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清时期的长芦贡盐

2009-03-11 09:31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明清时期

张 毅

[摘要]贡盐即充作贡品上纳给朝廷的盐及盐制品。明清时期,贡盐主要由长芦运司办纳,其种类有青盐、白盐、盐砖与盐卤。长芦贡盐主要用于祭祀及供宫廷人员、部分在京官员食用,数量庞大。其进缴初以实物,后将超过实际需用部分改征折色,以供朝廷移作他用,这一改变虽有利于灶户自由支配其劳动力,更表现了统治者的贪婪。

[关键词]明清时期,长芦,贡盐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6—0057—03

贡盐,即充作贡品上纳给朝廷的盐及盐制品。在现有明清盐业史研究的论著中,有关贡盐的研究寥寥无几。而贡盐又是盐业史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笔者梳理相关史料,试将明清时期的长芦贡盐情况作一简要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长芦贡盐的种类

明永乐间迁都北京以后,因长芦盐区距京师较近,盐产品取给方便,故虽然“天下产盐之省八”,“而贡盐独责之长芦”。清代盐法多沿明制,贡盐亦由长芦运司办纳。通过不同时期纂修的《长芦盐法志》及《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志书记载可知,明清时期的长芦贡盐包括青盐、白盐、盐砖、盐卤四种。

青盐即颜色呈青色之盐,如《魏土地记》日:县有大盐池,其盐大而青,名日青盐,又曰戎盐”。青盐一般“不假煎煮”,由“日晒而成”,品质较为粗糙,呈颗粒状,味道欠佳。与青盐相比,白盐由煎煮而成,较为精细,其“肌理如玉”,“粲如雪霜”,为粉末状,味道较好。如将青盐提炼为白盐,则需“用青盐三斤”,始能“煎白盐一斤”圈(卷一百五十四,光禄寺),由此足见二者质量的差别。但是煎办白盐较为费事,“其劳较煎办青盐为倍,常以十余丁而后煎办盐一包”。盐砖以白盐为原料,经拣选、淘洗、研磨、制坯、风干、焙烧等步骤制成,工艺精良。其形状为上窄下宽的长方体,每块均重十五斤。盐卤,即灶户通过刮土、晒灰等方法,提取出的用以制盐的卤水。

二、长芦贡盐的数额

明永乐间定制,长芦岁解青、白盐五十三万四千六百六十九斤二两,计两千六百七十三引。分别用于祭祀及宫廷人员、部分在京官员食用。其具体各部门分配数额如下:供用库二十四万一千六百六十六斤;内官监白盐六万二千斤,青盐七万二千五百斤;光禄寺白盐两万二千斤,青盐十二万斤,盐砖二百七十六块。然而将以上各部门所配贡盐相加,其和小于定制总额。因此,史载分配情况定有遗漏,此处所引当视为其大约情形。清顺治元年,改定岁征长芦贡盐数目。其中青、白盐共计七十四万四千七百七十四斤,盐砖二百七十六块,盐卤两千四百斤。五年,对盐砖数额进行更定,令添造三百九十一块,共六百六十七块,其他未变,俱照元年定额。其分配情况如下。

然而贡盐的实际征收数量并非完全按照定制,往往根据其时具体情况,灵活征收,如明弘治时,内府供用库岁派青、白盐十七万五千斤,低于定额;正德间,增至三十五万一千八百四十四斤,高于定额;嘉靖元年(1522年),因御史郑光琬言:“陛下登极,首诏选汰内府各监局员缺,悉依祖宗故事。今冗滥既清,供用无增,课额宜悉罢减”,遂恢复弘治旧制;二十六年,又更为永乐定制。清代,贡盐征收数额多依定制,盖与贡盐改征折色有关。

明清长芦贡盐除正额外,尚有加耗。由于资料阙如,明嘉靖十六年以前的情况不可考。自嘉靖十六年始,供用库、内官监、神乐观每正盐一百斤加耗一百斤,光禄寺每正盐一百斤加耗四十八斤,户部及都察院官吏食盐每正盐一百斤加耗十斤。万历间更定灶户进解内府白盐加耗数额,每百斤加耗减至五十斤。清初,长芦属兴国等北十场灶籍生员姜应熊等,因灶困场疲,连名请求开豁耗盐,以保证贡盐的解纳,称:“兴国等十场住居海边,自遭闯寇蹂躏,村落丘墟,又因地圈星散,水灾为祸,颗粒无收,所食树皮草籽,苟延残喘。正项御盐拮据,措办苦累已极”,如再附加耗盐,则“粉身难措”,致“欲办无术,欲逃无路”。顺治十年,经长芦巡盐御史张中元疏请,大大减少了沿于明代的盐斤加耗,重新定制为:供用库、内官监、光禄寺、神乐观贡盐每一百斤各加耗三十斤,户部等衙门官吏食盐每一百斤加耗十斤。经计算,加耗总量为十七万八千四百一十余斤,正、耗贡盐总额达九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斤。此外,如遇闰年,再加耗盐一万九千二百九十七斤有余。

