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时期的法制与金融发展

2009-03-13 08:27李关政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9年1期
关键词:金融发展转型

摘要:法与金融理论认为法律是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我国转型时期的金融发展正经历着深刻的体制改革,需要法律制度对金融改革的支持以及对改革成果的保护。所以法律制度对金融发展进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的内在关系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文章设计立法效率和司法效率两个指标来代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状况,用金融深化和金融市场化两个指标来反映金融发展程度,实证检验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我国在转型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对金融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加强法制建设是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措施,尤其需要更多地关注如何提高立法效率;而金融发展如何由当前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化是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立法效率;司法效率;金融发展;转型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1-0123-06

作为金融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新近兴起的法与金融理论发现:法律传统、成文法规和执法水平等是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法律制度通过加强债权人权利保护,有助于提高金融中介的效率、降低贷款利率、扩大信贷规模、降低金融波动性;大量的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结论。我国作为转型国家,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的建设和完善之中;金融发展也处于金融体制改革阶段。而金融体制改革需要打破原有制度的束缚,更需要法律制度对金融改革的支持以及对改革成果的保护。所以要实现法制与金融的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就必须对我国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有科学的认识。

一、文献综述

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Vishny(1997,1998,1999,以下简称为LLSV)对法与金融理论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们认为契约安排是形成金融活动的基础,保护投资者和履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比不支持投资者权利或不能有效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更能激励金融发展。而不同的法律传统对个人投资者权利的重视程度不同,可以导致金融发展存在重要差异。

该理论认为,政治体制的差异形成了三个主要的法律传统:英国普通法法系、法国民法法系、德国民法法系。英国普通法法系是为了抵制王权而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促进财产交易而产生的,因而鼓励了金融的发展。相反,法国和德国民法法典,强化了政府对法院的主导地位,并逐渐形成了注重国家权力而对个人投资者重视不足的法律传统。因此民法传统对于自由金融体系的发展往,住.较为谨慎。LLSV(1997)还采用49个国家的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民法系国家,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明显落后于投资者保护比较好的普通法国家。

在LLSV研究的基础上,Levine(1999)对法律和银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法律保护债权人权利较好的国家,银行业发展水平也比较高;而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优先权的那些国家,其银行业发展水平就比较低。另外,金融合约的执行情况对银行业的发展也有同样的影响。

随着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发现,法律的实际执行效率对促进金融发展也有重要影响(Katharina Pistor,Martin Raiser&Stanislaw Gelfer,2000; Daniel Berkowitz,Katharina Pistor&Jean-Francois Richard,2003等)。Demirguc—Kunt和Huizinga(1998)利用59个国家1988~1995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合约执行、法律体系效率和较少的腐败都会提高银行业的竞争程度。Laeven和Majnoni(2003)利用138个国家的数据考察了司法效率对于金融中介成本的影响,结果表明司法效率和债务合约的法律执行是不同国家金融中介成本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

我国学者也纷纷关注法律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不过主要是对国外学者的研究进展进行介绍或者进行定性的分析等。而卢峰、姚洋(2004)通过计量研究发现,加强法治有助于提高私人部门获得的银行信贷份额,推动银行业的竞争,但抑制私人投资,而且并不能显著提高经济的平均增长率。但是他们实证的样本期较短,在指标选择、数据获取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对法律和金融发展之间的作用关系进行较为全面的实证分析。

二、实证模型和指标设计

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发展水平是由经济水平决定的,而法与金融理论强调法律制度在金融发展当中的作用,在金融发展的决定函数中增加了法律制度变量,如下式:

其中:F表示金融发展,E表示经济水平,L表示法律制度变量,i=1,2,3……。本文在借鉴上述模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实证模型:

其中Fi表示金融发展变量,而方程右边的L表示法律变量,x表示控制变量,包括经济水平变量,i=1,2…t。因为法律作为一项制度因素,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可能是长期的,所以模型并不仅仅考察法律对金融发展的当期影响,而通过在自变量中包含滞后项来体现对金融发展的动态影响。

1金融发展指标(F)

