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资源产权改革的出路

2009-03-10 06:49王雅洁
财经问题研究 2009年2期

于 左 王雅洁

摘 要:在中国,虽然通过承包制等改革手段划分了资源产权的权属,但因未明确赋予产权行使者对所承包资源实施市场交易的权利,影响了产权功能的发挥和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有效利用。本文在分析产权与市场交易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市场交易是产权的一项根本内涵,是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并结合牧场等资源产权改革的问题与困境,提出实现市场交易是资源产权改革的最终出路。

关键词:资源产权;产权改革;市场交易;租金消散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2-0043-07

一、引 言

草场承包会对承包者形成正向激励,承包者会关心和爱护所承包的草场。但问题是,中国的草场经历了以承包制为主要特征的产权改革后,仍然出现较为严重的退化问题。

中国草原与畜牧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80年代,草原与牲畜均为公有。改革开放以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草原与畜牧产权由原先的部落、寺院、私人等多种所有制转变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一时期,由于集体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轮牧,并没有造成草原过度沙化、退化。但问题是“大锅饭”体制导致效率低下。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草原仍为公有,而牲畜承包给私人。制定该方案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率。以内蒙古牧区为例,1984年,牧区实施了“牲畜折价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制度,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在短时间内,牲畜总量便迅速增加。到1985年,全区的牲畜年总增长率达14%。而与此同时,对草原却仍采取公有制。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集体经济所有的草原除外”。这种“畜牧私有、草原公有”的安排结果导致过度放牧,加重了草原的载畜负担,破坏了生态环境,形成“公地悲剧”。第三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大部分地区的草场先承包到村民组,后逐步承包给牧民。仍以内蒙古牧区为例,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草场集体使用权逐步转让给牧民,期限为30—50年。“草畜双承包”的制度调动了牧民改良草场的积极性,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至2006年,该牧区已连续取得18个畜牧业丰收年,牲畜总数已经超过1亿头。但是,与此同时,却出现了更为严重的草原退化。[1]

理论上讲,草畜承包后,“公地悲剧”赖以存在的矛盾似乎不存在,为何还会出现草场的严重退化?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分析草原的生态特性。草原生态系统具有脆弱性和非平衡性,这两种特性决定了草原被过度使用后需要一段较长的恢复周期。在众多的放牧方式中,惟有轮牧才是适应这一特征,能够永续开发和利用草原的方式。而轮牧的实施,要求草原具有足够大的面积,以便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譬如,在同一时段里,已恢复好的草场用来放牧,而尚未恢复的则禁止放牧。但在“草畜双承包”的制度下,由于各家承包的草场面积狭小,畜牧只能在一块固定不大的草场上长期反复地放牧,轮牧根本无法实现,所以,退化在所难免。

从中国草原畜牧业改革的进程看,通过实行承包制,产权改革是朝着使用权、收益享有权逐渐明晰的方向进行的。但问题是,缘何产权改革仍未解决牧场退化问题?是否是因产权改革方向出了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本文尝试对此加以分析。

二、相关文献

(一)文献回顾

对产权与市场交易的关系问题,经济学家根据不同的假设,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追溯“产权私有”的渊源,需从庇古对社会成本的分析开始。庇古在其经典著作《福利经济学》中以公路使用为例展开分析,认为出现外部性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所致,而二者分离的原因是市场失灵,所以有必要以政府干预替代市场。[2]与庇古的观点相反,奈特(1924)在回应中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真正原因是由于缺乏市场交易,而交易的缺乏又恰恰是因为没有私产,所以问题不在市场失灵,而是政府未能推行产权私有制。继承奈特的观点,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是界定产权(也就是后来的科斯定律),换言之,只有界定了产权,才会消除外部性。[3]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对这一领域的贡献功不可没,但美中不足的是,他的分析是建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上,对此,后来的经济学家进行了拓展:现实社会中交易费用并不为零,也正是由于它不为零,才需要界定产权,才需要市场交易。原因很明显,界定产权和市场交易都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这一推断可以从市场运作的主要功能——缩小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中得出。由此可见,已有的代表性观点普遍认为,消除外部性首先需要实现市场交易,而实现市场交易的前提是将生产要素的产权划分给私人。

