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荣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863”计划、“火炬”计划的实施后取得了快速发展。2005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实现了两个“首次”突破:一是全年进出口额首次突破4000亿美元,达4159.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12%,占全国商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2912%:二是全年出口首次迈上2000亿美元台阶,达218215亿美元,比上年净增52711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额的比重2816%,比上年增长017个百分点。“十五”期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总额6084,2亿美元,是“九五”期间的515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2008年总产值达到51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4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约2117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4%。国家高新区目前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2008年,54个国家高新区实现营业总收入615万亿元,工业增加值达112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816%,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818%;出口创汇1957亿美元,占全国全部出口创汇额的14%。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要建立创新型国家也必须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加大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税收政策。
二、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从政策的规定来看,目前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对企业销售的退免税优惠政策也只限于鼓励企业出口。总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覆盖面窄,环节单一,优惠力度小。
2无形资产购入、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购入等费用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大了在这方面投入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挫伤了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发的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还存在某些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因素
1优惠环节滞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多,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一般要经过实验室、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或几乎没有收益。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却很少渗透到这两个阶段,大多数停留在产业化阶段,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力度大打折扣。
2优惠方式简单。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既重视科技产品的开发,又重视将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但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的方式,偏重于事后优惠,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则无税收刺激可言。尤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支持力度不够。
(三)个人所得税中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缺乏
1目前我国调整后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仍大大低于国际惯例,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无法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而且高科技人才工资普遍较高,得到高薪却并未享受到税收优惠,势必影响到工作热情,会造成人才外流,不利于科技进步。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明显不足。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专门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没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3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形成了双重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
4缺乏对教育投入的激励机制,最终影响对科技人才的培养。
(四)地区之间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区别较大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竞相采取针对性的财政办法及地方税收优惠,这些不同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带有地区性色彩,各地区的口径不一致,易引起地区性的不平衡,甚至造成财政性优惠政策的恶性竞争,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条件的形成。
2税收先征后返,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时间滞后。企业办理新产品退税要经过科委、经委、国税、地税、财政5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手续繁琐,从而造成政策优惠效应低下。
3强化地区的政策优势,弱化产业性的政策导向,从总体上对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实施造成影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增值税的优化
为了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一些规模小、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视同一般纳税人,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税率为简易税率。这样不仅降低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有利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销售,使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壮大起来,从而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新鲜血液。
提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是在加入WTO过渡期内对增值税完善的一个有力补充措施。为了在短期内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鼓励企业对外出口,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全额退税,即对高新技术产品在国内市场缴纳的一切税款全部退还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1优惠环节应从结果优惠向过程优惠转变。将税收优惠的重心由直接生产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变。把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重点从以企业为主体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和环节。把在生产活动中已运用或待开发、正在开发中的技术作为优惠对象。同时,为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应建立科技项目的认定制度及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制度,在年终对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测评,把企业收入分为全部高新技术项目收入和部分高新技术项目收入,按照其占总产值的比例来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根据全年纳税情况进行年终调节,多退少补。
2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要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因为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等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损失上,可概括为“扶弱”,它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主要体现在刺激新技术开发、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品结构上,可概括为“创优”,它偏重于引导,强调的是事前优惠,带给企业的是长期利益。值得重视。目前,国际上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趋势是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另外,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高新技术准备金制度,对目前规模虽小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企业,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高新技术准备金,同时限定该准备金在一定时间内(3~5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三)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为实施“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战略,政府应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人力资本的激励。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提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可比照软件行业,实行全额扣除:对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实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征的办法。2、科技人员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3、科技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做出特殊成绩或贡献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及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4、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员工持股,有必要利用税收政策推动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与普及,对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技术市场不同于一般中介市场,可以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起重要的桥梁作用,国家应通过政策性扶持,加速其成长完善的进程。如英国科技部在全国各地区设立技术转让中心,并设置各种不同形式的科研基金和奖学金,专门资助工业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的科研课题,增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结合,取得了较好效果。我国也应对技术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高科技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奶娘”,国际上普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高科技风险投资行为及风险投资公司的鼓励力度很小,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科技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以加倍风险准备金、延期纳税等方式降低风险,提高行业吸引力:参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只征收印花税,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转让交易免征印花税: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支出,视为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税收政策对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技术成果的转让,都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对科技成果的受让方缺乏相应优惠。无形资产的受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采取直线法摊销,摊销期限一般在年以上可以考虑:对属于引进先进技术、先进技艺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实行加速摊销,或一次性列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