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爽 苏金燕
受教育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从权利的属性来看,受教育权利应包括受教育的选择权、受教育的主张权和受教育的福利权。同时,从受教育权利的来源及存在形态看,受教育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它是一种法定权利。重视教育法治的国家,普遍把受教育权纳入法定权利的范畴。尽管我国的教育立法起步较晚,但在我国宪法中,早已把受教育权纳入了公民权利的范围,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1980年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以来,国家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共七部教育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16项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近200项部门规章,各省级人大、政府制定了100多项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云南和宁夏两地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其受教育权利不仅受到前述基本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得到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保护。如:《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提出,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有重点地办好寄宿制学校;在发达地区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或者开办民族中学,其办学条件、教学和管理水平要达到当地学校的办学标准和水平。《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等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为学生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受教育权利意识现状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受教育权利的认知和主张,以及对他人认知和主张受教育权利的社会评价。其中,受教育权利认知是指人们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它反映着人们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强弱;受教育权利主张是人们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如当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合法途径加以维护的意识。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和家长的受教育权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
1.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意识状况
从总体上来说,学生不想上学的状况比较普遍,对受教育权利的态度比较淡漠。比如,在访谈中有老师反映:“我们这儿的学生很喜欢在外面游荡,每天都会有学生不来上课,跑出去玩摩托车,家长不管,老师也管不了。”“也有一些学生,其实他家里还是能供得起上学的,但是还是观念上觉得读书无用,就不来上学。”“曾经有个学生考上了一所本科大学,却因为路途遥远,放弃了去上大学的机会。类似的情况还不少。”“实行并校政策以后,许多生活在山区的学生离学校较远,来回学校不仅路途远,而且交通极为不便。他们大都寄宿在学校,一周或一月回家一次,加之年龄较小,长期离家对他们的情感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使他们产生了不想上学的想法。”由此可见,虽然不想上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都反映出一个普遍的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极为淡薄。
2.家长的受教育权利意识状况
家长不愿意送孩子上学的情况并非十分严重,但是其对孩子接受教育多持一种冷漠和放任的态度。大多数家长被问到“对孩子以后的升学有什么样的打算”这一问题时,均表示“不知道”“没有想过”。家长的态度是“不愿读书就不读了,如果愿意读书也送他去读”。有的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太关心,只要孩子在学校不犯错误就好。还有的家长对现在的学校教育没有信心,认为现在上完大学也找不到工作。有教师认为,学生父母的教育观念比较落后,不愿意送孩子上学,但又没有相应有效的强制措施。虽然有政策规定父母不送孩子上学,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问题是乡村干部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权力罚款。这样就只有靠一些村规民约来约束父母,村委会会把孩子的入学情况和扶贫的指标挂起钩来,有时候会采取暂扣土地的措施,但这都不是绝对有效的。
二、受教育权利意识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学生和家长受教育权利意识的现状来看,学生和家长对受教育权利缺乏基本的认知,并持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同时以功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教育,将受教育视为改变家庭经济状况的手段而非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价值的根本要求,认为读书没有用处,新的“读书无用论”又开始抬头。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也不会想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和捍卫遭到损害的受教育权利,甚至对政府采取的保护其受教育权利的措施采取反抗的态度。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自然环境条件
自然环境因素对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影响在云南西双版纳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西双版纳地区属热带季风气候,十分适宜动植物的生长,因此该地区居民普遍成熟得较早。在这种情况下,尚处在受教育阶段的学生特别是女生的性意识萌发较早,早婚现象突出,故而学生常常会因为结婚而放弃学业。
2.经济发展状况
经济发展状况对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制约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发达导致受教育意识不强,这集中体现在傣族居住的地区。傣族居民多从事旅游业、种植业,生活富足、安逸,家中有孩子上学反而加重了家庭的负担,许多家长认为不上学孩子也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加之现在大学生就业困难,家长和学生看不到升学的美好前景,相反,留在家乡却能过上很好的生活。许多傣族学生看到家长没有文化也照样过得很好,更是坚定了“读书无用”的观念。另一方面,经济贫困导致受教育权利意识淡薄,这主要体现在哈尼族、布朗族居住的地区。这两个民族生活在山区,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很少有利用文化知识来获取生产技术、生活技能的经验,所以对读书有何用的认识是十分模糊的。而且微薄的经济收入也使他们难以承受高昂的学费,导致其自动放弃受教育的机会。
3.宗教信仰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和家长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形成来说,宗教信仰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以傣族聚居的西双版纳地区为例。傣族全民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把佛寺不仅当成宗教的活动场所,而且当成教育机构和学习文化的场所,甚至认为宗教教育重于学校教育。按照宗教传统,傣族男孩到了七八岁时都要进入佛寺几年接受佛寺教育,主要学习佛经和傣族语文。男童进入佛寺后,社会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被视为佛的使者,只接受佛爷的管教,父母都变成为他的信徒,得向他跪拜受礼,因而也容易对其是否接受学校教育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同时,这样的学生难以理智区分佛寺的和尚角色与学校的学生角色,容易将优越感带入学校,或完全以和尚的角色替代学生角色,导致其接受学校教育的观念和意识较弱,行为也与学校学习的要求格格不入。此外,傣族的宗教节日很多,佛寺一有宗教活动,这些学生大多数要回寺念经,傣族男生也要参加相关的活动,所以,傣族男生请假旷课的情况较为普遍,将学校教育放在无足轻重的位置。
