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残疾妇女生存权利法律体系

2009-04-14 02:41尹旦萍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妇女

尹旦萍

摘 要:根据目前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看,残疾妇女在受教育情况、生活状况、经济活动、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绝对值和相对值都十分低。要改善残疾妇女生存状况,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建立健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事业;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要坚持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加大教育与职业培训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全社会开展男女平等的宣传和教育。本文试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残疾妇女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3.82文献标识码:A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事业,切实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现状,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把握残疾人状况是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前提,为此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根据目前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残疾妇女在受教育情况、生活状况、经济活动、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不仅绝对值十分低,而且相对值也较低,即与男性残疾人相比,呈现出较明显的差异。 这说明残疾妇女一方面承受了由于身体的残疾这一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的弱势处境,另一方面还承受了来自性别的不利影响,男女不平等的性别格局在残疾人中也有明显的反映。在双重弱势的共同作用下,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十分堪忧。那么,要改善残疾妇女的生存状况,也必须从残疾人事业和社会性别两个方面来努力。本文就此提出一些对策。

一、建立健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之一是有一套运行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一种刚性的行为规范,是保障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健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一项首要任务。近年来,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政府也制定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与实施计划,但是还存在着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够、法律责任不明确和相关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在现代社会下,如何更好的保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基本人权,以及入学、康复、安置、职业促进待遇等与生存和发展方面有关的重要权利,还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对女性残疾人来说,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才有了基本的权利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事业

现实生活中,对残疾人存有偏见、对残疾人事业不予重视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有人把残疾人看作是“累赘”、“包袱”,采取歧视的态度。残疾人作为我们社会中的一员,也应该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关键就看它对弱者的态度。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简单地说,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它强调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受政治自由等各种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认为制度安排必须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允许有不平等(即贫富差距),但又必须限制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即所谓的“补偿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是“以先富带后富”,这就要求我国的公共政策的公正性追求应该自觉地以“实质的平等”为目标,即以罗尔斯的公正理念为价值导向,在维护平等的前提下,注重对弱者的倾斜,缩小社会差距,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认识和觉悟,让社会和人们充分地认识到,残疾人一样具有尊严、权利和价值。政府对残疾人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不仅是对残疾人的“福利”和“照顾”,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增进社会和残疾人之间的理解,广泛开展人道主义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创造友爱和谐的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使全社会深刻理解这一事业,真诚地关心、支持和帮助这一事业。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激励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

三、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要坚持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所谓康复就是综合利用医学、工程、教育、社会以及其他一切能利用的措施,使残疾者的功能复原到尽可能达到的最大限度,最终目标是使残疾人成为自立于社会的人,与健康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无论是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公共场所,还是信息与交流方面都应该遵循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品质。各级政府和各级组织都要把康复工作纳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与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农村保健一体的网络体系,达到“四有”(有场地、有人员、有经费、有必要的设备和指导资料)要求。同时呼吁全社会参与创造条件,使残疾人在交通、住房、医疗、教育、经济、家庭、婚姻、娱乐等方面与健全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自身价值。《残疾人保障法》第6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人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另外,第13条也进一步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政府和社会要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开展各项残疾人工作。

四、加大教育与职业培训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

发展残疾人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对于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国家建设者具有重要作用。残疾人教育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1、残疾人的素质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把残疾人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轨道,推广随班就读的模式;特殊教育学校在种类和地理上要合理布局,让不同类型的残疾人、不同地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残疾人都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2、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残疾人保障法》27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条件。”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帮助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完成正常学习和从事所学专业工作的残疾青年报考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专门为残疾人创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习班,或者参加各种类型的劳动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的学习,使残疾人掌握职业技能和技术水平,为实现残疾人就业准备前提条件。只要国家和社会为他们创造、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环境和条件,残疾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将会通过自身的努力,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这既减轻了国家的压力,还是残疾人彻底解放的根本途径。

五、在全社会开展男女平等的宣传和教育

残疾妇女在受教育、生活状况、经济活动、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都明显低于残疾男性,这说明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传统观念也深深地渗透进了残疾人的成长及残疾人事业中,从而导致了残疾妇女的双重边缘处境。而要改善残疾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除了以上所述的适用于所有残疾人的对策外,还有待于在全社会宣扬健康的社会性别观,树立和谐的两性关系模式,将残疾妇女从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中解放出来,从而改善其生存处境。

(作者:湖北省委党校副教授,哲学博士)

注释: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http://news.qq.com/a/20070528/002022.htm.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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