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分析

2009-03-07 03:07王雪峰
管理观察 2009年3期
关键词:保护对策

摘要:矿业开发活动大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大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从矿产资源开发模式、政策法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和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山环境 保护 对策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不少地区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但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造成了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并引发各类地质灾害。这些环境问题的产生又将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甚至有的因此还抵消了经济发展成果。因此,近20年来国内外不少有识之士都在呼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环境保护与治理,我国也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但大量的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破坏与污染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众多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但缺乏资源的保护意识,而且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加上开采、洗选的方法、技术和装备落后,特别是一些人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在开采过程中几乎不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污染极为严重。因此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刻不容缓。

一、从矿产开发规划、开发模式上着眼

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没有规划,经济高速发展建立在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经营的基础上。改革开放后对矿产开发政策的放宽而管理又失控形成了满山遍地开花的局面。由于没有规划(或有了不执行),对矿产资源掠夺性开采, 不论是需要战略储备的矿产,污染严重的矿产,还是暂不能利用或利用率很低的矿产,都在扫荡之列。由此不仅造成资源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地破坏和污染了环境。为此必须制定并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规定可开采的矿产种类和开采数量,把采矿和选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提高矿产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并有计划地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建立节约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要调整矿业布局,对一些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实行撤、并、调整,尤其在重要城市周围、重要基础设施附近、生态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矿山,必须严格进行调整。

二、在法规、政策、监管、监测方面下功夫

矿山环境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用一般的行政手段难以协调。我国虽然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由于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性而有时不知所依。2000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虽然涉及到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仍不够具体。因此,现在必须制订一套既顾及矿产资源开发,同时又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体系,完善、修改以前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文,用法律手段对矿产资源开采者进行制约,使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走上法制轨道。

要实行积极的矿山环境保护政策。矿业是风险较大的行业,深部探矿、采矿难度加大,加之低品位、难选冶矿的比例逐步提高,从而使采选冶成本不断上升。但是现在矿业经济政策未进行调整,除了征收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资源补偿费外,又开征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和矿权费,使矿山企业税负过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如铁矿石资源税是国外资源税的615~1516 倍。如此重的税负和高额的探、采、选、冶成本造成相当多的矿山企业亏损或仅够保本,因此不仅采富弃贫浪费资源,而且无能力进行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此,减轻矿山企业税费,让其增加环保投入是必要的途径之一。

实行生态环境补偿的经济政策。如资源输出地区的环境保护与治理费用由资源受惠地区补偿,游禁止矿产开发的生态保护地区的环保费用由下游资源开发受益地区进行补偿等。有了法律、法规,就要严格监管、监测。对所有矿山企业落实监管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力度,对生态破坏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土法选冶小矿山 (小煤矿、小油矿等) 坚决关闭。不仅要对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惩罚,而且要追究监管监测者的责任。此外,要建立各地区矿山环境监管网络,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三、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对矿山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矿山环境的特点是政府进行矿山环境立法及监督管理的基础,应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其优势主要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有关矿业开发活动的情况和有关矿业活动的专门知识,对矿业活动导致的各类环境问题及其原因有较深刻的了解;

二是将矿山环境管理的若干环节纳入矿业管理程序或使二者协调起来,有助于提高整体的行政管理效率,即由分散管理转为相对集中的管理;

三是我国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较长的历史,具有健全的机构和较强的管理力量;基于我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了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管理的双重职能,对矿山环境问题中的土地恢复和复垦任务的监督管理更全面,更有效;

四是国土资源部还承担了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职能,如对采矿、采空塌陷、排水疏干形成地下水降水漏斗等引发的地质灾害,目前这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的。

四、加强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价

为了更有效地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与防治, 必须加强矿山环境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做好矿山环境的规划。首先,对矿山开发进行环境调查,查明环境基本状况, 制定出保护方案,确定治理措施,建立治理指标。其次,在矿产开发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查评价,确保环境对矿产开发的承受能力。第三,矿山闭坑后对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对于未恢复到以前水平者令其进行补课。

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价,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对矿山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和制定保护规划、治理指标的依据。因此,今后必须投入资金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研究矿山环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要开展区域环境对矿产开发容量、承载力的调查研究,其成果做为制订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重要依据和遵循的原则,使整体环境得到保护。

五、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是一项确保矿山环境恢复的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保证金。

它的实施,不仅体现出采矿权人对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将从根本上消除新矿山以及众多小型矿山因采矿而产生的遍布全国各地的污染源。矿山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是世界各国通用的采矿制度,任何采矿权人都要严格履行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要求。矿业项目都有特定的寿命周期,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环境恢复是矿山环境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应该要求各种新老矿山采取矿地恢复措施。在一些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采矿权人能履行矿地恢复义务。保质金制度的实质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采矿权人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该保证金,否则政府可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当发生矿权转让时,只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证明,并且恢复义务已由承担相同保证金的受让方承担时,才能免除转让者的恢复义务。

作者简介:王雪峰,1975年生,男,满族,河北承德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国土资源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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