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其对策

2009-04-21 06:44邵晓玲
企业导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跨国公司

邵晓玲

【摘要】 近几年,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事件频发,而且呈日益泛滥之势,已经并正在危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是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二是使得资源由关系网配置,效率和质量下降;三是直接诱发了我国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和腐败,损害了我国的公信力,践踏了社会秩序;四是毒化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加大了我国反腐的成本;五是破坏了商务和投资环境,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所以,反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刻不容缓。主要措施是:其一,创新制度,减少租源;其二,苛条密制,重打严惩;其三,严刑峻法,机制长效;第四,高薪清誉,政通人和。

【关键词】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制度贫困;制度创新

近日,一起由西门子全球腐败案引发的跨国公司“贿赂门”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极大关注.其实,早在2005年,在我国大陆先后发生了“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和“德普事件”等一系列跨国公司商业行贿事件;同年4月,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父子等11人,因涉嫌在5年时间里给商业伙伴支付了数千万元非法回用而被拘捕。大量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频发表明,在我国曾几近绝迹的商业贿赂呈蔓延泛滥之势。商业贿赂已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毒化了我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成为腐蚀我国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毒瘤”,成了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可见,反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及其危害

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表现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手段可谓包罗万象:有明礼暗贿的,如各种“回扣”、“劳务费”(包括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宣传费”;有以购代贿的,如为实权人物子女安排到母国或其他关系国留学、工作、考察或观光浏览,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等;以赌博(故意)输钱代贿的;以及五花八门的“性贿赂”,等等。其名目之繁多,花样翻新之快,形式之隐蔽,令魔术师汗颜。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许多行业(尤其以医疗、金融等行业最为普遍)、许多跨国公司公司竞争制胜的“法宝”。

2、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

(1)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它使市场机制、市场规律作用受阻;使诚信者沦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正不压邪、国货斗不过洋货、李逵打不过“李鬼”的“逆向淘汰”现象。

(2)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跨国公司一边倾斜,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从而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并极有可能导致我国企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逐步丧失。

(3)滋生了我国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它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和关系网的恶性博弈:部门主管领导、购销人员,以及部分政府官员等“关系人”,受利益驱动,到处插手、收受贿赂,甚至置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于不顾,无所不用其极。

(4)使得我国的税收大量流失,国家利益严重受损。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现实法律法规的漏洞为避税找到借口,如通过采用关联交易和在避税港注册“公司”的办法“高进低处”“合法”避税;二是通过变相的贿赂从税收部门那里获得相应的税收保护。

(5)对我国的商务和投资环境产生了消极影响。2002年,透明国际(TI)对全球各国的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 BPI )进行的排序表明:“随着出口到新兴市场国家的增长,来自俄罗斯、中国的公司使用贿赂的规模已非常高。我们的新排名表无可辩驳地显示,许多来自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在一些主要的新兴市场经济里以犯罪的手段来赢取合同”。朗讯事件曝光后,一位外方官员曾感慨道:“现在很难让我相信,一个外国公司能够在中国获得成功的同时保持手脚干净。”这说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已经严重到了何等程度,它不仅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给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极其消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内伤”;还成为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

二、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对策与措施

1、应尽量减少租源。商业贿赂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租源的存在。所以,反商业贿赂的根本在于减少或杜绝租源。当前,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制度贫困,以及政府介入过多、权力过大,成为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泛滥的“根源”。因此,创新和完善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意义重大。当前,应尽快建立健全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第一,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的问题,首先将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第二,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国公司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第三,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跨国公司自律机制;第四,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还跨国公司一个更公平和透明的竞争环境。

2、完善和强化惩罚机制。强有力的惩罚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有力的惩罚和有效的监督。具体措施如,推行收入(或家庭财产)的定期申报制度;充分发挥独立的社会新闻(舆论)宣传监督体系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独立公正的审计制度;搭建统一透明的竞争平台,治理竞争环境,让潜规则退出竞争舞台;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机构等,对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会起到很有效的作用。

3、在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中,一方面要尽快引入竞争机制的,另一方面要相应增加政府官员的工资。

4、保持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完善,社会的和谐,生活的体面,将有助于激励人们恪守尽职、廉洁自律、克已奉公。相反,则会使人们产生一种悲观的心理预期,收受贿赂成为一种正面激励,人们会冒险选择一种为使将来能够安逸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孤注一掷的行为。大量的腐败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大量制度租金的存在。经济人从事非生产性的商业贿赂,并不是因为其道德观念和谋利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制度安排,即个人选择环境的改变。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的制度缺陷。只要制度上存在“租”,就会产生商业贿赂现象,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度创新。

根据经济人行为的成本一收益分析规律,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贿赂,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加大商业贿赂的成本,减小商业贿赂的收益,使商业贿赂的净收益小于寻求生产性利润的净收益,从而把经济人从非生产性寻利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引导和转变成生产性寻利行为中来。这样一种制度必须做到“四不”,即使经济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所谓“不能为”,是指通过制度创新消除租金存在的基础,使经济人无租可寻,或者以拍卖的形式将寻租过程公开化,把租金收归国有;所谓“不敢为”,是指在经济人头上时刻悬着两把“利刃”,一是有效的监督,二是严厉的惩罚,使他们片刻不能忘记一旦有非生产性创租的商业贿赂,就会身败名裂,前程尽毁;所谓“不必为”,是指为经济人铺平道路,确保他们能按其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利益,过上体面的生活,从而不必去冒险从事商业贿赂;所谓“不愿为”,是指对经济人进行思想教育,通过“境界”的提高改变其偏好体系,不再寻求商业贿赂。通过这4个方面的有机配合和有效的制度创新,最终使贿赂双方“当事人”在严刑峻法、苛条密制和高薪清誉面前不敢贿、不能贿和不愿贿。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反贿防腐战略中,“严刑峻法”是保障,“高薪清誉”是前提,“苛条密制”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王蒙:外企中国行贿调查:跨国公司每年避税300亿?[N]国际先驱导报.2005年05月30日

[2]周城雄:反商业贿赂必须从源头治理[N].新京报.2006年1月5日

[3]杨曼:把脉商业贿赂 釜底抽薪还需尚方宝剑 专门立法何时箭能离弦(曝光.关注)[N].市场报(第三版).2005年12月14日

[4]栗建昌,胡梅娟:商业贿赂成潜规则 八大负面影响呼吁尽快立法[N].经济参考报.转自http://www.sina.com.cn 2005.8.19..光明网

[5]韩志金,王海.:商业贿赂头悬反腐利剑[N].市场报(第二版).2006年2月8日。

[6]张文军,沈建山:效用理论在治理寻租现象中的应用[N].中国软科学.1999,(9):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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