市场成长为国际或区域性金融中心创造了条件(Reddy, 2003);由于金融市场一体化能强化竞争,从而提高了金融中介运行以及配置资源的效率,有利于金融稳定(Trichet, 2005);一体化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和成本效率,因而使公众、团体和公司等群体更容易获得金融服务(Giannetti et al., 2002);一体化的金融市场能严明市场纪律,提高信息效率;促进金融机构采用现代技术和支付体系,因而使金融中介的服务效率得到提高;国内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主要支柱,因为他们能动员储蓄,分散风险,吸收外部金融冲击,通过市场激励培育良好的金融监管,从而有利于更稳定的融资投资活动,推动经济增长,减小宏观波动以及更稳定的金融体系(Mohan, 2005);国内金融市场一体化还降低了对外资过度依赖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等(Prasad et al., 2003)。

有关金融市场一体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金融市场一体化可降低借款人进入市场的难度。越容易进入银行借贷和证券市场,就越有利于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大量文献分析了金融市场通过哪些渠道促进经济增长和投资活动,首先,由于减少了企业资本成本和居民储蓄收益之间的差距,一个有效的金融工业应该能增加投资水平;其次,它能改善资本在不同行业之间的配置;最后,由于风险分担,金融市场能推动成立回报更高、风险更大的风险投资,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福利。

Guiso(2004)以欧盟为例,分析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一体化提高了金融市场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理由是金融市场一体化增加区域内金融欠发达地区的服务供给。金融市场一体化增加供给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一体化使更有效率的金融中介与金融落后地区的企业接触更紧密,使其更容易进入金融市场,其二是一体化使落后地区的企业能进入更遥远的金融市场。无论哪种情形,在一体化情况下,金融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能面对更易于进入,或者成本更低的国内外金融市场,从而刺激资本聚集,加速金融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Guiso(2004)还指出,金融一体化也将促进金融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中介效率提高。由于更高的效率刺激了对资金以及金融服务的需求,这将转而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规模。其反馈机制是,随着金融一体化推进,成本更低、更复杂的外国金融中介进入,来自这些金融中介的竞争压力将降低欠发达地区企业和居民的融资成本,扩大本地金融市场的规模。金融一体化推动本地金融发展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体化进程通常需要完善的法规(如会计准则、证券法、银行监管、公司监管等),以使其与一体化地区实践最好的规则相一致,可以预期政策法规趋同将改善金融欠发达地区的监管标准,由于减少了逆向选择和代理成本以及不适宜的监管导致的市场扭曲,也能促进其金融发展。

Melitz( 2007)分析了资本市场一体化给欧盟成员国带来的利益。他指出,除了经常讨论的收益以外,资本市场一体化可以通过熨平消费波动而产生其他收益,风险分担就是收益之一。风险分担通常指利用给定国家或地区的多样化资产组合以及资产贸易,以便在集团内出现异质性冲击时能熨平其经济波动。当冲击袭来时,一国可从一体化内部的其他国家借款以降低风险。这种能力是货币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另一个益处,即便从传统金融学理论的严格观点而言也是这样。假定货币联盟成员国之间由于同一种货币而能更方便的相互融资,那么即便它们从跨境持有权益中获得的利润有限,也能从相互之间的资产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而获益良多,从这种角度出发,由于资本运动壁垒减少而带来的分散风险的机会主要在于欧洲货币联盟内部。因此,欧盟鼓励在其成员国内部大量跨境投资,以降低风险。

Jappelli and Pagano(2008)也以欧盟为例,分析金融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他们认为,金融市场完全一体化十分困难,许多市场摩擦都可能阻碍金融市场完全一体化。除了汇率风险,金融中介监管的差异以外,税收待遇,标准合约条款以及商业传统,保险政策,证券交易系统,清算体系,信息的有效性,以及司法的强制性都可能使市场按照国界线分割。

有关推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方法,主要有通过强化市场竞争,金融工具创新、放松对资金流动或交易的管制,降低交易成本以及提高资产流动性。

国内文献方面,张凤超(2005)认为,金融一体化的出发点是金融资源禀赋差异,根本动力则是金融效率的帕累托改进,而金融一体化的假定前提是金融开放。他指出,金融一体化具有丰富的内涵,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一种金融现象,更不能认定它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外在表现。他认为,金融一体化指发挥金融核心扩散效应,促进金融腹地的产业成长,带动整个金融地域系统的金融产业成长水平,最终实现金融地域系统的金融资源效率帕累托最优。

张颖熙(2007)比较了中国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区,认为虽然中国三大区域内金融不断发展,但是区域之间的金融一体化程度反而呈下降趋势,她从现行金融政策和金融体制约束、地方条块分割以及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指导能力等三方面对这种现象做出了解释,认为地方银行既需要对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也需要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因此地区一体化存在现实障碍;而地区条块分割不仅导致各地的金融资源封锁,而且使各地区金融发展模式、金融机构趋同,制约了一体化的形成。她主张政府在金融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应适度介入,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统一的区域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网络,从而加速区域间金融一体化。