金融发展水平提高的一个主要表现为金融深化程度,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是戈德史密斯提出的金融相关率指标和罗纳德·麦金农的M2/GDP指标来衡量。Arestis、Demetriades和Luintel(2001)考虑到不发达国家国内信贷的作用,设计了贷款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这一指标。我国的金融体制目前还是明显的银行导向型,信贷资产依然是我国金融资产的主要形式。所以本文采用Arestis等的指标能在总体上反映出我国金融深化程度,同时还能够充分反映金融中介在国民经济的资金配给方面的活跃程度,所以是比较合理的。该指标也被卢峰和姚洋(2004)、彭建刚和李关政(2006)TM等所使用。该指标用DEPTH表示,其公式如下所示:

DEPTH=TL/GDP(3)

其中TL为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GDP为国内生产总值。

我国金融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国家银行和若干家信用合作社,整个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垄断,不存在金融业的竞争。而在2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除了四大国有银行外,各种类型的金融中介纷纷出现,提高了整个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可以看到,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国家金融垄断的不断削弱,而国家金融垄断的削弱是以国家产权退出金融体系为根本途径的。La Porta,Rafeal;Lopez-de-Silanes.Florencio&Shleifer,Andrei(2000)的研究结果表

明,当政府在银行部门具有较高所有权比例时,政府就可以控制资源配置并资助具有政治利益的项目;而钱颍一(2000)指出:约束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滥用正是法律促进金融发展的途径之一。所以国家产权在金融业的淡出即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应该是法律促进金融发展的结果之一。所以我们构造了一个金融市场化指标(用MKT表示),公式如下:

MKT=NSOL/TL=(TL—SOL)/TL(4)

其中TL的含义同上,SOL为国家银行的贷款额,NSOL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额。本文国家银行的范围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

2法律制度指标(L)

立法是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法律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与金融体系相关的法律来体现,所以这里着重考察与金融相关的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立法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的出台和修订,从法律上对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给予法律保护并对它们的运作加以规范。这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合规与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本文设计了立法指标来反映我国金融立法的情况。从北京大学金融法库搜索了从新中国成立到2006年由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与金融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共253条,构建了立法指标(用LAW表示)如下:

其中law。为第t年末时的法律文件个数,t£=1986,1987…….2006。所以LAW指标实际上是每年新增金融法规占金融法规总量的比重,反映了我国金融立法的效率。

根据Pistor(2000,2003)等的研究结论,对于转型国家而言法律实施效率对金融发展也有重要影响。我国作为一个转型国家,法律实施效率的提高也一直是法制建设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证数据的客观性,我们采用结案率来反映我国司法的效率。—个案件结案的速度受到法院办案效率、法官水平和人们的法律素质等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结案速度也就综合反映了司法效率。由于本文重点考查法律与金融的关系,而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分类中经济纠纷案件是和金融最为密切的,所以选择了经济纠纷案件一审结案率这一指标(用CASE来表示),其公式如下:

CASE=-审结案数/-审收案数×100%(6)

由于结案数可能包括上期未结案件,所以结案.率有可能大于1。

3控制变量(X)

影响金融发展的因素很多,因此有必要对一些主要变量进行控制来增强模型的解释力度。金融发展理论普遍认为,金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水平决定,所以本文选取了实际GDP、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反映经济条件的控制变量,分别用GDP和TFI表示。

本文实证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由于法律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样本期为1986--2006年。实证数据中的经济、金融数据均剔除了价格因素,所有变量的数据均取对数,这样做可以消除变量的异方差性,同时也并不改变数据原有性质。本文所用软件为Eviews5.0。

三、实证结果

(一)平稳性检验

由于宏观经济数据常常是非平稳的,因此在进行相关检验之前需要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ADF检验法和PP检验法来检验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上述各个变量的时间序列均是一阶单整。对非平稳的经济变量如果采用传统的线性回归分析方法来检验相关性,可能会导致“伪回归”问题的出现。而由于所有序列都是同阶单整,符合协整检验的条件,所以应采用协整方法对它们的相关关系进行检验。

(二)协整检验

协整关系检验是判断同阶非平稳序列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以下用EG两步法来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即首先对因变量和自变量建立线性方程,然后检验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是否是一个平稳序列。如果残差是平稳的,就说明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否则即不存在协整关系。

