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琼 纪殿勇 傅小坚
摘要:文章分析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加强招投标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3-0020-0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2003年2月13日正式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有利于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造价工程师素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竞争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招投标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有序活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做法,致使常有偷工减料、低报价高索赔甚至出现承包商中途撤场或停工的现象。下面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仅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改变。但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规避招标。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明招暗定。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答耳目”的工具。
3.私招乱雇。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4.倾向严重。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5.泄露标底。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6.贿赂评委。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7.盲目压价。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观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归结起来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违规风险低。目前的建筑市场,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承包利润比较高,几乎没有亏损的可能,高利润率与违规低投入、低风险的巨大差距促使施工企业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招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界定了“中标无效”及处罚规定,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严格的,但由于行政干预、地方保护、部门利益、执法不严等同题,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教育、警告、象征性罚款。
2.法制不健全。经济快速发展带动招投标市场快速发育,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跟不上形势。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制约的环节。投机者为了小团体自身利益或个人目的,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空子,甚至是行贿受贿扰乱招投标市场公开、公正、合理的正常秩序。
3.监管不到位。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般都具有高隐蔽性,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单独进行,很难发现和调查取证,即使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一些异常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也难以有效规范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处罚打击不力。从目前查处的一些案件分析,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靠内部告发和群众举报。
4.程序不严密。由于招投标市场发育尚不健全,招投标机构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同时缺少权威性、缺乏公正性,致使招投标程序不严密或者不能被严格执行。对此,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乏力,场外管理无处下手,招投标双方利用或制造程序漏洞,相互串通破坏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四、加强招投标管理的对策建议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有序的招投标运作机制,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良好秩序。
1.加快法制建设与宣传步伐。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必须在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前提下进行。
《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通过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2.加快完善监管机制。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如监察、发改委(计委)、审计、财政、检察院等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监管招投标各个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对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督等,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捐投标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力量,加强发改委(计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加大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
3.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核准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和拟定的评标办法。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重点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初始条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与招标单位存在关联,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等。通过资格审查和对相关利益关系的限制,能有效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对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应邀请参加投标,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4.建立廉政准入制度。由投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国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组成企业廉政评价工作机构,对参与招投标的所有潜在单位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廉政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建立“黑名单”档案,制定相关规定,对进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5.建立惩处激励机制。以加大查处投标企业、项目单位、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为重点,建立健全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等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没收保证金、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可以采取降低资质、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促使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让其不敢也不愿违法违规。对于优良工程的承建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同等条件下采取适当加分的办法提高优先机率。
五、结语
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进一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性。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