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炎
摘要:气候变暖趋势下,目前已建立一个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与WTO存在松散的潜在的联系。未来WTO与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可能存在维持现状,成员方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采取单边措施,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与WTO挂钩等趋势,就我国而言应当尽力使其维持现状。
关键词:WTO;气候变化;单边贸易措施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这次会议吸引全球的目光,因为此次大会能否取得成果,关系到人类能否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灾难。2008年,随美国次贷危机向世界蔓延,世界经济步入衰退,气候变化这一议题似乎被暂时搁置,但是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波兹南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所表示的,气候变化问题必须在各国议事日程上占据首要地位,因为与经济危机相比气候变化涉及到更高的利益,它影响到人类当前以及长远未来的生活和繁荣。那么目前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如何,它与WTO是否存在联系,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1目前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分析
197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Molina和Rowland提出,人类生产活动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并将带来灾难性的影响。1985年20多个国家代表签署《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开始。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55个国家签署这项公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奠定了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这一机制的目标是保护气候系统,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强调国际合作、尊重国家主权、秉持各缔约方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确定在《议定书》之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议题主要为——适应气候变化消极后果的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等。
这一系列文件的签署,对于防止气候系统恶化、稳定目前气候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应看到目前的机制都存在较大缺陷:
1.1效率低下,进展缓慢。谈判中,各方分化重组,形成所谓伞形国家集团、欧盟、77国加中国等利益集团。各集团分歧严重,欧盟提出定量减排并设定时间表;美国反对定量减排并设定时间表、主张市场机制、要求把发展中国家纳入减排体系等等;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反对承担减排责任,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巴厘岛会议虽然取得了成功,但是基本分岐未能消除。《公约》采用的是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缔约方会议有关规则的方式,在分歧较大情况下要达成新协议困难较大 。
1.2缺乏强制力和有效地解决争端手段,实际效果不理想。据联合国《框架公约》秘书处数据,与1990年相比,2004年欧盟的排放基本持平,日本增长6.5%,加拿大增长26.6%,大部分附件I国家没有实现议定书第一期承诺的减排目标。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公约确立的保证各缔约方履行义务的机制存在先天缺陷。公约规定了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并要求其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议定书规定了各缔约方的减排指标。但是对于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有关缔约方通过谈判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应争端一方要求,设立调解委员会,但调解委员会仅做出建议性裁决。这实际上将缔约方履行承诺希望寄托在缔约方的自愿上。
2WTO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联系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进展缓慢,而温室气体排放在增加,气候变化速度在加快。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2007年公布第四份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全球变暖已是事实,全球变暖极可能源于人类活动,气候灾害会因此更加普遍,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为此写道:科学家已经尽力了,接下来是政治家履行职责了。但是,正如前面分析,目前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存在的缺陷,那么其会不会与WTO联系而摆脱窘境呢?其与WTO是互不相关还是有一定联系呢?
目前来看,WTO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联系主要为:
2.1气候变化作为环境问题与WTO存在联系。环境与WTO存在较大的历史渊源,1972年在联合国第一次人类与环境会议后,关贸总协定成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1994年,马拉喀什多边贸易谈判部长会议达成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会后建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研究和分析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多哈部长级宣言》确定了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议中具体贸易义务条款之间的关系等作为委员会谈判的议题。这一议题存在被用来讨论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与WTO的关系并提出相应措施的可能性,当然在目前情况下由于WTO面临的困难较多,将气候作为环境问题来专题讨论,为此制定单独的规则的可能性不大 。
