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习惯性特权与监督的习惯性乏力

2009-01-20 01:44王 琳
同舟共进 2009年10期
关键词:枣阳市雷人特权

王 琳

湖北枣阳市业主马耀军拍录法院执法被拘15天,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广州日报》2009年7月2日)

当法院的“习惯性做法”居然是“习惯性违法”,公众抓住某官员的“雷人之词”尽情调侃、戏谑、嘲讽,便成了最常见的选择。“雷人之词”的生成和迅速传播实乃弱者在监督无力之下曲意表达的“最后稻草”,有学者称之为“弱者的武器”。但手持公共权柄者,若从“雷人之词”中只看到调侃、戏谑、嘲讽,那就大错特错了。

网民的“习惯性调侃”源于权利监督权力的“习惯性乏力”。当官员的升迁调降都取决于上级官员而非民众时,官员唯一敬畏的就是上级权力。在这样的选官制度下,很难让官员切身认识到权力的来源乃是公民权利的集体让渡,也很难让官员真正做到权力应对当地民众负责,而不仅仅是对上级负责。

这些年,普通公民因诽谤或侮辱官员而蒙受牢狱之灾的个案并不少见。在这些“习惯性特权”的背后,是国家机器的私人化。这样的“习惯性特权”若不能及时破除,长此以往,恐怕只会是公权失信,以及私人暴力执法盛行。

法治的基础在于对权力的高度不信任,因而法治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将权力赶进“笼子”里,以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如果权力仅仅在上级为其织就的笼子里,而上级往往又离得太远,那么“习惯性特权”就会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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