4.家长的文化教育水平
家长文化教育水平的差异直接影响其对子女接受教育的态度。特别是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整体教育水平不高,家长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较低,本次调研所访谈的家长大多是初中及以下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大多以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来衡量子女的受教育水平,同时顾及教育投入的长期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对子女是否接受教育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希望子女不要接受太高程度的教育。
5.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适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受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也未能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将宗教、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对于诉讼避而远之。因此,他们很难对“权利”这一法律的基本范畴形成很好的认识和理解,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培养无疑是空中楼阁。
三、建议
公民受教育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对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真正实现、国家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以及法治国家的最终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意识,应该树立其基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包括对权利概念、性质、来源的正确认识,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权利行使时的求实态度和自律观念,建立和完善权利行使的使命感和创造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正确的诉讼意识,等等。具体来说,就要普及法律知识,深入持久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同时,针对本次调研中发现的学生和家长受教育权利意识薄弱的现状,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教育质量,让学生愿意读
一是逐步建立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制度,在部分县(市)试行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对各县(市)教育局实行年度教育工作主要目标管理考评,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县(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机制,进一步落实县(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责任,把评估考核制度落到实处;二是从教育评价的层面上研究对策,通过推行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普通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建立健全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对校长、对教师、对学生的测量评价体系,用正确的评价导向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引导校长依法按规律自主办学,引导教师面向全体学生,引导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将升学竞争引向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竞争;三是通过组织学校体、卫、艺、德育等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学校从管理层面上下功夫,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上好必修课,开好选修课,搞好活动课,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多设置一些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有帮助的、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课程,增强学校的吸引力,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从不同的侧面感受到教育的价值、尝到成功的喜悦,让学生愿上学、爱上学、上好学。
2.强化宣传执法,让家长愿意“供”
一是强化教育宣传。家长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进一步加大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各省、区、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民族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家长明白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努力提高群众的教育法律意识和依法送子女上学的自觉性。二是讲清“情理”。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生动的事例帮助群众消除“读书无用”的错误认识,树立崇尚知识的社会新风尚。三是采取强制措施。突出重点,针对“钉子户”,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处罚少数,教育多数。
3.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学生读书条件
首先,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真正适合当地教育状况和现实状况的法规政策,既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思想观念,又要照顾到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应鼓励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各级各类技术学校的创办,同时课程制度的建立也要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配合当地的旅游业、种植业设置相应的课程,以此来吸引学生继续升学,继续深造。其次,完善相应的教育经费制度。国家和各级政府要保障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分担的规定。落实地方法规政策,如云南省“三免费”政策,通过州、县、乡三级财政和社会捐赠筹措“特困生”救助金,区别不同情况,定期下达“特困生”补助专款,为“因贫辍学”的学生提供上学的机会。最后,针对集中办学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各部门应加大对学校宿舍、交通状况的综合改善,对家离学校较远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加强心理辅导,改变他们不想上学的想法。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王哲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