张五常从租金消散的角度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推导。他认为:首先,在现实经济中,无论有没有市场,竞争都会存在。只不过有市场时,决定竞争胜负的标准是价格;而没有市场时,决定竞争胜负的标准是非价格因素。其次,由于竞争处处存在,不同制度下的胜负标准又千差万别,其中某些标准很可能诱使人们对资源的不合理使用,所以,竞争很容易导致租金(收入)流失、资源浪费。最后,在众多的标准中,只有价格不会造成这种浪费和流失,即惟有通过推行私产而建立起来的市场制度才会让资源的使用合理化。否则,当资源作为共用品时,人们必然会为一己之私而竞相夺取,有了争夺就难免要付出额外的代价,抵消原有的租金。因此,在处处竞争的经济中,只有界定了产权或有了主的租金(收入)才会存在,而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所属的租金(收入),都会因为竞争而散失。以上是从租金消散角度对产权私有做出的解释。

(二)理论解读

综上,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即没有产权界定就没有市场交易。但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与此同时,市场交易也是产权的一项构成要件,即产权中的自由转让权职能的体现,换言之,如果产权不能进行市场交易,产权就不是真正意义完整的产权。

完整的产权是同时拥有三方面权利:使用权、收益享有权和自由转让权,三者缺一不可。在这里,使用权和收益享有权不难理解,无非是静态的权属。但自由转让权就不同了,“转让”意味着资源不再为单一的人所固有,而开始在多个人之间产生流动,其流动的媒介恰恰就是市场。[4]由此可见,定义中包含了自由转让权,就意味着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其作用的发挥就再也离不开市场交易的实现。而现实改革中,人们在理解和应用这一概念时,往往只停留在静态,以为只要将资源划分给个人就可以了,而忽略了市场交易这个对产权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导致产权形同虚设。

下面,我们从租金消散的角度证明市场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张五常以租金消散为工具论证了私有产权的作用,但是没有强调市场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在这里,我们采用相同的方法对后者加以论证。具体如下:

按照哥顿的定义,租金等于生产的总收入(平均产值乘以总工作单位)与薪酬的总支出(边际产值乘以总工作单位)之差,如图1中P1AB W1的面积。[5]在此基础上,张五常认为,当生产要素有权利界定或有主人时,其主人为了争取最高的租金收入,会调整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也就是下游生产者对要素的使用量),使下游生产者从事生产的边际产值MP与他放弃生产并另谋高就所获得的单位时间的薪酬W相等,从而将这部分租金(P1ABW1)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而当生产要素没有被界定清楚为谁所属时,生产的边际产值通常高于非生产的时间薪酬,于是,会有更多生产者进入该行业,更大限度地开发资源,直至边际产值减少到与时间薪酬相等为止。随着生产者数量的增加,每个生产者的边际产品曲线都会向左下移动,平均产品曲线也随之向左下移动,导致P1ABW1的面积变小,原有的租金降低,如图2中P2ABW2所示。

可见,租金之所以消减,是由于当要素作为共用品使用时,生产者的边际产值MP同非生产的时间薪酬W之间存在差距引起的。因此,只有缩短二者的距离,才能够把租耗的程度降低。

对此张五常的观点是,通过将要素界定给私人,让其所有者有权决定要素的使用量(以合约的形式约束生产者的数量),从而使生产者的边际产值被控制在与非生产的时间薪酬相等的水平上。

该观点只分析了边际产值的决定因素,而非生产的时间薪酬是由何决定?还是生产要素的权属吗?显然不是,仅仅作用于单一行业的要素权属怎么可能决定到非生产的其它行业呢?所以,除非非生产的时间薪酬固定不变,否则就不能单靠产权归属来缩短二者之差。而事实上,非生产的时间薪酬也是变化的,要想找出曲线移动的真正内因,就必须从包含多个行业的市场整体入手。根据已有的理论,在任何市场条件下,生产者放弃生产、另谋高就所获得的时间薪酬,都等于他从事生产——即与要素所有者达成交易——的单位机会成本。而越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单位机会成本与边际产值就越接近,换言之,时间薪酬相对于边际产值的偏离程度就越低。由此,决定二者之差的根本,就是整体市场的竞争状况,即生产者和要素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易的自由程度。交易越自由,表明要素所有者与生产者各自行业内的竞争越充分,双方就越容易在相互选择的基础上将交易的量调整到自己所需要的范围,从而让要素所有者获得越多的租金;反之,则行业内的竞争越弱,双方的选择与调整就越要受到非市场条件的限制,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也就越容易消失。可见,是交易的自由度引导了边际产品曲线的平移,最终决定了租金消散的高低。

