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洁 赵洪婧 张学娜 刘 杉 李旭颖 赵占丰 张庆辉 郝连君
摘要:从4个方面分别介绍了林权证的定义、天津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林权登记;发证;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09.06.020
Progress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orest Right in Tianjin
ZHANG Jie1, ZHAO Hong-jing1, ZHANG Xue-na1, LIU Shan1, LI Xu-ying1, ZHAO Zhan-feng2, ZHANG QING-hui3, HAO Lian-jun3
(1.Tianjin Forestry Bureau,Tianjin 300061,China;2. Forestry Bureau of Jixian County,Tianjin 301900,China;3.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Bureau of Dagang District,Dagang 300270,China)
Abstract:From four aspects of the definition, progress situation in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 right certification were respectively introduced in Tianjin.
Key words:forest right registration;certification;present situation;countermeasures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今后林权流转和处置林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工作,是落实党的农村富民政策,促进广大群众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和农民增收的需要;是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工作,巩固林业建设成果,实现依法治林,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是对森林资源实行产权管理,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1林权证的定义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书中详细记载了地块范围、面积、林木蓄积量等山场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
2天津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情况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依法明晰和落实森林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对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林权合理流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天津市于2004年组织全市有农业的12个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2.1建立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2004年3月,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林业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意见》,并于2004年7月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会后,各有关区县成立了由区县主管副区县长为组长、区县农经委(林业局)主管副主任(副局长)为副组长,农经委(林业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林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县农经委(林业局)下设办公室。然后各区县相继组织召开各乡镇镇长、主管乡镇长和林业站长参加的全区(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同时,各级乡镇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各项保证措施,为确保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
2.2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
针对自身情况,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林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林权发证的主要原则、范围、主要技术要求和保证措施等,实施方案的制定为顺利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林权登记工作程序共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全区县林地林木进行摸底调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和人员培训阶段;第三阶段为申请、登记、现场核实、公示阶段;第四阶段为发证、建档阶段,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思路开展工作。有的区县还结合实际情况印刷了树木承包合同、协议的示样,供在受理过程中和现场核实中进行规范管理。
2.3全面发动,广泛宣传
在召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各区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了宣传发动,并用标语等形式进行张贴,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认识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到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今后林权流转和处置林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有的区县乡镇还通过包村包片的形式,由乡镇干部组织村民集中学习、宣传,通过这种形式,使造林者特别是承包造林户做到心中有数,更坚定了他们承包造林的信心和决心。有的区县将实施方案和如何办理林权证发布在网络上,方便了各单位和个人查阅。
2.4组织人员,搞好培训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细致严谨、持续不断的工作,如有不慎会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起到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作用,严重的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各乡镇林业站长、专职办事人员认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重点讲解了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对从表格的把关填报,必备要件的收集、初审,到审核受理、现场核实、张榜公布等一系列程序作了强调要求,并熟悉了林权登记发证计算机软件系统。
截至目前,天津市全市共受理申请9 907份,其中,已发放证书2 627份,发证面积11 187 hm2,占全市林地面积的6.2%;林权登记6 352份;部分申请现场核实已基本完成,公示期满后即可发证。
3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一部分造林的集体、个体农户对林权证办理的认识薄弱,认为林木是自己的,办不办林权证不太重要,或是对尚未成材的林木认为没必要办理林权证。
(2)少数村主要负责人对林权发证工作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积极,认为发不发证并不影响林权的归属问题,也没把宣传工作做到位,造成林权人不理解、不配合。个别村负责人还认为自己即将离开工作岗位,离开以后怕有麻烦而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态度消极或称自身工作繁忙,调查林木和登记工作任务量大,没有专人负责。
(3)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拥有多个小班的林地,彼此不相接,而林权人提出要把几个小班合并在一起申请领证,还有成片林地由多人共同拥有,彼此之间界限混杂交叉,边界不好确认,而每个林权人又想单独领证。
(4)在中共中央下发不再允许在基本农田内植树的要求前,天津市的“625”工程、成片的造林治沙工程、部分区县由公司承包的速生丰产林工程等都是在农地及责任田、承包地上植树,这种情况如何发证。
(5)水利、公路部门在河道及公路两侧所植树木年代较远,涉及两部门与村委会之间利益分成问题,迟迟达不成协议。有的个别村民抢占集体土地栽树,又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还有村与村之间、乡镇之间、县与县之间有争议的地段植树都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以上这种权属不清的情况都造成了无法申请领证,在未发证中占绝大多数。
4对 策
(1)要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区县、乡镇两级干部群众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调动村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公布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所需要件,使林权人掌握政策,积极配合政府依法进行林权登记。
(2)对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拥有多个小班的林地,彼此不相接,而林权人提出要把几个小班合并在一起提出申请领证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按照小班逐块提出申请。对于成片林地由多人共同拥有,彼此之间界限混杂交叉,边界不好确认,而每个林权人又想单独领证的情况可以通过做思想工作,由一个人代表大家申请领证,但在申请领证时必须提交他们之间签订的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协议。
(3)像“625”工程、成片的造林治沙工程、部分区县由公司承包的速生丰产林工程等都是在农地及责任田、承包地上植树的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只能予以登记处理,不能发放林权证。
(4)对于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争议双方不能拿出证明林木权属文字材料的,属于必备的法律要件不全,不能受理,需进行协调后拿出权属证明方能申请领证。
(5)要加强管理,对于凡符合发证条件而未按时申领林权证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相关林木的采伐申请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凡没有依法申领林权证的不予审核和审批,以促进林权证发放工作的开展。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具有长远的历史性,法律、政策性很强,同时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特点。各地区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灵活掌握,不要急于求成,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不能在任何一个环节有疏忽,否则势必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很有必要,但在天津市应稳步进行,要根据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充分审核严格把关,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发一个成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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