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道德之上法律之下

2009-04-02 05:00蔡贇婷
消费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道德

[摘 要]和传统基于技术上的搜索引擎不同,人肉搜索其实是以社会工程学作为基础的,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的问题。本文以人肉搜索现象中体现出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论述。

[关键词]人肉搜索 法律 道德 隐私权

作者简介:蔡贇婷,上海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人肉搜索与传统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和普通的搜索引擎不同,人肉搜索通过在论坛社区中法帖提问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由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简单地说就是发问者提问,阅贴者将其所知道的信息通过跟贴的方式告知发问者帮助发问者解决其困惑。人肉搜索这种信息获取、交流方式的确有合众人之力、汇天下智慧的优点,比起普通的搜索引擎给出的信息,人肉搜索提供的信息速度虽有所不及,但是其提供的信息的针对性和信息深度、广度可能是普通搜索引擎望尘莫及的。

从本质上来看,普通搜索引擎的归依是计算机科学,而人肉搜索的归依则是人际网络这一社会工程学。人肉搜索说到底就是现代技术下的向人打听,只不过由于网络技术平台的发达使得被打听者的基数可以成倍扩大,用爱问知识人的口号来说就是“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

二、人肉搜索,道德之上

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挖掘逆社会主流道德者。2006年4月魔兽“铜须门”搜索,猫扑人肉引擎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详细资料公布于众,更有黑客成功窃取铜须的MSN密码。2006年4月的另一件事是“踩猫事件”。网民们靠视频截图中出现的大桥,认出了视频拍摄地点是黑龙江萝北县,并迅速挖出了踩猫者,一位离婚的中年护士,该护士后被单位解职。2007年4月“钱军打人”事件,几个小时之内,殴打老人者钱军和其妻子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孩子上学的学校全部曝光,许多人发短信给他的妻子,声称要弄死他们一家。而最近最轰动的人肉搜索案例莫过于“王菲”人肉搜索案了,姜岩因其丈夫王菲婚外情而自杀身亡,由于姜岩生前将其自杀诱因详细地发布在其博客中,愤怒网友展开了对王菲的搜索,在网上公布了王菲的职业,第三者身份,男方和第三者的合影,所供职的公司等等,事后王菲和第三者双双辞职,一些情绪激动得网友后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王菲将转载姜岩博客的三家网站告上法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校园偷情虽有辱菁菁校园之净土但毕竟不是强奸、虐待动物虽可恨但所涉的动物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殴打老人虽为人所不耻但未构成轻伤或许连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会对其进行处罚、负心汉虽卑劣但尚未构成重婚,那么法律只能对其保持缄默,没有发言的空间。“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既然这些行为不在法律制裁的范围之内,那么作为更高层次评价体系的道德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一番评判。传统媒体往往以引导者、总结者的身份发动、归纳舆论讨伐,而网络则提供了普通民众以更独立的身份对不善、不良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拷问,正因为人人参与,才更能激发广泛的思考、反省,对防止社会进一步的沦陷具有更直接的效果。人肉搜索就是虚拟空间中展开的道德拷问向现实生活回归进行更针对性的道德谴责的继续延伸。维护善良、纯朴的民情风俗,声源仁义之士,人肉搜索高举道德旗帜揪出违背社会主流道德者对其丑恶行径进行淋漓尽致地痛责,实在是人心所向。

三、人肉搜索,法律之下

然而,在道德旗帜下对不良、不善的行径展开的讨伐虽令人振奋,但道德的讨伐却也不能违反法律。

近代各国民事法律都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我国虽然没有规定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但是在《民通意见》第140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利益。虽然我国以名誉权的方式对侵犯公民隐私权进行救济的妥当性还需论证,但是对于公民的隐私利益是有法律上的保护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

所谓隐私就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人生活状态。关于隐私的范围到底是多大,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些学者支持私人领域说,例如19世纪末德钦提出“有限接近理论”,即“每个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决定揭露多少自己的事情,没有什么比这个更需要法律保护。”[1]“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众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2]一些学者支持私人秘密、信息说。例如王利明在《人格权法》中认为,隐私是“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还有生活安宁、信息说,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而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分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两类。”[3]美国学者波斯纳法官认为“隐私权可以分为两部分,独处的权利和保有秘密。”[4]笔者认为,“隐”,就是不愿为他人知道,不愿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私”就是与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利益无关且无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人肉搜索的被搜索者虽然各有可恨、可耻、可恶、可厌的情节,但是,搜索人对被搜索者隐私的揭露却也违法,侵害到被搜索人的基本权利。例如人肉搜索往往导致一些比较激进人士的“登门造访”、电话骚扰,有些被搜索者的生活、工作都被严重地打乱,甚至不得不辞职,更严重地甚至会影响其精神状态,而其周围生活的人也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虽然法律面前的人格有高下之分,但是这不影响法律对“上等”、“下等”人的基本权利的同等保护,这也是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者,有人或许会说,这些被搜索者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其私人行为了,而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如虐猫事件公布在网络上明显已经造成了对普通公众情感的刺激、对青少年的负面效应等,因此对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的信息公布也就名正言顺了。诚然,这听上去颇为有理,但是即使如此,也应当由公权力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而非由公众对其进行审判。

四、小结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说尊重个人隐私也许可以视为一种自由主义的道德进步,可是在隐私的背后也会并且实际出现了违反道德的、不轨的、甚至违法的行为,那么社会道德的某种“进步”或“发展”同时也就是道德的某种“退步”或“滑坡”。[5]当我们要实现更崇高的道德时却发现被另一法律化了的道德阻截,心中不免有些遗憾和无奈,但是站在自己的道德高塔之上而攻略保护普遍公民权利最基本权利确是更严重的退化。

参考文献

[1]Daniel J,Solove, Conceptualizing Privacy, 90 Calif, L,REV, 1103(2002)

[2]王传丽,《私生活的权利与法律保护》,载《民商法丛论》,197页,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年

[3]张新保,《隐私全的法律保护》,第16-18页

[4]Richard A,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1981,272

[5]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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