李方(2006)认为,长三角地区应加速实现金融一体化,以实现金融资源配置优化,从而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形成长三角新的经济增长极和新高地,他主张,地方政府应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退出金融资源的配置过程,以使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实现金融资源在有规划、有管理的条件下以市场为导向达到最优配置。

周明强(2005)从金融监管角度,探讨如何推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他认为,监管机构应该从金融创新激励、区域监管协调、银行监管方式以及市场环境等四个方面出发,提出金融监管当局如何推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以促进区域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防范和化解区域内部金融风险。刘春江(2005)认为银政壁垒限制了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发展,一方面,地方政府要退出对金融运行的干预,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区域银行监管机构,将整个长三角地区纳入其中统一管理和协调,以使长三角地区金融产业形成良性互动。

由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国外文献对金融一体化相关问题的论述较为全面,对一体化的利益、作用机制等方面都有深入探讨,由于欧洲货币一体化进展顺利,有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分析相对较多,也有学者利用数据,就欧洲和美国的金融市场一体化过程进行分析;国内与长三角相关的金融一体化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如何从政策面推进长三角地区的金融一体化。本文将在以上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泛长三角”地区推进金融一体化的紧迫性及其解决方案。

二、“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必要性

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区域内的上海是中国经济对外交流的主要口岸,经济实力居中国各城市之首,上海还是大陆地区的金融中心,江苏和浙江两省的经济总量也居全国前列。就区域经济实力而言,长三角无疑是中国经济实力最强的地区,区域内部的经济、贸易和金融都达到了一定规模。如2004年,浙江绍兴市接受异地金融机构贷款相当于本地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30%以上;上海金融机构转贴现余额中,70%以上来自异地, 其中长三角占了较大比例;此外,长三角各地相互在对方设立中介机构,实现区域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互动(李方,2006)。然而,由于金融体制、行政区划等因素限制(李方,2006;周明强,2005;刘春江,2005),长三角地区的金融互动远不及经济交往频繁,由此不仅严重制约了区域内部的经济发展,也影响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当前,随着《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重要门类,将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从国家对长三角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出发,加速推进“泛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很强的紧迫性。

首先,“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是加速建设上海金融中心的必要条件。上海作为长三角的中心城市,不仅承担着中国经济对外交往的重任,也是中国经济的主要增长极之一。长期以来,中央和上海市政府都致力于将上海打造成为远东乃至全球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然而,金融中心目标的实现需要广大经济腹地作为支撑,无论是纽约、伦敦还是新加坡、香港,都不例外。目前,随着各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北京,上海中国金融总部的地位日益受到挑战,而固守长三角,以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纵深来支撑上海作为远东地区的金融中心,无论是经济规模还是地理纵深都显得不足。扩大上海经济腹地,增加长三角经济圈的经济总量,是提高上海作为区域金融中心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上海应该抓住《指导意见》出台的契机,以“泛长三角”为基地,大力推行金融一体化,提高自身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其次,“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是提高长三角抵御经济风险的现实需要。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长三角地区经济日益成熟,土地、人力资本等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这对长三角地区经济持续发展形成了挑战。一方面,长三角地区外向型产业结构日益成熟,一旦世界主要国家出现经济衰退,将对长三角地区经济形成较大冲击,进而对长三角地区金融业的稳定造成严重伤害,而周边地区如安徽省产业结构与长三角地区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将有助于长三角地区金融业应对外部冲击,保持持续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周边地区的生产要素供给充足,产业资本获利能力更强,也有利于长三角地区金融业控制风险,因此,“泛长三角”推行金融一体化可大幅度提高长三角地区金融业应对外部冲击能力。

最后,“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是增强长三角对周边地区辐射力的具体体现。经过连续二十多年的发展,长三角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了空前水平。然而,长三角经济发展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明显不足,安徽、江西等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与长三角的差距日益拉大,这明显有悖于中央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金融一体化能促进区域内部资金流通,提高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和经济效率,使欠发达地区企业和个人能更便捷的进入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支持。因此,在“泛长三角”区域内推行金融一体化,能推动长三角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缩小“泛长三角”地区内部差距,更好的符合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

三、“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现实障碍

以“泛长三角”地区为基础,推行金融一体化,不仅有利于长三角地区顺利实现产业转型,使长三角地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规划落到实处,也有利于“泛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的经济发展。然而,“泛长三角”区域内部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行政区划导致人为割裂市场边界,也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此外,与行政区划相对应的金融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也对区域内金融一体化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种种困难,难以顺利推进。

第一,“泛长三角”地区金融化相差悬殊,增加了金融一体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长三角的苏浙沪地区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经济金融化也在全国处于前列,但是“泛长三角”区域内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明显,经济金融化也存在较大差异,使“泛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难度加大。表1为苏浙沪皖四省市衡量金融化程度的几个指标。

