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金融对衡阳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

2009-04-21 06:44罗细飞陈晓亮
企业导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金融支持对策

罗细飞 陈晓亮

【摘要】 文章在揭示非正规金融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非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提出了规范衡阳非正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衡阳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衡阳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金融支持;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衡阳的中小企业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全市共有工业企业5310家,其中属于大型企业只有中钢衡重、衡阳钢管、水口山、二七二厂4家,其余5306家全部属于中小工业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 99.92%,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794家,占全市规模工业企业的99.5%,在规模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79家,其余均为非公有资本。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员23.5万人,占全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9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新增就业中,69%的岗位来自中小工业企业。2007年,衡阳市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中小工业企业156家,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增加值为218亿元,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78%,占GDP的26.6%;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实缴税金26.5亿元,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53%,城乡居民总收入45%以上来源于中小工业企业,中小工业企业对县域经济贡献率达到76%以上。事实证明,中小工业企业已成为推动衡阳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衡阳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如人才、技术、资金等诸多问题,其中,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是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当国有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势必要求其在融资方式、融资渠道上进行创新,从而内生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非正规金融就成了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经验研究表明,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一直以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直至今日,非正规金融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虽说非正规金融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是,一直以来非正规金融都“身披”非法的外衣,“灰色金融”、“地下经济”成为了非正规金融的代名词。尽管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五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同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然而,非正规金融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非正规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仍然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因此,全面地认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特征和运作机制,逐步完善和规范非正规金融以实现衡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对于促进衡阳区域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

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定义,至今国内外尚无标准化的定义,一般而言是从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界定:世界银行将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那些未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亚洲发展银行1990年的一份报告将非正规金融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中国学者郭沛将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活动通常未经一国政府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因此非正规金融在中国通常还被冠以非正规金融、非规范金融、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等名称。由此可见,对于非正规金融来说,尽管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但是其所指的具体内容在国内外学者看来都是大同小异的。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其形成原因十分复杂:

国内外学者大致从外部环境和内生机制等两个方面分析了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具体原因。麦金农(McKinnon)试图用金融“二元主义”概括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分割和金融抑制状况;[2]Fry[3]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对政府金融抑制和不当干预的理性回应。而Stiglitz和Weiss[4]则为我们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理解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框架。

对于现阶段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兴起和发展,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学者亦从外部环境和内生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解释:

张维迎、周添成等学者从中国转轨时期的具体情况出发,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现阶段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以及影响。何田[5]认为,中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与之相应的信贷机构或信用机制为其提供资金服务,这是中国非正规金融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张松则指出,金融的脆弱性、金融约束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中国非正规金融存在的体制性原因。

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信息经济学派则力图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分析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6]史晋川、金祥荣等以温州金融部门的三元结构为分析对象阐述了民间的非正规金融部门在信息成本上具有的明显优势。张晓东等指出,非正规金融因其性质也是非正规,与民营中小企业在体制上是兼容的,因此,非正规金融决能更好地为民营中小企业经济服务。

二、正视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中国台湾非正规金融由来已久,有关非正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对台湾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相关文献研究众多。在台湾的官营银行垄断体制下,台湾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是及其保守的,缺少抵押品的中小企业要取得融资非常困难。[7]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台湾一般银行,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和民间借贷市场。在20世纪60-90年代,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国内借款来源中民间市场的比例高达35%以上。[8]在长期处于政府严格监管之下的金融体制中,台湾经济能够顺利起飞并实现长达几十年的高速发展,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功不可没。对于作为台湾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来说,制度外金融是一个无法替代的信用筹措来源,是企业赖以建立的动力来源之一,而且,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台湾已经达到新兴工业化经济发展阶段而消失。同样,“温州模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迅速崛起就已经引起国外很多学者关注,帕立斯(K.Parris)其《地方积极性与国家改革:经济发展的温州模式》一文对“温州模式”作了比较全面的深入研究,其研究表明:改革不仅可以从上而下,也可以由注重实惠、为满足当地需要而对国营控制的经济不足做出反应的个人、家庭和群体自下而上的发动。艾伦.刘(Alan P. L. Liu)在《“温州模式”的利弊》一文中认为,从现实角度看,温州模式主要动力来自私人经济部门的企业和人员,同时也与当地政府部门的灵活政策和基层组织的政治支持分不开,并指出温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中国现代化有着深远意义。

非正规金融是中小企业成立时期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对中小企业来说,越是接近早期发展阶段且规模越小,非正规金融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浙江财经学院课题组在2000年7月对杭州和温州的调查表明:60%的中小企业的原始积累以自有资本为主,约20%的企业以向民间借贷为主;而在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以后,非正规融资仍是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之一。[9]

三、建立衡阳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非正规金融的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克服微小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非正规融资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也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尽管如此,非正规金融对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还是有帮助的,特别是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在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替代,是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的。随着金融业对民间资本的开放的不断深入,如果政府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农村很多非正规的民间融资都能够转化为正规的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从而有力的补充了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支持方面的不足,也将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等困难。与此同时,为了克服非正规融资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所带来的问题,我们必需从确立非正规金融合法身份、完善非正规金融监管机制和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完善非正规金融制度,以期达到使其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目的。

1、确立非正规金融合法身份。目前非正规金融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政府应在逐步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的前提下,赋予非正规金融与现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平等竞争的合法地位,让其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政府把非正规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将给非正规金融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不仅可以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也可减少非正规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10]

2、完善非正规金融监管机制,构建非正规金融制度,需解决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放松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这样不仅可以满足衡阳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而且可以加快正规金融市场化经营的程度,因此,从帕累托最优理论来看,这项制度变革是有经济意义的。二是确定非正规金融合理的产权制度,使得投资者真正成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股东,并有效行使他们的支配权和监督权,从而建立起规范的内控机制、风险防范等制度,解决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问题。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用,对保证存款的来源非常重要,从而可为衡阳经济主体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检测系统,并将其纳入金融业的整体监管体系,及时掌握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数据,检测分析点的样本调查可以为制定宏观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五是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允许衡阳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一定区间内自由浮动,将有助于发挥非正规金融的灵活性。

3、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通盘考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关系,重构一个竞争充分、激励约束有效的衡阳金融市场体系,有助于衡阳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二是增加法律制度空间。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非正规金融法》,除了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外,还应从法律上重新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等概念的界限,增加非正规金融的活动空间。三是建立征信制度,净化衡阳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这是非正规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A],见:张曙光,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McKinnon,R.I.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1st ed.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3-18.

[3]Fry,M.J. Money, Interest, and Bank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1st ed. Baltimor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5.7-34.

[4]Stiglitz,J. and Weiss(1981),“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71,393-410

[5]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 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 金融研究,2002.11:32-36

[6]林毅夫, 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 2001,1:10-18

[7]柳红.台湾中小企业发展概况(上)[J],改革, 1999.3:2-34;台湾中小企业发展概况(下),改革,1999.4:94-101

[8]易纲.许小年.台湾经济与大陆经济改革[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73-96

[9]樊纲.发展非正规金融与金融体制改革[J].上海金融,2000.9:4-6

[10]Dekle,Hamada.On the development of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 in Japan [J].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000.49(1):77-90.

[11]钱水土,俞建荣.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路径与政策规范.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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