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鸿伟
传统思维下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的滥用不应再延续,各级官员需要学习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和媒体等资源,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让警察回归拥有相对中立的本位。
一颗子弹从七八米开外警察的狙击枪口中射出,令刺伤三名女子,挟持一名现场救援女护士的陆志文当场毙命,2008年11月29日上午发生在昆明家乐福超市的这一幕令人震撼;而6月18日下午,贵阳市警方也使用手枪当场击毙了一名在公交车上以西瓜刀劫持人质的歹徒。
这些不断发生的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各界对“警察开枪”行为的关注和讨论。
“现在做警察很难,依法处置如此简单的一些恶性突发事件,警察仍然要面对众多的非议与质疑。”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家乐福超市事件后说,“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如果警察的枪声响起,更多的社会议论会紧随而来。”
2008年11月,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督促公安干警要避免引发骚乱及抗议等事件,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大家都清楚孟建柱部长这样说是出于爱护警察队伍,但是在很多具体事件中,警察却很尴尬,总是轻易就被推上矛盾的最前线。”云南省的一名防暴警察表示。
警察是“老板的兵”?
全国震动的孟连事件已过去近半年。2008年7月19日上午,在云南普洱市孟连县发生的那次警民冲突,15名胶农被打伤,2人被击中致死,同时有41名警察被打伤,9辆警车被砸坏。
两名死者为父子关系,普洱市官方如此解释死因:岩尚软系防暴枪近距离击中右前胸,失血性休克死亡;岩底系防暴枪近距离击中右下叶肝脏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普洱市副市长杨锦昆后来称,警察开枪致两人死亡属“正当防卫”,不会处理开枪警察。在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之后,死者遗体已于7月23日凌晨火化,亲属中只有岩底的舅舅岩依在场。
“警察开枪打死打伤人在先,原因是我们进入了他们设置的‘警戒线,我们农民根本不知道那条线是什么意思,然后才与他们发生冲突,砸坏了汽车。”勐马镇勐啊村芒丙组的村民余瑞胆回忆说,“警察说我们故意带凶器去砍他们,其实那是每天早上出门都要带的劳动工具,根本不是凶器。”
村民张琴说:“说实话,如果不是逼急了,我们老百姓哪有和政府、警察对抗的胆量?而且,傣族本身就很和善。怎么可能主动挑衅带着武器的警察呢?”
此次事件中的两名死者分别是余瑞胆的父亲岩尚软和快满20岁的弟弟岩底,“原本完整的四口之家突然只剩下两个悲痛欲绝的女人”。
“当时我们不知道那些穿着奇怪衣服、带着武器的人是防暴警察,我们从来就没有见过这样的情况,大家都说他们一定是橡胶公司老板的‘兵——因为孟连对面的缅甸就有许多这样的‘老板兵,所以才会如此凶横地对待老百姓,因为老百姓与橡胶老板有利益冲突,一直没有解决好。”余瑞胆说,“怎么也没有料到他们是政府派来的警察,而且就这样开枪打死打伤了我们这么多人。”
当时同样被警察开枪击伤的余瑞胆表示,父亲和弟弟被火化、被埋葬,她自己根本没同意,也没被允许去现场参加。她说:“政府赔了我家140万元,但是只准我们说拿了90万元,否则就不给我们另外的50万元了。”
楊锦昆副市长后来公开承认,这起警民暴力冲突事件的背后,是当地胶农与橡胶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由来已久的矛盾纠纷。
“但我怎么也想不通,本来这是老百姓与企业老板的矛盾,怎么最后变成老百姓与政府的矛盾了?”勐啊村的一名村民说。
为了配合孟连县的行动,当时普洱市从下辖几个县调集数百名警力去“助阵”,但是大量携带武器装备的警力不但没有形成威慑,反而加剧了冲突程度。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后来大骂普洱市的官员:“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干部当到这份上,不如跳河算了!”
