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中招投标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2009-01-14 08:11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24期
关键词:招投标电力工程风险管理

陈 俊

摘要:本文对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工作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电力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

1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

1.1 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目前电力建设过程中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对于招标人,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工程实施初期预付款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担保。作为投标人来说:为保证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业主支付担保无疑给处于买方市场激烈竞争中的施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担保作为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必须精心设置。

(1)投标担保。它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按照投标保证金两倍返还中标人。

(2)预付款担保。这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因经营不良或挪用、转移预付款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而采取的措施。其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有效,担保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情况而递减。

(3)承包商履约担保。它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方式;或引入承包商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①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②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完成合同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③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其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又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担保可实行全额担保(合同价的100%)或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大型或特大型工程,可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按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责任,若没有约定,这些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中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赔偿要求。

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4)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或实行承包商同业担保,通用方便的是采用保修保证金形式。

(5)业主支付担保。这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合同规定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若业主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业主支付担保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的反担保措施,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

1.2 工程保险

我国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投保的工程却不多。参保虽能使建设工程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工程不中断稳定地实施,最终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但参保首先是增加机会成本。其次是工程保险合同内容复杂,保费没有统一的费率。需根据工程类型、建设地自然条件(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大小等综合考虑。再就是工程保险费用没有列入工程概预算。目前,纳入国家法律的保险是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它是强制性的。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由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是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保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工程担保中的保修担保。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在招标阶段应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工程保修期的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1 款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几十年,变迁大,实现担保责任很难落实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常规方式,招投标双方应重视。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而工程保险则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2 工程招标风险分析与管理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其所有风险。工程自身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全面、系统地识别风险带来许多困难。其风险主要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2.1 设计技术风险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招标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所以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作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电力工程建设工程规模大,工期要求紧,尤其要保证设计质量,规避设计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

2.2 施工技术风险

在设计方案确定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个施工方案,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当采用新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目前业主非常重视控制工程造价,这就要求要更好地进行施工方案分析论证,保证施工质量。

2.3 自然及环境风险

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而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文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界定不可抗力的级别,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不可抗力如何界定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问题。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2.4 政治社会风险

政治社会风险很多。项目管理人员既要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政府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开标半年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已超出投标有效期;另一BOT 引水项目,招投标已完成,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匮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例子在电力工程实施中虽不在多数,但却是事实,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

目前,投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电力施工中拆迁赔偿问题,由于拆迁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比比皆是,使投标人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双重风险,如何解决拆迁的风险,需要投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2.5 合同风险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管理者必须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角度研究每一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将会给项目带来巨大损失。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应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不同计价类型和适当的计价形式,降低合同风险。如对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工程量变化较大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幅度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与实施有时间差,存在降价或涨价空间。

(2)用严密的语言表达合同。合同是索赔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及减少费用若在合同中没有严密地表达,有疏漏、歧义。就会留下索赔隐患。

(3)合理分配风险。根据风险管理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分担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担保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取得双赢或多赢效果。目前电力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造成招标中很多不对称合同条款,通过或明或暗的风险转移条款而转嫁风险。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只能将大部分精力放在索赔上,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项目参加者如不承担任何风险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风险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风险的承担者应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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