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马林 张宇清
摘 要:如果说优秀的建筑样态是一首凝固的音乐艺术的话,建筑工程设计实际上就是如何实现这一音乐乐谱的艺术。而对工程设计作品进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通过法律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如何平衡各种法律关系,尽可能妥当地保护这张乐谱。在中国建筑投资规模膨胀的现代,实有对工程设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之重要性。
关键词:工程设计作品;著作权;著作权归属;艺术作品;艺术市场
中图分类号:D905.2文献标识码:A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for Chinese Architecture Design
ZHANG Ma-lin,ZHANG Yu-qing
一、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界定
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亦即建筑工程设计版权。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按设计阶段和图纸文件编制深度不同,可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作品、建筑工程初步设计作品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作品等三种,而这三种都属于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平面设计作品是形成建筑有形立体作品的前提,如果说优秀的建筑样态是一首凝固的音乐艺术的话,建筑工程设计实际上就是如何实现这一音乐乐谱的艺术。建筑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人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凝聚,为鼓励有益于我国工程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文化和科学的稳健发展,建筑工程设计必须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法律上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解决。知识产权由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三者组成,商标权保护的是一商品区别于另一商标的商品外在标示,专利权保护的是可以工业化及制造生产及生活产品的智力成果,而著作权则主要是用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法律手段。在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智力成果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工程设计图,所以建筑工程设计的智力权利主要通过著作权法来加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工程技术领域的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著作权类别。
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根据其是否最终为工程实践分两种:第一种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是指纯粹的设计层面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虽可能也满足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完整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要求,但并未付诸具体工程实践。这种作品如建筑院校学生的工程设计作业作品、无具体项目支撑或假想的建筑工程设计比赛等。第二种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则是指在设计完成、作品形成后,被进一步具体应用到工程项目实践中去的设计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两种建设工程设计作品一经完成即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种作品都属于侵权。
二、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权能
在法律上,通常把拥有一项权利能够从事哪些行为成为该项权利的权能。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权能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拥有完整的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具体拥有以下这些权利:(一)建筑工程设计发表权,即决定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建筑工程设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建筑工程设计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建筑工程设计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权利;(四)建筑工程设计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建筑工程设计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建筑工程设计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建筑工程设计展览权,即公开陈列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八)建筑工程设计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建筑工程设计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权利;(九)建筑工程设计改编权,即改变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权利;(十)建筑工程设计翻译权,即将建筑工程设计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一)建筑工程设计汇编权,即将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权利。
“权利之行使为权利人就其权利之客体实现其内容之正当行为”。①以上十一项为法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原生权利”,其中(一)至(四)项权能主要体现为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方面,带有较强的著作权人人身属性,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它的基本观点在于人的社会性,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权利主体自身在动态方面的安全”。②(五)至(十一)项权能则主要体现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财产权方面,作为著作权本身权能的合理延伸,著作权人可以这些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分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而此种许可或转让既可以是有偿的许可或转让,也可以是无偿的许可或转让。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在于,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仅是著作权使用权的让渡,又因为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一般具有可复制、多人多项目同时多次使用的特点,除非特殊约定,原著作权人仍保留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权能;而著作权的全能一经转让,则是权能的整体让渡,发生了著作权相关全能“所有权”的转移,除非特别约定,则著作权人在转让后丧失被转让的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相关权能。
在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使用或转让方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创作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亦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创作建筑工程设计作品,但创作出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能否有效实际进入有形的建筑工程市场,则存在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制。根据建设部相关规章,只有具备建筑工程设计法定资质的设计主体才能按照建筑市场规则进行建筑市场价格标准的许可或转让;不具备法定建筑工程设计法定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即便其设计出的工程设计作品满足实际应用条件,也不得以建筑设计市场一般价格进行许可或转让,如果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也属于法定无效合同,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如果不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所设计出的作品已被具体应用,也只能根据其实际时间和智力投入酌情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总则部分第四条也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归属分析
建筑工程设计的著作权人是指拥有著作权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上的主体,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人与建筑工程设计的作者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可能拥有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主体除了建筑工程设计的作者(直接设计者)之外,还有可能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筑工程设计的“著作权人”概念重在法律上去判断某项建筑工程设计的著作权归属;而建筑工程设计的“作者”概念则重在事实上去判断谁是某项建筑工程设计的直接设计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另有法律不同规定,著作权的归属以作者拥有著作权为原则;同样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也应归属创作或设计该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公民作者。但另一个方面,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尤其是大型的用于工程实际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需要较大的财力、物力及智力的投入,个人很难单独完成,再加上建设部规章对建筑市场工程设计资质的准入限制,实践中的大多数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绝大多数体现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是职务作品。这里的“工作任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设计职责。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仍然由工程设计的作者享有,但其所在的法人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职务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作者可与单位具体协商之间的报酬分配比例。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情况下,职务作品的作者则只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其他权能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决定是否给予作者奖励。这两种情形分别是,其一,个人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创作出了该建筑工程设计作品,这里的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情形。
在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上,合作作品、受委托作品等情形也经常引发争议。合作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其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但实际没有参加建筑工程设计创作的人,不能作为合作作者,但实践中企业之间挂靠、个人之间挂名的大量存在。如果建筑工程设计的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独立分区的工程设计、不同独立单项工程标段的工程设计,则作者对各自创作的设计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只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设计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产生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如果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则应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只是一方所得的收益或报酬应当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受委托创作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由于作品的产生是给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物,所以受委托创作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本着契约至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如果委托创作合同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人。这实际上仍是遵从作者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的原则。
四、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是民事私法的一个类别,而私法强调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权利行使制度上即所有权自由,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的权利。③实际上,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本质上也可认为是一个著作权归属方面的问题。只是,前述讨论的是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原始归属”问题;而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则侧重讨论的是该著作权的“二次归属”或称“派生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说,使用他人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因合同存在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等方式,所以著作权的实施条例又特别对专有使用权作出了“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及“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补充细化规定。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设计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使用权或者非专有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使用权以及使用的方式范围;(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行政地域范围和时段期间;(四)著作权使用的付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付酬时间和付酬方式及办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五)著作权使用合同双方不依约履行的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如约定诉讼管辖地或仲裁机构及事项等;(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他内容因具体使用的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内容不同而存在区别。
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财产性质部分权能可以转让。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人转让该部分著作权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转让的规制要明显严格与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使用,这是因为,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转让涉及的是著作权的整体“所有权”的移转和让渡,而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即便是专有类型的使用许可也仅仅局限于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许可。一般说来,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设计作品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建筑工程设计作品权利种类、明确行政地域范围;(三)转让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价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四)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建筑工程设计作品转让价金的时间和方式;(五)双方不按照转让合同履约的违约责任;(六)争议的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无论是建筑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许可或使用,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都遵循著作权人权利保留的原则,即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中,双方未明确在合同中未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建筑工程设计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另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行使。其中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与建筑工程设计作品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法律把这两类合同的备案并未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程序义务,而是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在实务中,关于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争议往往集中这两种合同类型上,为事先预防建筑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专有许可争议和转让争议,一般双方应尽量使用备案方式。
① 林诚二《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69页。
② 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③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