三、长芦贡盐的征缴

长芦贡盐的征缴并非由运司分派所有盐场办纳。而是从便于征收出发,只将贡盐任务分派给个别场分。如青、白盐由沧州分司辖下海丰、严镇等场,青州分司(天津分司)辖下芦台、越支等场办理;基于运输成本考虑,盐砖初派于可通舟楫之富民、丰财、厚财三场。万历十一年,长芦运使高世雨查得芦台、兴国二场亦系沿河,交通便利,遂加派芦台、兴国二场。后以芦台场盐价低廉,采买尤为便利,故将盐砖烧造任务交由芦台一场承办。各场所办贡盐多寡之数,由运司根据当年需求量,临期均派。这种部分盐场办纳贡盐的办法,使各场负担不均,或多或少,甚至有的完全不用办纳,这无疑易于引起各场灶丁的矛盾。有鉴于此,其时又采取了补救办法:运司签审各场丁粮近上之家充当白盐上户,每丁派白银六分,共征白盐银(实为采买青、白盐、盐砖等贡盐银,史料多以白盐代称)二千零四十两,限每年三月内交完,解运司贮库,作为向办纳贡盐各场灶户收买贡盐之费。至收买时,由巡盐御史委首领官一员、场官二员,根据南、北盐场的盐价(南场每引银六钱五分,北场每引银五钱五分)与应办数额(南场一千三百二十引,北场一千三百五十三引),支取相应数量银两(一千六百零二两一钱五分),赴特定盐场收买、筑包,运赴天津盐坨贮存候掣,并就近雇人看守。明代贮存贡盐之所有二:皇盐厂,位于天津城北;白盐厂,位于天津西沽。至清代,二所均废,贡盐贮于天津城东门外盐坨。贡盐多于九月中旬解纳,其沿途起运、车船使用等费用由运司筹措,需当堂支给总催等役,以便其随同负责官员赴京上纳。贡盐征收实物的过程相当复杂,环节较多,又于征收、接送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实物贡盐的实际需要,使其不可能被废除。

长芦贡盐除征收实物外,还有折价一种征收方式。早在明代,折价征收既已开始。盐卤因用处较少,最早开始折银征收,但其具体时间已不可考。盐卤每百斤折价银一钱六分,全部两千四百斤共折银三两八钱四分。因数量不多,由运使个人负责,捐俸解决。青、白盐改征折色始于万历二十四年,时光禄寺卿田畴以“见在贮库盐斤够三年支用”,请改征折色,得到批准,令折色三年,照盐卤价征收、解送。解送人员不再给予脚价等费。清代,盐砖数量增加,故也开始折价征收。各色贡盐折价缴纳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康熙八年(1669年),令以后贡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额,行文运司解送,与定制之差额部分,即余盐,折价解部,其煎办盐斤,除奉文取解本色外,所有存剩部分收贮天津盐坨,来年额办盐斤或征本色或征折色,谘部酌定;康熙十三年规定,如果贮库贡盐敷用,停长芦运司解送,折价交户部;康熙二十八年,令嗣后长芦贡盐只煎办四十万斤,其余五十余万斤停止煎办,折价报部;康熙五十一年,议准长芦运使原解送青、白盐十万斤,盐砖百斤,自五十一年起至五十五年止五年内停止解送,折价解部,并且五年之后,每年止解青、白盐六万斤,砖盐四千斤,其余折价银报部。

明清长芦贡盐改征折色的主要原因在于贡盐定制额数过多,食用不完。如康熙二十八年左右,长芦运司煎办贡盐九十余万斤,而内务府、光禄寺每年取用仅三十余万斤,余剩颇多。余剩贡盐不可久贮,久贮则不免损耗,然而明清政府基于利益考虑,亦不愿减少贡盐额数,因此,将多余贡盐折价征收。贡盐折价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使之可随需用于其他方面。如顺治十七年,部题“盐经久贮,又虞消耗,目今兵饷匮绌,改折亦可少补军需,兼省灶丁转运之劳”。另外,煎办贡盐耗时、费力,且岁有定额,对灶户的盐业生产形成一定束缚,贡盐部分改征折色后,灶户获得些许自由,负担也有所减轻,对长芦盐业发展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贡盐本为供应朝廷用盐而设,折价征收者乃为超出实际需要的部分,本应予以免除,但明清政府却不予豁免,这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了统治者的贪婪。

[责任编辑柳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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