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RP与GDP增长率差异分析

2009-04-14 04:38魏后凯
中州学刊 2009年2期

魏后凯

摘要:在现行分级核算体制下,中国各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要远高于全国GDP增长率,1992-2007年间二者相差1.9个百分点。造成这种较大差异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全国GDP总量有些“低估”,现行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跨地区要素流动造成的重复计算,以及地区统计存在“掺水”现象,等等。这种差异已经造成了中央与地方规划目标的冲突,并影响国家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宏观调控。

关键词:中国;GDP增长率;GRP增长率

中图分类号:F0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2-0029-06

GRP与GDP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两个最常用的基本概念。其中,GDP是国内生产总值的英文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缩写,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而GRP则是地区生产总值的英文Gross Regional Product的缩写,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理论上讲,GRP与GDP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国内生产总值。在2003年之前,无论是全国还是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都统一采用国内生产总值这一指标。直到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才正式将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而不再使用过去通用的“国内生产总值”名称。

地区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是一样的,只是二者核算的地域范围有所不同。在数据来源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区的GRP之和应等于全国的GDP数据(忽略统计误差)。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采取的是分级核算体制。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核算,而地区生产总值则由各级地方政府进行核算。这样,由于统计机构和数据来源等的不同,各地区加总的GRP与全国GDP在数值上相差甚大。这种差异已经在诸多方面造成了混乱,并对经济形势判断、发展规划制定和政府决策产生了干扰作用,甚至对一些经济学者和政府部门形成了误导。

一、对经济增长速度比较的认识误区

由于历史的原因,至今为止,人们仍习惯把GRP与GDP数据完全等同起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在比较经济增长速度时,直接把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进行比较。这种直接比较的结果无疑会产生一种错误的判断。比如,《中国西部发展报告(2006)》认为,2005年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率预计在12%以上,超过全国9.9%的平均水平。《中国西部发展报告(2007)》进一步认为,2006年西部省区均以11%以上的速度增长,均超过了全国10.7%的整体水平。显然,这两个增长速度由于来源不同,二者之间缺乏可比性。在缺乏可比性的前提下,对二者进行比较将会产生错误的判断。

即使在一些政府部门,通常也会存在这种认识误区。例如,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2004年东北振兴的成绩时就认为,2004年东北三省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文件和规划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地往往把其GRP增长速度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增长速度直接进行比较。这种比较虽然可以“拔高”地方政府的政绩,但也会给当地居民和投资者一个“虚假的”错误信号,并对地方政府的决策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采取分级核算体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数据与各地区发布的GRP汇总数是不相等的。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都明确注明: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相加不等于全国总计。例如,2007年全国GDP比上年增长11.9%,但全国31个省市区的GRP增长速度都高于这一水平。

很明显,由于采取分级核算体制,目前我国各地发布的GRP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数据缺乏可比性。直接把各地的GRP增长速度与全国GDP增长速度进行比较是不科学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把各地的GRP增长速度与全国31个省市区加总的GRP平均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由于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各地区的GRP总量及其指数,因而根据这两个指标,很容易推算出各地区加总的GRP平均增长速度。其计算方法为:首先根据各地区当年的GRP及其指数,推算各地区上年按可比价计算的GRP数值,然后将两个年份各地区GRP数值汇总,由此推算出各地区加总的GRP平均增长速度。

也就是说,在比较各地区与全国的平均增长速度时,应该拿各地区的GRP增长速度与全国31个省市区加总的GRP平均增长速度进行比较,而不是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增长速度进行比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为政府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我国GRP与GDP及其增长率差异

在现行两套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中,各地区加总的GRP总量与全国GDP总量差额究竟有多大呢?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种数据,我们对1980-2007年各地区加总的GRP总量与全国GDP总量的偏差额和偏差率进行了测算,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在未按经济普查数据进行调整之前,除1982、1983年两年外,1995年之前31个省市区GRP汇总数都低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数据。但二者之间的偏差都不是太大。在这期间,随着发展基数的增长,尽管各地区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量的偏差额有所扩大,但其偏差率都不是太大。偏差率最大的是1986年,达到5.3%;其他年份都在5%以内。从国外的情况看,大凡实行国民经济分级核算体制的国家,由于数据来源的不同,一般都会出现这种统计上的偏差。可以说,这期间全国GRP汇总数与GDP总量偏差基本上是正常的。

自1996年以来,这种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各地区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量之间的偏差由过去的负偏差转变为正偏差。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统计制度的变革密切相关。特别是,中央部属企业的下放、跨地区投资和要素流动的加强、分税制的实施以及统计管理模式和统计调查渠道的变化等,都是重要的原因。二是各地区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量之间的偏差不断扩大,远远超出正常的范围。1996年,31个省市区GRP汇总数仅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总量高428.3亿元,二者之间的偏差率只有0.6%;2000年,这种偏差额达到7741.3亿元,偏差率为8.7%;到2004年,偏差额急剧提高到26364.7亿元,偏差率高达19.3%。也就是说,当时各地区GRP汇总数要比全国GDP总量高1/5左右。

国家统计局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和2006年农业普查数据对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各地区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量差异如表