2.2WTO存在与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有潜在关系的具体规则。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因此与之有可能存在关系的主要是货物贸易。在货物贸易领域,WTO中与之相关的规则主要是GATT1994第20条b项(保障人类动植物健康),依据这些规则,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可以采取不受WTO货物贸易规则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限制的措施。气候变化应对机制是一个特殊的环境问题,要处理的是产品生产过程对气候变化的造成影响,气候变化对全球的灾难性影响虽已得到公认,但要评估其对本国造成的影响十分困难,因此它要考虑的是产品生产的过程、方法,要求保护的范围不能以本国为限。那么这些规则是不是支持这一点呢?从文字表述来看,第20条b项并未明确指明人类、动植物的范围,尤其是 b项前面没有“国内”这样的修饰语,而其后的几款表述都有这样的修饰语,依据WTO所确定的解释原则,按其用语再结合上下文看,将其中人类、动植物的范围做超出本国的理解并非不可接受。从WTO的实践看, 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曾认为,WTO协议解释应强调两个政策:不允许因为产品的生产方式而对其实施限制;任何国家都不能超越其领土范围将自身的环境标准强加于人,专家组关于美国对加拿大金枪鱼一案的报告中对于g项的理解体现了这一点,但是这一报告从未获得通过,相反,针对美国的海虾进口禁令一案体现了世贸组织对上述问题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该案中专家小组的报告与前述政策一样,但在环保组织的强烈批评下,上诉机构最终改判,确认美国的措施符合WTO第20条g项,g项与b项相似,前面没有“本国”这样的修饰语。在委内瑞拉、巴西针对美国汽油标准一案,上诉机构重申了这一点。这说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已明确: g项可以针对产品的生产、加工;g项保护的范围并不局限在进口国本国。同样,没有“本国”修饰语的b项也可作相同理解 。
如上所述,WTO虽然不可能为气候问题单独制定规则,但气候问题与WTO并非完全无关,成员方存在利用WTO已有规定为其气候变化政策服务的可能性。
3WTO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关系的发展趋势
从未来来看,WTO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3.1将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安排纳入WTO内。这方面存在过先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再如WTO为成员方履行《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目的是为防止钻石走私资助武装冲突)义务提供豁免,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气候变化采用类似的安排存在一些障碍。首先,气候变化应对机制所要求的各国的减排义务对各国的影响要远大于知识产权保护、更远甚于钻石走私。再者,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目前国际社会仅在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尚无具体安排,在没有形成具体安排前将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安排纳入WTO存在极大困难。
3.2成员方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采取单边措施。虽然由于目前就产品、产品的生产加工对于气候变化影响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而WTO又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贸然行之极易被滥用而对国际贸易造成重大影响,对WTO的发展带来严重后果,但如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方面迟迟不能取得突破,迫于压力这可能会成为某些成员方的选择。比如,《金融时报》专栏作家吉迪恩·拉赫曼,2008年12月25日在《金融时报》中文网撰写的《中国经济能否续写传奇?》一文表示,有美国专家认为,由于国内经济恶化和奥巴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可能加强,如果明年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谈陷入困局,那么对中国商品征收某种形式的“碳关税”(Carbon Tariff)的压力就可能加大。
3.3维持现状,将气候变化作为一般环境问题,将其局限在目前的环境与贸易问题内,不采取实质行动。这一趋势对我国较为有利。我国在第一个、第二个承诺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将进一步突出,我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这种压力既来自发达国家也来自部分发展中国家,从而不得不承担减排任务。虽然按购买力平价法,我国的单位能耗并不高,但我国的能源以煤炭为主,煤炭排放的温室气体更多,据估计我国每增加1吨标准煤的消费,排放的温室气体要比世界平均水平高50%,因此未来减排难度大。加上我国近年出口迅速增长,与外国的贸易摩擦逐年增加。如果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与WTO联系起来,可能使我国外贸出口面临新的变数,出现新的障碍。
在气候变化及其对世界的灾难性影响已成定论下,WTO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关系会向上述哪个方向发展,与下面三个情况有关:一是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发展进程,如果应对气候变化上长期无法取得进展,迫于压力,可能会出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机制与WTO的联系,借助于WTO来获得突破的可能性;二是WTO的发展情况,目前WTO自身面临一系列困难,尤其是农产品贸易问题使多哈会合久拖不决,吸纳其他议题可能性较小,一旦WTO在现有问题上获得突破,又迫于气候变化的压力,WTO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关系会更为密切;三、美国的态度,目前美国政府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不积极,一旦美国的态度发生转折性变化,在欧、美等联合施压下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与WTO联系起来不是不可能。
综上所述,未来WTO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关系发展存在变数,就我国而言应当尽量避免两者挂钩,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国际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合作,尽力推动目前的国际机制发挥作用,必要时可以做出一定的让步,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在减排方面有所作为,贯彻已制定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使目前机制有所成效,减少其与贸易挂钩的压力。
参考文献:
[1]涂瑞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及其谈判进程. 环境保护[J], 2005,(03).
[2]杨倩.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调整机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1).
[3]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4]王春婕. 论WTO体制下的单边环境措施.山东社会科学[J].2005,(12).
(本文为孝感学院2007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成果 编号:r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