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噪声扰民难逃赔偿责任

2009-03-29 02:57赵新政
记者观察 2009年22期
关键词:噪声污染限值分贝

赵新政

常先生楼下是其居住的小区的自来水、中水泵房,内有6台大功率水泵交替运作,24小时不停运转。刚入住那阵子没什么感觉,日子久了,常先生和妻子、女儿总觉得睡不安稳,夜晚休息时间虽不算短,但白天总是没精神。他找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承诺改进,并对设备进行了改造,可效果不理想。近日,法院判决开发商根治噪声,同时赔偿常先生及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两年前,常先生购买了现住房。该小区的楼盘给排水管道是通过筑在水泥墙里的方式固定的,供水、排水时水泵带动管道一起振动,并通过墙体传播,使常先生家经常有一种“嗡嗡”响的声音。这种声音在夜晚更加响亮,叫人难以入眠。没经检测,常先生即断言这是噪声污染,这种噪声虽没有“轰隆”巨响吓人,但使人感觉极不舒服,无论白天还是黑夜,呆在屋里就烦。

常先生说,因小区采用高压水泵向高楼供水的方式,水泵启动时响声很大,随后是近20分钟的输水噪音,间隔1个多小时就来这么一次,不分白昼还是黑夜。去年,常先生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结果噪声超标。由于长期处于这种环境当中,常先生及家人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各种神经官能症。

屡次与开发商交涉收效甚微,常先生不得不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安宁、健康、舒适、优美生活的权益。他向法院提出:开发商要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其住房内的噪声污染,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与一般被告不同,该开发商完全认可地下室水泵房噪声扰民这一事实,并承诺要采取措施。对管道进行过改造处理。不过,对常先生要求其立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的意见,则表示无法接受。

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认定,常先生室内噪声主要声源是楼内地下室水泵。室内噪声实测值分别为:水泵启动时白天44.6分贝,夜间42.5分贝;水泵正常运转时白天:37.2分贝,夜间35.3分贝。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均规定,以居住为主的1类区域,白天噪声标准为55分贝,夜间噪声标准为45分贝。如果“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10分贝”。如此看来,常先生楼下的水泵噪声是超过夜间限值标准的。这个超标数值,相较国家环境保护部去年新修订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白天40分贝、夜间30分贝,超标幅度更大。

可是,开发商不承认自己超标。开发商强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只适用于区域环境,不适用于建筑住宅室内。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执行原建设部2003年修订的《住宅设计规范》是正确的,该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有关于住宅室内的明文规定,即室内噪声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如果用夜间40分贝这个标准衡量,该小区水泵噪声是不超标的。因此,常先生要求开发商对他进行赔偿的说法。是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常先生所说的他及家人因噪声致病,因失眠导致头疼等疾病只是其个人口述,没有用科学的医学技术进行确诊,故其请求沒有事实根据,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根据,开发商不同意其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住宅是人日常生活、休息的主要生活环境,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从保护公民生活环境的角度,代表国家制定了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标准。各单位、每个人都应遵从。

常先生的住宅属《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1类区域,经监测其室内夜间噪声实测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标准。侵害了常先生的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据此。判决开发商必须采取措施,减弱或消除噪声,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由于噪声长期超标,该污染对常先生及其家人的伤害是肯定的。尽管当前难以将常先生和家人所患疾病加以量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应该给常先生等人以精神抚慰。故判决开发商停止侵害,噪声排放未达标前按天计算罚款的同时,需赔偿常先生精神损失。

日前,开发商决定将泵房挪出地下室,并对管道振动进行治理,常先生期待着安静的生活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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