数据显示,“泛长三角”四省市经济实力和经济的金融化存在明显差异,在人均GDP指标中,上海市居首,江苏和浙江约为上海一半,而安徽省人均GDP最低,约为上海的1/6,表明区域内部各地经济实力相差十分明显,而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背后是风俗习惯、经济运行局部规律等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对金融市场一体化将产生明显的制约。存款总额/ GDP和贷款总额/ GDP表示经济的货币化程度,由于无法获得各省份货币供给总量变化情况,我们以这两个指标表示各省市经济货币化程度,数据表明,在这四省市中,上海的比率最高,浙江其次,江苏和安徽差距不明显。从沪、深两市流通股证券市值/GDP(既证券化率)来看,上海也列四省市首位,其他三省相差不明显,不过,从上市公司数量、流通股证券市值、机构保费收入以及人均保费收入等指标来看,安徽和江苏、浙江两省的差距十分明显,而上海也远远稳居首位。

从表1可以看出,当前“泛长三角”四省市的经济金融化程度呈现出纺锤形,上海金融化率最高,安徽金融化率最低,江苏和浙江的金融化率居于纺锤形中间。在这种市场结构中推行金融一体化需要考虑多种情形,包括上海与江苏、浙江即长三角地区的垂直金融一体化,上海与安徽的垂直一体化,江苏、浙江与安徽的垂直一体化,以及江苏、浙江的水平一体化,其中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经过多年交往,无论是垂直一体化还是水平一体化,其难度相对较小,而安徽省经济的金融化率相对较低,金融企业服务效率存在差距,在融入长三角金融市场过程中碰到的困难会更多一些。

第二,行政区划割裂市场边界,金融一体化受行政干预影响。金融一体化以市场力量统一金融市场,使资金的配置和运用尽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在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市场边界更容易受到行政边界制约,各级政府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不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造成资源错配,进而造成金融市场扭曲。张宗新(2006)通过对长三角地区资本市场研究表明,长三角地区资本配置效率不高,且存在严重的资本“逆配置”,他指出,资本市场并没有按照生产效率配置资本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长三角地区的资本配置是按照所有制进行资本配置,80%以上市场融资流向了国有企业,而资本产出率较高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却陷入生产资本不足的境地。

行政干预对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影响还表现在资本跨地区运动的管制方面。由于政绩考核,中国各地行政机构通常高度依赖于本地金融机构的资金,以满足于本地区重大生产项目的顺利开展,这导致各级政府对于资金渴求愿望强烈,更不愿意本地资金流向其他地区,因此对资金跨地流动设立了重重障碍,使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受到影响。

第三,现行金融体制也不利于金融一体化的顺利推进。中国主要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过程基本上都是参照行政区划设置,在各省份设立分行,金融监管机构(即“一行三会”)设立分支机构也参照了行政区划。商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参照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不利于“泛长三角”推进金融一体化,一方面基于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使“泛长三角”地区的四省市信息不能及时分享和沟通,金融市场运行和监管过程中都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各地区的金融资源也不能共享,降低了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对“泛长三角”地区的长远经济增长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推进“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对策研究

充分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实现“泛长三角”地区金融资源共享,不仅可以推动长三角地区,特别是上海的产业转型,也可以增强长三角地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因此,有必要在“泛长三角”区域内大力推行金融市场一体化,使金融资源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当然,“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面临诸多不利因素,但是,只要中央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区域内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泛长三角”地区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仍能有望成为现实,笔者认为,“泛长三角”一体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首先,在“泛长三角”区域内部搭建一体化信息平台。信息是经济交往尤其是金融交易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泛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首先要消除区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为此需要建立区域性信息平台。这一平台需即时显示区域内部资金供求状况,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市场参与者的信誉度等信息,以尽可能提高信息在市场的传播速度,降低金融产品买卖双方在市场甄别信息的成本,从而提高区域内金融活动的效率。

其次,减少行政部门对金融活动的干预。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防止金融资源外流等考虑,对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施加过多影响。虽然市场条件下,政府干预金融活动的影响力有所下降,但是在一些重大经济项目中,地方政府仍然不遗余力参与企业的融资活动,由此强化了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要在“泛长三角”地区实施金融一体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尽可能弱化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干预,以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减少对金融中介日常经营的干预,使金融市场参与方充分遵守市场规则。

再次,改变商业金融机构目前的管理模式。当前中国主要金融机构的设置都是参考行政区划设置,各省市分支机构对口管理本地金融分支机构。由于空间约束,各总部机构对跨地区开展金融业务规定极为严格,客观上制约了金融一体化进程。要推进“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需要各商业金融机构改变当前的管理模式,建议国内主要金融机构设立“泛长三角”大区分支机构,由大区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部金融业务,在保证监管得力的情况下鼓励跨地区开展金融业务,使资金在区域内无障碍通行,减少地理边界对金融活动的制约。

最后,监管机构需提高监管能力,以使金融企业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障金融体系平稳运行,最终目的仍然是保障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然而,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监管过度容易形成金融压抑,催生金融黑市,造成市场扭曲。因此,监管机构需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在货币政策目标的引导下,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使金融机构在稳健运行的同时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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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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