再以公海捕鱼为例。当大海没有业主时,由于交易缺失,造成收入无主,渔民们非捕鱼的时间薪酬远低于捕鱼的边际产值,于是竞相捕鱼、滥用公海,最终导致每户渔民的边际产品曲线都向左移动,使大海整体的租金降低。而当大海的产权被界定以后,也正是由于交易的存在才使得业主同渔民之间可以互相选择,譬如业主通过出售牌照来选择渔民,进而调整捕鱼船只的数量。[6]张五常曾对美国阿拉斯加州的捕鱼胜地做过调查:一个牌照的转让市价高达20万美元——这个牌照的价格就是大海捕鱼的租金的折现。可见,虽然张五常没有推导边际产值与时间薪酬之差存在的原因,但是从这项调查的推理中,也不难透析本文的观点:减少租金消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平台,是市场交易的实现,这也是完整产权的一项根本内涵。

三、经验分析

市场交易要以产权界定为前提,而产权的功能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最终完整体现出来。资源等公有产权进行的以承包制为特征的改革,虽然在名义上赋予了承包者一定的承包权(包含使用权和部分收益享有权),但因承包权不能实现市场交易,所以承包者所享有的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而是残缺的产权,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依然得不到有效发挥。以下仍以中国的草畜产权制度改革为例加以说明。

(一)改革实践

1.第一阶段:草场公有,牲畜公有

“草场公有、畜牧公有”就是所谓的“大锅饭”状态,即草场和牲畜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没有承包给私人。传统的经济学分析认为,该状态效率低下的原因是缺乏竞争。[7]这种判断与实际情况相悖:竞争是无处不在的,无论何种体制下都如此。要想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只需看它所服从的假设条件。既然任何经济分析都是在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只要追求尚在,竞争就没有理由消失。因此,导致效率低下的原因并不是缺乏竞争,而在于判断竞争的标准不同。不同体制下的不同标准,决定了各异的竞争对象。其中,惟有市场制度下的价格标准,才让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将生产效率作为竞争的目标。相反在“大锅饭”时期,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配置都是通过人民公社来完成,产权也完全归人民公社所有,所以也就不存在市场交易。交易的缺失限制了劳动者对资源的掌控与更高收入的获取,因此,他们自然不会把提高产量作为最大化利益的途径,不会将生产效率视为竞争的目标。取而代之则是想方设法让同等工作时间内自己付出的劳动量最小。于是,怠工、浪费日益盛行,效率低下在所难免。由此可见,“大锅饭”状态之所以低效,并非缺乏竞争,而是未能形成市场,致使原本在市场条件下可以收到的租金,由于没有明确的业主,而在竞相的偷懒与浪费中丧失。这一阶段的改革表明,产权界定与市场交易的缺失,将引起效率降低和资源浪费。[8]

2.第二阶段:草场公有,牲畜私有

“草场公有,畜牧私有”制度下出现“公地悲剧”。1984年,在草场仍然保持公有并由集体管理情况下,牧区实施了“牲畜折价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改革措施,将牲畜分给牧民。这一政策激发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较短时间内,牧区牲畜数量就开始激增。但是在调动牧民增加放养牲畜数量的积极性的同时,草场却仍旧维持公有,于是这种改革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哈丁形容的“公地悲剧”中的过度放牧。[9]过度放牧必然导致草场超载,破坏草畜平衡。20世纪80年代,内蒙古全区草地载畜量为5 475万羊单位,到1990年,牧区牧畜载畜量达7 900万羊单位,超载2 400多万羊单位。[10]

从制度设计而言,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可能缘于人们误将草原看作共用品。但决定一种物品或资产是否为共用品,并不看它是否由公共部门提供,而看它是否兼具非排他和非竞争两种属性。[11]草原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被一部分牧民享用的同时,不排除为其他牧民享用,因此具有非排他性;但是,随着牲畜规模的无限扩张,使用草原的追加成本却不能在再像早先那样可忽略为零,它并不具有非竞争性,因而,草原不是共用品。