“当前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说很多原本普通的事件为什么会被激化,与警察出现场就携带武器,甚至使用武器是分不开的,目前警察们的工作策略值得商榷。”昆明市警察学校的特邀学者张振宇说。
而云南省的一名防暴警察表示,“中国警察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所以服从上级命令是天职,而能够命令警察行动的只有各级党委和政府,而不可能是其他社会团体或老百姓。”
“但现实的问题也很麻烦,因为每次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都表现出对警察不利,尽管按照上级命令开枪不违法,但是警察却总要受到指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西方一些发达社会对警察开枪的容忍度很高,就是因为警察平时扮演的角色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不会明显偏袒哪一方。”
“火候”很难把握
至于在出警处置的过程中,防暴警察应该携带什么防暴器械,何时使用什么样的武器,同样都是由上级下命令,不能自作主张。昆明市的一名防暴警察说:“如果上级不下命令,防暴警察一定能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会伤害任何人;但是如果上级下了命令,警察就是流血牺牲都必须完成任务,即该挥动警棍,还是该开枪,是不容迟疑的。”
他表示:“很多群众其实都不清楚防暴警察的性质和职责,总是以为‘人民警察不会对老百姓怎么样、‘不敢对老百姓怎么样,这样的想法是很幼稚的。警察作为专政工具,不可能带感情色彩,即接到命令去处置现场肯定会有行动。”
目前,中国的地级市一级的公安部门都设置了专门防暴警察机构,县级公安局和省级公安厅(局)则不配备,其名称有“特警队”、“防暴队”和“突击队”等等不一,这些专业警察队伍除了要服务当地公安工作需要,还必须具备“随时抽调到全省、全国的能力”。
按照目前编制配备情况,一般每个地级市至少要有500名以上的防暴警察队伍,特大城市及特殊地区更要成倍,“必须保证公安工作的需要”。在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就有许多防暴警察被火速调遣到灾区,主要负责维持当地治安,其次才是协助救灾。
对于各地区防暴警察的装备问题,云南省的一名财政官员透露,“与各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和经济能力有关。”他说:“只要有钱,国内国外什么样的防暴装备都能买到,但是买不买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目前,国家对于购买防暴装备还没有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财政部门都是按照需要酌情拨给公安部门。”
在具体处置过程中,防暴警察是不能随便行动的,而大家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有些事件中警察开枪(主要是防暴枪)射击人群、有些事件中警察只朝天开枪、有些事
件中警察只使用警棍击打、有些事件中警察只是使用喷水枪、有些事件中警察只用盾牌防守、有些事件中警察甚至主动撤离……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前防暴警察表示:“一切都是上级领导决定的,而这个上级领导还不是公安部门的领导,而是党委、政府的领导,公安部门的领导在现场往往也只能服从他们的指挥。”
这名警察说:“在平时训练当中,按照要求防暴警察必须能够使用各种武器,能够灵活地处理各种事态,但是每一次处置事件都相当于一次战斗,很难预料会发生什么意外。再加上警察个体也有良莠不齐的情况,所以无法保证每一次行动都是完美的。”
他认为,由于这样的情况,很多事件发生后,警察不可能不出现,也不得不承担事件处置的后果,“包括警察在孟连开枪打死、打伤群众,使用什么样的子弹,我相信肯定不是当事警察的自作主张,肯定是按照上级的命令行事。至于会击中什么部位,会致伤还是致死,在危急的现场则很难把握了”。
已经有专家指出:警察处置现场情况的不确定性与处置方法的原则性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着处置工作适时有效地进行。由于多数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情况瞬息万变,很难按照预定方案按部就班进行,需要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应变处置策略,怎样使用警力,什么时候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火候”很难把握,如果掌握不好,就会适得其反。
事实上,警察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例如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有8种情形,例如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等。
如何應对群体性事件?
“孟连事件”后,云南省委的一位负责人问官员们:“为什么人民群众一闹事,人民政府就派人民警察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警察被人民群众围住,人民政府就设法把人民警察从人民群众中解救出来?”
由于缺乏权力制衡和民主监督,各级官员执政行为的简单粗暴越来越为舆论所批评,而在所有冲突发生现场,几乎都有大量警察的身影。昆明市的一名警察说:“我们也清楚官员们是在依仗警力,而且有些时候警力已经成为他们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的屏障,但是我们不可能违抗命令。”
一种令人忧虑的现状是,2008年所发生的“瓮安事件”、“深圳袭警事件”等许多情况已经说明,参与骚乱人群并非利益直接受损或相关者,很多事情已成社会公愤的出口。2008年7月24日,中央政府发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只要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主要责任官员将一律处允其中规定“群体性事件中滥用警力者”将“开除党籍和公职”,希望由此限制官员滥用权力和不作为。
“公安机关有限的权力与党委、政府的要求有时产生矛盾,也可能影响公安机关的作用和形象。”云南省一名多次参加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警官表示,“党委政府总是要求公安机关使用强力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使公安机关经常处在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尴尬境地,公安机关如果不强硬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就有处置不力之嫌,两者之间的关系很难处置好,也影响到了公安机关的作用和形象。”
“当然警察的执行能力也有待提高,在面对普通群众时,天天训练的警察其实不该完全靠拥有武器取胜,更不能让枪声轻易响起。”昆明市警察学校特邀学者张振宇说,“而且,我希望每次警察去事件现场的同时,都带上医生和救护车,以便对意外受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治。”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反思瓮安事件时,也曾多次表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与西方一些国家警察的拥有相对中立性不一样,中国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决定权并不在警察,因为其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是可以安排其工作内容的,除了日常的治安维护,他们必须完成各种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在中国其实除了防暴警察外,参与处置这些事件的还有武警部队。”
“也必须客观地看待警察正在面临的情况:一是经常遭遇暴力,必须进行自我保护;二是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必须出手制服。尽管国家对使用防暴武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历史、经济和观念等复杂的原因,各地区防暴警察的装备水平差距很大,个别地区甚至还在使用战斗型的杀伤性武器。”韦锋说。
目前“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公安部门、公安院校的当务之急。“我在警察学校上课时,一直力图让警察们清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动用司法权,否则只能是行政管理权,而行政管理是不能随意动用警械和武器的,有一点很明确,群体性事件中的老百姓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张振宇说。
四川省的一名公安院校学者也认为,在瓮安事件、孟连事件成为当下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反思标本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协商方式也成为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进步样本,重庆政府把罢运事件作为一种任何社会都很难避免的正常社会现象看待,按照社会规律运用非暴力的、多样化、公平与妥协的手段进行了成功的处置。
显然,传统思维下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的滥用不应再延续,各级官员需要学习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和媒体等资源,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