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喜
拙作《<唐诗三百首>五言律绝的出格问题》一文(载《中华诗词》2008年第5期)发表后,引起诗界的议论或争鸣,其中不少高明精切之论,令我受益。为深入研探,存异求同,兹就讨论中有关问题补述于下。
一,关于“出格”的概念。所谓“出格”,是在平仄对仗等方面超出了清人王渔洋表述的、现在亦广为沿用的《律诗正体》格式,包括平仄不合等拗体、三仄尾、三平调之类。以此逐一衡量,则《唐诗三百首》五言律诗和绝句半数以上变格“出格”,是无可置疑的。而像晓吉先生例举的“折腰体”(见《中华诗词》2008年第10期)之类,非但不是正格而早已“出格”了。
二、我将“出格”标以引号(下面文中不再加引号),是所谓的出格,合理的出格,亦即沈德潜所说“迥出常格之外”的出格,而不是非理性的出格。不管其对出格是否补救,我们对这种出格充分肯定,主张不作问题提出,“持正知变”,是我文章的主旨所在。
三、王维和孟浩然是五言大家,无论从《唐诗别裁》或《唐诗三百首》所选,其作品确是半数出格。《唐诗别裁》五绝卷收王维诗13首,其中5首正体,8首有变格,例如:“相送无高台,川原杳无极”(临高台送黎拾遗);“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鸟鸣涧);“乍向红莲波,复出青蒲飏”(鸬鹚堰);“看花满眼泪,不共楚王言”(息夫人)等,虽非正格,却处处精彩。
孟浩然,《三百首》收其五律亦是9首,除《过故人庄》外,其余8首皆非正格,仅三仄尾就有三处;《唐诗别裁》选孟诗五律22首,其中有三仄尾的12首,包括“吾爱太乙子,餐霞卧赤城”(寻天台山);“隐居不可见,高论莫能酬”(梅道士水亭);“崔徐迹未朽,千载揖清波”(寻梅道士);“坐听白雪唱,翻人棹歌中”(和李侍御渡松滋江);“士有不得志。楱椟吴楚间”(送友东归)等等,音节协和,意韵幽美……孟浩然可谓“三仄尾”高手。
作为五言大家的王孟,其诗格屡出正体,这是很值得思考的。
四,关于拗和补,正如霍松林老所说,唐诗人未必补救,经常无补无救,甚至有意为之。补救之说,远不足以说明唐诗的变格和出格。往往是望文生义,甚至胶柱鼓瑟。
还有人认为,上述这些变格诗是“杂体”。然而,正是这些作品,千百年来广为流传,为人们喜爱。《唐诗别裁》的编者沈德潜和《唐诗三百首》的编者孙洙,堂而皇之地把所谓“杂体”列入“正册”,视为精品。这些篇章,颇有创意,别具光彩,丰富了唐诗,后之人应该把它们打入“另册”吗?
还应指出,杜甫诗中三仄尾对三平调等或拗句屡见不鲜,“小雨夜复密,回风吹早秋”(夜雨);“五载客蜀郡,一年居梓州”(去蜀)等。显然,不是诗圣的平仄出了问题,而是出在后世之人的视野和观念上。
有一种说法是,唐代诗体尚非完备,正在发展。其实,律诗在唐初盛时的沈俭期、宋之问已经完备精密了,宋朝叶圭在《海录碎事·文学》说:“沈宋辈律诗,尤为精切”;唐代诗人元稹《杜工部墓系铭序》说:“沈宋之流,研炼精切,稳顺声势,号为律诗”;明代徐师曾在其《文体明辩序》中完全重复元稹的话,只是加了“唐兴”二字。从时间跨度看,变格、“出格”贯穿有唐一代。因“一字师”而著名的僧齐己。原作为:“万木冻欲折,孤根煖独回。前村深雪里,昨夜数枝开。……”郑谷只是把“数枝”改为“一枝”,而对首句的五仄视而不见。说明在当时习惯和诗人观念中,三仄尾以至多仄尾根本不是问题。而时代已经是晚唐和五代之间了。逮至宋、明,陆游有“蓬莱定不远,正要一帆风”(泛瑞安江),甚至王士祯本人亦有“卢沟桥上望,落日风尘昏”(留别相送诸子)这样三平的句子。
五,霍老还告诉我们,由唐至明,没有人把近体诗的用律从理论上加以总结和约规,也不见平仄谱之类的著述流传。清人王士祯(王渔洋1634-1711)的《律诗定体》,首次按五七言“仄起不入韵”、“仄起入韵”、“平起不入韵”和“平起人韵”总结出八种样式。清人董文焕的《声调四谱图说》,更将拗救详细化了。
如何看待王渔洋一类“律诗正体”?
首先,《律诗定体》是一家之言,且在探索之中。其只是力图概括和说明唐以来近体诗用韵的大略情形,远不足以包容全部。《律诗定体》只有薄薄数页,且版本错落,出人甚多。《清诗话》的编辑者注明是来自“家塾旧抄本”。可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定体或律条。在诗韵问题上,赵执信曾求教于王士祯。王“律调有所受之”,却“终身不言所自。其以授人又不肯尽也”。王还提醒赵执信“子毋妄语人”(谈龙录)。当代学者郭绍虞认为:“王士祯进一步摸索钩稽,初具眉目,只因不敢看作定论,所以不以示人”(郭绍虞:清诗话序言)。
其次,对王论当时即有相当置疑。崔旭在“念堂诗话”中指出:“王阮亭之古诗平仄。赵秋谷(赵执信)之声调谱,不见以为秘诀,见之则无用。”为《清诗话》作序的严伟说得更径直:“清代诸诗话,或章句而诋之,或单辞而称之,或则妄为格律以诏后人,或则别辟蹊径自矜独得。其究也,设辨愈多,去古愈远。”其“妄为格律以诏后人”,显然指向王士祯。
清代翁方纲(1733-1818)说:“予来山东,亟与学人举渔洋论诗精诣,而其间有不得不剖析者。盖昔之推渔洋者太过,而今之讥渔洋者又太甚。”(清诗话304页)应该说,方纲的议论是比较公允的:即渔洋的体例有参考价值,但并非不刊之论。不宜以后人之鞋套前人之脚。
总之,律诗须程式。出格亦多之。不救也精彩,律外有好诗。诗词这样的文学艺术样式,大众的认可程度和流传广度是最权威的检验标准。相当数量的“出格”名篇随着《唐诗三百首》广为流传,证明了其品位与生命力。了解和借鉴其中的经验,对于当今诗词的创作和研究,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