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宝禄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追求公平正义需要采取诸如政治、经济、道德、文化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而法治文化可以说是这些手段的结合体。它具有文化的底蕴,扎根于道德的土壤,表达了强烈的法律个性,又将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净化人们的思想,陶冶人们的情操,引导各种主体的言行,提升人的主体地位,创造和谐状态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舆论造势作用。社会需要一种氛围,秩序的造就也需要一种舆论环境。当今世界是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不仅信息量是空前的,而且传播速度之快前所未有。通过文化的发展传播交流,让世人对先进的文化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促使持“不同统合性学说的主体形成一种理性的重叠共识”,从而树立一种正确的是非判断标准,确认符合正义要求的行动理念,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这种造势的作用在于,任何有害人类整体利益的非正义行动,都不敢明目张胆地施行。即使无视弱势民族、弱势群体的霸权主义时有发生,但是也不得不借助“正义”的幌子。
点化启蒙作用。法是社会秩序的支柱,而法治文化则是培养人脉基础,在公民法治意识的启蒙、法治素养的培养方面起到关键作用。首先,积极的法治文化精神倡导人们摆脱从属客体的悲观情绪,重新审视自我在宇宙中的地位,以主人的姿态面向客观世界,面向历史、现在和未来。其次,从思想到行动上教化民众重视自己的宪法地位,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把命运的改善掌握在自己的行动中。积极地呼吁重视人的价值,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第三,努力构建社会和谐,完成从个体人到群体人转变。个体的启蒙不是目标,群体的启蒙才是目的。当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公民利益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发生冲突时,法治文化的启蒙教化作用就突显出来了,在公民潜意识中,如何尊重和维护人权,消除矛盾,规范行为,补救损失,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的对策就自然而然地反映出来。
引导规范作用。一种法治文化一经时代所认可、大众认同,其在公民头脑中,就具有了约束力,形成固定的行为准则。即使有时发生了违反准则的事情,但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已经明确知道了自己违反了这种文化习俗,内心在不同程度上会产生内疚、恐慌。所以,法治文化为人们的思维设计了定式,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规范,公民的一切言行,甚至思想都被铸造了一条固定轨道。虽然从形式上看,人们的自由被剥夺了,创造性被限制了,但是本质上,法治文化的这种作用却是必不可少的,是为实现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和谐共处,整体的人的权利的维护保障,人的利益的最大化所允许的,所要求的。
实施验证作用。法治文化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历史积淀的产物,其成果体现在人们的观念之中。然而,其最大功效却显现于人们的行动之中,在实践中实现了法治文化的应有价值。这种实践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的实践。公平正义,首先是思想上的至善,如果人们内心世界充满贪婪、权力欲、自私自利、尔虞我诈、敌视外部世界的阴暗心理,或者是自卑、惰性、奴性、甘于平庸等劣性心态,那么这种内心的异化必然导致行动上的不和谐。所以,法治文化作为文化领域的一种突出力量,用法治理念担负起整顿思想秩序的重任,净化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意识,让正义的情感重新占据人们的心灵,让平等自由、互敬互爱、自尊自强、奉献自律,追求人类共同幸福的信条充斥人们的行动理念之中。
二是行动上的实践。“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行动上实践是对既存和现存扬弃的工具,是探索、论证真理的必要环节。在良性轨道中的实践中,以先进的法治文化为指导,人的自由自觉意识在被唤醒,主体性精神在增强,以技术理性为灵魂的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力量在法制轨道中增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创造中提升,服务人类的水平在提高,人的主观旨趣与现实表象趋向一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等各种能够意识到和体验到的概念关系在理顺中成长,人真正感觉到了幸福快乐。这就是良性法治文化指导下的,在良性轨道上行动,所能达到的应然效果。
三是完善性的实践。需要说明的是法治文化并非都是良性的,轨道也并非都设计得那么合理科学。这需要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理永远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法治文化也是这样,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补,在反思中不断完善,在挫折中获得真知。
改进修正作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再接近完美的法治文化在从观念到行动的外显过程中也不能保证始终圆满运行,更多的是发生偏差。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理解不到位,也可能是准备不到位,或者是执行不到位,条件不到位。这是正常现象,符合客观规律。人们能够做的,还是依靠法治文化本身去矫正,去规范。通过法治文化在思想和实践领域中的指引、规范、救治,催化公平正义的生成环境,优化法治文化的内容,改进行动方式,达到最佳效果。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我国是个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要义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 ,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治文化的批判。通过批判,使传统法治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