同第一阶段相似,第二阶段的改革也表明,没有市场交易,资源的配置就无法实现最优。

3.第三阶段:草场承包,牲畜承包

把一定范围的草场和牲畜承包给同一户牧民,让他同时拥有对二者的使用权和收益享有权,的确是界定了这两种物品的权利,也确实把牧民的切身利益同草场的经济效益连在一起,调动了牧民改良草场的积极性。但是,由于规定每户牧民只能固守自家资源、在自家场地内经营,无法形成资源的流转,所以从长远看,它非但没有减少上一阶段的租金损耗,反而引发了牧民们的自行套牢。这种结局无疑是事与愿违的。究其深层的原因,绝非草原自身特性,而依然是体制问题——现行的分包到户只不过将指定的草地划分给单户牧民家庭;在不同家庭之间,不存在产权交易。这种经营模式,从建立之初就同第二阶段一样,让牧民在自家草场上畜牧的边际产值高于非畜牧的时间薪酬,促使他们利用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提高产出。随着资源的减少,草场终究无法满足载畜的需求,到那时,牧民们终将避免不了对牧场使用过度,导致草场资源的枯竭和租金的消耗。这一阶段的改革表明,如果市场体系不健全、承包制推行不到位,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甚至会付出额外的代价。承包制推行到位的标准是市场交易,只有在市场上展开交易,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因此,产权的推行不能只着眼于静态的权利归属,即使用权和收益享有权的主体被界定清晰,关键还要看是否可转让,实现动态的市场交易。这是产权的一项根本内涵,也是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

(二)理论应用与实践推广

上文以草场产权制度改革为例,分析了市场交易与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之间的关系。检验这种关系与推导出的基本命题是否具有普适性,不能只考察某一行业,还要看它可否被广泛应用到其他领域中。事实证明,市场交易不仅是草场产权改革的出路,同样也适用于其它生态产品,以及渔业、林业、矿业资源和土地资源等资源产权的改革。

在全国和各省编制的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出现了生态产品这个新理念。由于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开发强度不同,其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便有所差异,而人口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又必须同当地的资源环境相适应,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把各地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及禁止开发区,并相应地制定不同政策,以促进各地区差别化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生态产品”理念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限制开发区基本都是资源环境承载力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大多是生态环境保护区,这些地区被限制和禁止开发(这里的开发指大规模、高强度地推进工业化与城镇化)后,基本出路之一就是发展生态类产品,并通过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产品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的工业品与服务相交换得以运营。在生态产品概念提出以前,生态资源(如水、空气等)都被称为生态环境,缘于当时看来,这类要素的生产成本和使用成本均为零,可以无限制地索取,并不需要通过交换来分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对资源的消耗,原本富余的资源变得稀缺了,它的生产成本和使用成本不再为零,所以也就需要同其他资源一样,以产品的身份通过市场交换来调配。由此可见,生态产品概念的提出,预示着中国生态资源的使用将走上市场交换、市场调节的轨道。

再如矿区治理,为了避免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政府会限制相关企业的超强度开采和无序开采,禁止矿区周边居民的采矿行为,这样做无疑给企业和居民造成经济损失,于是政府要向他们支付一定额度的补贴。在这里,因限制和禁止采矿而保留下来的资源(诸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资源等)和衍生出来的无污染空气,就是矿区提供的生态产品;政府把从享受这些产品的其他企业和居民那里征得的税收补贴给矿区企业和居民的费用,就是生态产品的价值。尽管从表面上看,该过程并没有脱离政府的干预,但是,“生态产品”及其价值的诞生,终究让这一机制具有了市场的属性。在这里,我们可换一种视角,把政府看作市场条件的中介。之所以没有完全依赖市场,是由于体制和法制尚不健全,然而,这并不排除下一步向市场化进展的可能。这种通过市场交易互动来配置资源的方式,比起以前将矿山开采的产权有限制地下放给当地居民,并让他们和更多的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显然高明多了。道理就在于,从前缺少市场交易的产权,虽然把使用权和收益享有权划拨给了居民,却并没有将恶劣的后果也全部留给他们,再加上没有明确的价格作指引,他们也就无从计算且不必在乎到底造成了多大的代价,所以最终还是避免不了浪费资源。规划和政策的制定者们已经开始关注市场交易这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市场交易作为产权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将日益明显,这反过来也将推动产权改革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