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在进行修正后,2001年31个省市区GRP汇总数比全国GDP总量低1101.9亿元,偏差率为-1.0%;2004年,二者之间的偏差额又达到7708.9亿元,偏差率达4.8%;到2007年,偏差额进一步扩大到26094.7亿元,偏差率达到10.5%,已超出了正常的范围。这说明,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分级核算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单纯依靠普查数据进行修正已经不可能较好调和地方GRP统计与国家统计局GDP统计之间的差异和冲突了。

再从各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与全国GDP增长率差异看,尽管二者增长波动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1991年之前,各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与全国GDP增长率差异不大,之后则呈现出急剧扩大的趋势。这一点可以从图1中清楚地看出来。在1980-1991年间,全国31个省市区加总的GRP年均增长率为9.4%,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2%,二者仅相差0.2个百分点。1992年之后,31个省市区的GRP增长率均远高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增长率。在1992-2007年间,全国31个省市区加总的GRP年均增长率为12.3%,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增长率平均为10.4%,二者相差1.9个百分点。特别是2004年,全国31个省市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为13.4%,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增长率高3.3个百分点。即使是经过修正后的2007年,31个省市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为14.2%,仍比全国GDP增长率高2.3个百分点。

在各个省区,地级行政区(地级市、州、盟、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也要普遍高于省级行政区的增长率,通常平均要高1.0-1.5个百分点左右。表2计算了2005-2007年我国14个省区地级行政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从表2中可以看出,地级行政区加总的GRP增长率均高于各省区的GRP增长率。其中,2005年平均要高出1.5个百分点,2006年平均高出0.9个百分点,2007年平均高出1.3个百分点。尤其是,内蒙古2005年和辽宁2007年这种偏差均在3.0个百分点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增长率较高的省份或者年份,这种偏差通常较大;而在一些增长率较低的省份或者年份,这种偏差通常较小。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种原因:一种可能是地级行政区的统计数据含有较大的“水分”;另一种可能是省级政府对统计数据人为进行了“调整”,以给外界一个“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良好印象。

与此不同,县级行政区与地级行政区GRP增长率的差别不是太大。例如,2007年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为15.7%,与地级行政区加总的GRP增长率完全一致,比全省GRP增长率高0.5个百分点;广东省县级行政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为16.2%,仅比地级行政区加总的GRP增长率高0.1个百分点,比全省GRP增长率高1.5个百分点。

三、对GRP与GDP增长率差异的解释

在国民经济分级核算体制下,各地区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量不相等,这是很正常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偏差越来越大,必然会对经济形势判断、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发展规划制定和政府决策产生干扰作用,也容易造成混乱和错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偏差越来越大呢?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官方解释为:这主要是资料来源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显然,这种解释有些简单化,它掩盖了现行分级核算体制本身存在的诸多弊端。如果真的主要是由于资料来源方面的差异造成的,那种这种偏差就会保持在一个稳定的幅度内,而不会越来越大。

我以为,现行分级核算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是造成这种偏差越来越大的根本原因。除了资料来源方面的差异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全国GDP总量有些“低估”

过去,我们在分析各地区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量之间的偏差时,往往对地方政府给予较多的指责。现在看来,这种指责并不十分合适。事实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总量数据并非十分准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或“缩水”现象。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释:首先,国家统计局在每年发布全国GDP增长率后都要进行多次调整,而这种调整通常都是往“高”处调。

从表3可以看出,从统计公报到统计摘要再到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对每年的全国GDP增长率都进行了多次调整,调整幅度最大的是2002年,共调高了1.1个百分点。其次,在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和2006年农业普查资料进行修正后,全国GDP总量和增长率也明显“调高”。从表1可以看出,按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数据进行修正后,1995年全国GDP总量比原有数据“调高”了4.0%,2000年“调高”了10.9%,2004年则“调高”了16.8%。这表明,过去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数据存在低估现象。最后,即使是目前修正后的全国GDP数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按照修正后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7年,我国GDP总量增长97.5%,而全国电力消费总量增长142.8%,货物周转量增长128.8%,钢铁、建材等消费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显然,我们不能把这种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的高速增长完全归之为高消耗或者效率下降,对全国GDP增长低估也可能是其原因之一。

2、现行统计制度尚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新的行业和新的业态不断涌现。这对我国统计制度和方法创新、统计网络建设、统计调查渠道等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目前我国的统计网络尚不能完全覆盖第三产业的各个方面,统计方法和调查渠道也有待改进。各地对第三产业内涵的理解乃至统计范围和标准也具有较大差异。这种不健全甚至差别化的统计制度,也是造成各地区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量存在较大差异的重要原因。譬如,在按经济普查数据进行调整后,2004年全国31个省市区GRP平均调高了2.7%,其中,东部地区调高了5.0%,西部地区调高了3.8%,而东北地区调低了3.9%,中部地区调低了1.5%。在31个省市区中,北京市调高了41.5%,广东调高了17.6%,而湖北和黑龙江分别调低了10.7%和10.4%(见图2)。北京等地按普查数据调整后的GRP总量大幅度提高,主要就是由于第三产业统计存在较大误差的原因。