下面分别以DEPTH和MKT为因变量,以LAW、CASE为自变量,同时以GDP和TFI为控制变量,考察它们之间的协整关系。对回归方程和残差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通过分别考察当期、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的自变量与DEPTH的协整关系,变量的不同组合形成了9道方程,如表2所示。9道回归方程的各个变量基本通过了t检验,只有方程2中GDP的t统计值相伴概率略高,但由于是控制变量,不会对实证结论造成太大影响;另外方程都通过了拟合优度检验、似然估计检验和D—w检验。方程残差的ADF检验结果显示均是平稳的,所以各方程均不存在“伪回归”。

实证结果显示:无论是否考虑控制变量,LAW和CASE都显著地进入协整方程,而且相关系数均为正,说明立法效率、司法效率和金融深化之间存在明显的协整关系。再考察不同滞后期之间的区别,发现LAW以及CASE的相关系数大体上都随着滞后期的增加而有所上升,说明立法效率、司法效率和金融深化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局限于当期,而是有着多期的影响,甚至滞后效应会大于即期效应。最后,比较LAW以及CASE和DEPTH的相关性,发现无论滞后几期或者是否考虑控制变量的因素,LAW和DEPTH的相关性都要大大强于CASE和DEPTH的相关性。说明法制进步的不同方面和金融深化的关系是不同的,立法效率和金融深化的相关性更强。

同样的,我们分别考察当期、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的自变量与MKT的协整关系,如表3所示。9道回归方程也基本通过了各项检验,方程残差的ADF检验结果也显示均是平稳的,各方程均不存在“伪回归”。

从表3中可以看出LAW和CASE都显著地进入协整方程,而且相关系数均为正,同样说明立法效率、司法效率和金融市场化之间存在明显的协整关系。再考察LAW和CASE不同滞后期的估计参数,发现立法效率、司法效率和金融深化率之间也存在多期的影响。最后,比较LAW以及CASE和MKT的相关系数,同样证明LAW和MKT的相关性大大强于CASE和MKT的相关性,说明立法效率和金融市场化的相关性更强。

(三)Granger因果检验

上面的检验结果表明:立法效率、司法效率和金融深化、金融自由化之间都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但是未能判断法律进步与金融发展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到底是法律进步促进了金融发展,还是金融发展促进了法律进步?下面将分别对两组模型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立法效率是金融深化的Granger原因;而金融深化不是立法效率的Granger原因。CASE和DEPTH也是

同样的关系。说明立法效率和司法效率和金融深化之间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

而考察LAW、CASE和MKT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可以得到类似的结论。这说明立法效率和司法效率也和金融市场化之间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

四、结论及启示

以上结果表明:首先,无论是立法效率还是司法效率和金融深化、金融市场化都是长期相关的,而且还存在显著的单向因果关系。所以我国的法律制度进步是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

其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局限于当期,而是有多期的影响,甚至滞后的影响可能会大于即时的影响。这也是和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因为,某项金融法律或者法规颁布后,市场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消化、接受和利用,其发生作用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是通过在司法实践中降低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如谈判、法律纠纷的成本等)来促进后期的金融发展。而且法律作为制度性因素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的,这说明法律制度进步对金融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要提高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就要加快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给我国的金融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能最大限度地发掘金融自我发展的动力。对于给金融体系提供量上的支持(如财政拨款、再贷款等),法律环境的优化就相当于质的改善,对金融业的促进作用或许要大于前者。

更进一步地,比较立法效率和司法效率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发现立法效率对金融发展的作用要强于司法效率的作用。因为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对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来说,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受到法律完备性的影响。另外,我国在1986年以来金融立法的力度是比较大的,金融法律的完备性大大提高;而司法效率还受到法院行政效率、法官专业水平、群众法律基础等各方面的影响,司法效率提高的速度相对较慢。所以在现阶段立法效率的提高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也相对较大。当前,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加大立法力度,提高法律条文的完备程度,把它作为完善法律的重要途径,这样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金融的发展。而长远来看,提高司法效率将是任重而道远的。

最后,对比法律制度和金融发展之间的作用关系,只证明了法律制度对金融发展有重要作用,而没有证据表明金融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这说明我国在转型时期是通过从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来推动金融发展的进程,而金融发展总体而言未能有效地诱致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主要体现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林毅夫(1989)的观点是一致的。我国的金融发展未能出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我国渐进转型的大背景密切相关,有着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原因,如金融功能财政化、金融改革各方的动力不一致、市场力量过于薄弱等。随着金融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过渡将是必然的路径,也是我国金融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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