与此类似,中国矿产资源因初始划拨及承包缺乏市场交易机制,未能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这不仅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有效利用,而且造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扭曲,并危及中国未来的资源(能源)安全。林业资源、渔业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产权改革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的改革。随着资源产权交易功能的实现,草场、土地等各种资源便可在此基础上实现规模化开采与利用,并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最终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改革经验与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找出了草场(资源)产权改革的路径,那就是要实行不同物品或资产——即不同权利组合——之间的交易。理想化的政策,不同的牧民之间可根据自身特长对自己所有的牧场进行交易,喜欢且擅长放牧的可从不喜欢或不擅长放牧的牧民那里租得更多的牧场,而不喜欢或不擅长放牧的牧民从事其所喜欢或擅长的,这种交换符合专业化分工的原理,会提高经济效率。牧民放牧的边际产值等于从事其他劳动的时间薪酬,而场主从该牧民处索取的收入也等于另选牧民所得的租金,这恰好同佃农分成的假设相似。[12]该假设意味着资源全部由市场配置,决定选择还是放弃也完全以价格为标准。上文已经论证,价格标准可以让租金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从而保证资源被高效、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其次,从现实层面看,这样安排一方面会激励牧场主严格控制牧场的载畜量,同时积极改良以求植被在最短的周期里恢复生长;一方面迫使牧民合理利用草场,以保证同场主建立长期、稳定的买卖关系。因此,该措施无论短期还是长期,都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有利于生产高效、稳定地进行。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这项政策。譬如,加拿大将草原权属分为三种类型:国家所有、个人私有和联户购买所有(按股份确定放牧牲畜的数量),其中非国家所有的草原面积在2005年已占到94%。该国90%以上的草场均设有围栏,并在各自区域内划定牧道,以保障禁牧、休牧和轮牧的顺利进行。再如,澳大利亚把大量具有市场价值的牧场分包给私人,并允许其自由买卖和租赁,并将私人牧场的税收入归财政。每块草场无论由公共部门还是私人使用,都有产权证书,其精确的位置、大小及所有人全都被界定得一清二楚。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澳大利亚的例子可以看出,产权界定并不是非要将权利划分给私人,只要界定得清晰并且能够用来交易,即使这种权利由公共部门掌管,也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13]这些国家通过实行此类政策,都成功地解决了牧草资源的配置问题。

然而,上述方案虽然理想,却未必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根据现实国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还要顾及社会因素,不但要力求资源流转配置的规范合理,还要确保牧民生产生活的和谐稳定。由此,本文的建议为:继续保持牧区承包稳定并长期不变,在此基础上,借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允许草场承包权的流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牧区所实行的草场的承包制,只将草场的使用权和收益享有权分包给牧民,却没有将转让权一并下放,因而是不到位的。只有允许承包权流转,牧民才算拥有了完整的产权,才可以灵活地使用和支配手中的资源。从理论层面看,该政策同样满足理想化的约束条件:(1)草场权利界定清晰;(2)转让权的实现让资源不再为固定的主体使用,而是流入善用者手里,于是在场主和牧民之间就出现了交易,有了交易就有了选择与竞争;(3)牧民放牧的边际产值等于从事其他劳动的时间薪酬,而场主从该牧民处索取的收入也等于另选牧民所得的租金。因此,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在理论上同理想化的效果是一致的。从现实层面看,该政策同样激励了场主对载畜量的控制和对植被的改良,也同样确保了牧民合理利用草场,所以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在保持牧区承包稳定并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允许草场承包权的流转,是既遵循经济规律,又符合现实国情的出路,是牧场等资源产权改革的出路与归宿。

四、结语与展望

在传统分析将产权界定作为市场交易的前提的基础上,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考证,揭示了市场交易是产权的一项根本内涵和题中应有之义,是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是判断产权改革是否到位的最终依据。传统的观点,由于忽略了影响租金消散的一个关键性变量——时间薪酬的存在,而使人们在理解产权与市场交易的关系时,出现了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造成租金消散的直接原因是边际产值与非生产的时间薪酬之间存在差距,而传统观点只考虑边际产值的影响,并没有在二者之间差距的框架下加以分析。这样,对决定差距进而决定租金消散大小的根本因素——市场交易的自由度——就无从探讨。第二,在没有市场交易作支撑的情况下,其实无法确定产权真实的属性。诚然,将使用权和收益享有权划分给承包者(私人),大大推进了产权改革的进程,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是,当交易不存在时,这种产权改革所形成的经济仍是缺乏资源流转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更有甚者导致承包者画地为牢,将天然的牧场等资源人为地分割为碎块似的结构。在这样的经济形态中,资源配置不可能实现最优。第三,由于人们未能领会到提高交易的价值,所以就没有积极地开辟交易市场,对权利的使用也就仅仅停留在划分的层面,最终导致产权的功能难以发挥。据此,可以进一步概括已经得出的结论:不仅界定产权是实现市场交易的前提,市场交易同样也是产权的题中应有之意,是其根本内涵,二者互为依托,不可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