3、跨地区要素流动造成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统计管理制度由过去的“以条为主”逐步向“以条为主、条块结合”,进而向“以块为主”转变,一些地区正在推进实施“属地统计”制度。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地区间要素流动不断加快,跨地区的人员、物资、资金流动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配置

资源,建立研发、设计、营销机构以及零部件和总装制造工厂,构建全国一体化的产业链体系。这种跨地区投资和要素流动,在现行属地管理的地区核算中是难以区分的,往往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而在全国GDP核算中通常消除了这种影响。

4、地区统计存在“掺水”现象

由于GRP总量和增长率是显示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而这种“政绩”又往往是决定地方官员升迁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统计“掺水”的动机。事实上,我国各地区统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掺水”现象。这种统计“掺水”,既有“往上提”的“虚报”问题,也有“往下压”的“隐报”、“瞒报”问题。根据实地调研的经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通常是“往下压”的多;而经济较落后的地区通常是“往上提”的多。这在居民收入和税收统计上最为明显。但总体上看,由于受显示地方政绩的影响,各地GRP统计以“往上提”更为普遍。这种统计“水分”的存在,是近年来各地区GRP汇总数远大于全国GDP总量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真实的经济增长速度应该介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增长率与各地区加总的GRP平均增长率之间。

四、中央与地方规划目标的冲突

各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与全国GDP增长率之间的差异,也反映在中央与地方规划目标的冲突上。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中央明确提出保持GDP年均增长7.5%的预期目标。然而,从各省市区的“十一五”规划来看,各地区提出的增长目标都高于全国的增长目标。其中,内蒙古提出的增长目标为13%以上,天津、吉林、西藏提出达到12%或以上,河北、辽宁、江西、陕西提出达到11%或左右,有14个省份提出达到10%或以上,有8个省份提出达到9%或以上,只有云南提出保持8.5%以上。若按照各地区提出的“十一五”规划目标测算,2005年全国31个省市区实现生产总值197789亿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32988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0.8%,比国家提出的年均增长7.5%的预期目标高3.3个百分点。这说明,在“十一五”规划目标制定上,国家的规划目标有些偏“保守”,地方的规划目标则有些偏“急进”。显然,在现行分级管理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着强劲的经济发展冲动。

由于这种规划目标的冲突,一些学者担心这种冲突会影响到中央规划目标的实现,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并有可能对中央的经济权威提出挑战。但如果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要远高于全国GDP增长率,我们对这种中央与地方规划目标的冲突就不难理解了。根据我们的测算,各地区“十一五”规划的平均增长率为10.8%,比“十五”时期实际的平均增长率(11.7%)低0.9个百分点;而全国“十一五”规划增长率则比“十五”时期实际增长率(9.6%)低2.1个百分点。这也应证了前述的中央规划目标偏“保守”而地方规划目标偏“激进”的结论。根据各省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统计年鉴》(各年度)的数据计算,除吉林“十一五”规划目标高于“十五”时期实际增长率1.3个百分点外,其他省份都低于“十五”时期的实际增长率。其中,广东、内蒙古、浙江低4个百分点或以上,山东、山西、北京低3.0-3.9个百分点,各有5个省份低2.0-2.9个和1.0-1.9个百分点,另有14个省份低1个百分点以下。

从“十一五”时期前两年的实际增长情况看,31个省市区加总的GRP年均增长率为13.9%,而全国GDP年均增长率为11.7%,二者相差2.2个百分点。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相比,各地区加总的GRP年均实际增长率比规划目标高3.1个百分点。而全国GDP年均实际增长率比规划目标高4.2个百分点。从这一点来说,地方制定的规划目标比国家制定的规划目标要更贴近经济现实一些。或者说,在保障国家规划增长目标实现方面,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因此,要妥善解决好中央与地方规划目标之间的冲突,首先要提高规划目标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使之能更加符合经济现实;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分级核算体制,加强中央与地方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协调。

五、简要的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现行分级核算体制下,各地区的GRP汇总数与全国GDP总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即使是在经过普查数据进行修正后,2007年这二者之间仍相差10.5%,而未进行修正的2004年偏差率则达到19.3%。显然,这种偏差已超出了正常范围,二者之间缺乏可比性。

第二,造成这种较大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把它简单归之为分级核算体制下的数据来源差异。事实上,全国GDP总量的“低估”、现行统计制度不健全、跨地区投资和要素流动造成的重复计算以及地区统计的“掺水”等,都是造成这种偏差的重要原因。

第三,在1992-2007年间,中国各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要高于全国GDP增长率1.9个百分点;而从2005-2007年的情况看,地级行政区加总的GRP增长率又要比省级行政区高1.0-1.5个百分点。显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GDP增长率有些“低估”,而各地区加总的GRP增长率有些“高估”,中国真实的GDP增长率应介于这二者之间。

第四,目前存在的GRP与GDP增长率偏差已经造成了中央与地方规划目标的冲突,并将会对经济形势判断和国家宏观调控产生干扰作用。因此,当前必须下决心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较大偏差问题,以为国家宏观调控、政府规划和政策制定乃至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编辑: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