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理
摘 要: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基石,通过对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革历程和土地制度改革经验的回顾总结,指出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有些是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有些是操作不规范导致的,有些是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引起的。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公有制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2-0051-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今后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农村土地问题,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顺利推进,关系国家经济社会长治久安。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基石,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目前仍然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着力点。总结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经验
土地制度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牵动着整个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神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作为第一要务,持续不断地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逐步建立起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本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积累了一些必须长期坚持的成功经验。主要经验有五条:
第一,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确保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营制度并存的基本经营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农村的主要生产资料,只有坚持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和多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才能确保农村经济制度的公有制性质。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日益多样化,但始终坚持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公有制性质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不动摇这根底线。
第二,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停步,使农村生产关系始终适应生产力的要求。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程,每一次变革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农业发展方式、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的变化,必须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赋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内涵,激发农业生产要素更大的活力,促进农村生产关系高级化,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
第三,必须坚决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不放松,保证农产品供应充足。土地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不仅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农民的命根和饭碗。中国无农不稳,农民无地不稳。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操作上必须把制度创新和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但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而且要确保农民收益稳步提高。
第四,必须切实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循序渐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农民是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土地的直接生产经营者,农村土地制度必须反映农民发展生产的根本要求。我国历次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都是基层群众在生产实践中首先进行试验,积累经验后,通过国家政策或立法措施向全国推广,逐步建立新的土地经营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要发挥群众的创造力,采取农民自发探索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办法。
二、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统筹城乡发展步伐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一是产权不清晰。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来看,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分别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具体由哪一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产权主体的特征,而且国家通过立法和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制约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权利,导致农村土地的主要产权实际上由国家掌握。从产权内容来看,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现行法律只将占有权和部分使用权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并且限定了使用方式即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人并没有农村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看,一方面,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满后由原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从法律上确认了农民对土地长期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禁止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抵押和担保等,致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完整。
二是承包经营权流转不顺畅。现行法律虽然允许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而且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存在很多无形的制约。同时,由于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反映真实价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农民只能是较低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宁愿撂荒、交由他人代耕而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
三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从立法来看,目前仅制定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所有权归属、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农村土地关系仍由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法规来规范,下位法超越上位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重实体规定、轻程序规定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关于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关键问题的规定相互冲突,难以有效规范农村土地的生产、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活动。从法律适用来看,由于多部同位法交叉规范农村土地关系,以及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关系的一些规定比较模糊,出现了一些部门、地方选择性地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不利于贯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难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此外,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以及支农惠农措施等制度和政策调整,使农村土地制度和经营体制的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家庭人口自然增减,不同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呈现持续扩大趋势;大量农民转移就业,造成投入降低、粗放耕作甚至弃耕、撂荒等问题;同时,城镇化和工业发展大规模征用耕地,土地征用制度不科学,导致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增多。
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有些是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还有一些是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引起的,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公有制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有关部门和地方大胆探索,积累了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如正在推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允许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出资入股的条件。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农村土地制度为城镇居民向农村流动开辟空间;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促进农业集约化生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此,必须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构建市场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形成机制,形成有序顺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健全以法律为手段的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目前农村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所有权制度,其中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一般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等三种形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考虑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科学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逐步将经济管理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分开,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在此基础上,适当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有条件地允许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出资入股。
第二,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评估制度。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中的有效作用,借鉴我国固定资产评估的经验,考虑农村土地的功能,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现代评估方法为手段,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评估机构为依托,完善的法规体系为保障的农村土地评估制度。经过科学评估确定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可以作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担保、出资入股的定价基础和确定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
第三,逐步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参照我国目前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做法,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对举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以及举家流入城镇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家庭所承包土地,由国家按照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资金、技术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四,正确划分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干预,发挥市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政府应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土地利用规划等,调控农村土地用途的结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监督检查,维护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秩序;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土地资源配置等,应在完善市场规则的基础上逐步交由市场机制解决。
第五,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制度规范上的冲突,明确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规定,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留有法律空间。在此基础上,率先在经济特区、国家改革试验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就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定价机制、价值评估制度、使用权流转机制,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担保、出资入股等重大问题进行试验,条件成熟后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典,将城乡土地的产权归属、产权功能、权利义务、使用权流转程序等纳入一部法律。同时,修订《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原则、城乡土地法典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责任编辑: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