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翼
[摘要]针对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模式的问题,文章分别从法治理念、管理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通过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来审视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可以更好地构建当下我国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模式。
[关键词]高校学生 法治化 管理
[作者简介]董翼(1981- ),女,重庆人,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法治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庆400074)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35-0162-02、
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在法制基础上运行法律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系统,是以学生管理的法律规范建设为基础,以严格执行高校学生管理法律规范为内容,提高学生管理者和学生双方守法意识,建立以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为核心的高校学生管理法规执行监督机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阻碍其整体功能的实现。构建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模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深化依法治校理念
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本质,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在学生管理中体现法治精神,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把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摆脱传统管理观念的束缚,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化管理新观念是高校学生管理者的首要任务。在高等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高校权力的设置往往只受到道德标准的衡量与限制,受法治观念的影响不足,因此,当前高校管理者法治观念的培养首先要从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入手,培养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以人为本、法治化的学生管理理念是实现高校发展的本质要求,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树立以人为本、法治化的大学生管理理念,就是强调在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同时,还要充分保护学生的个性发展,并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才能形成师生和谐共存的良好氛围,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应从学生实际出发,强化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服务意识,改变传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对立模式。发挥学生自身的能动作用,使学生提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同时还要积极引导高校管理者提高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意识,真正树立依法治校的新观念。
此外,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也需要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育人”,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增强学生遵法、守法的意识,从而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同时也是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校纪的过程。然而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培养学生遵法、守法的意识,将法制教育制度化、系统化,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二、严格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正当程序
只有严格执行公正的程序,才会产生公正的执法结果。高校自主管理的合法性不等于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公正合理地行使高校自主管理权,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作保证。没有正当的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教育管理者就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在程序上,高校学生管理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学生的各项权利。
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明确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违背此原则非但达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稍不注意就会侵害到学生的合法权利,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社会声誉。
下面通过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某大四学生徐某擅自离开学校,连续超过两周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已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款“应予退学”的规定,为了保证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作为学生管理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充分调查和取证。在弄清事实和充分搜集证据的基础之上才能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一般来讲,被处理学生的自我陈述、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以及教师的调查记录等都是弄清事实的重要依据,一定要将其固化为书面材料,清楚直观,有迹可循。第二,将学生严重违纪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其目的有两个,一是将学生擅自离校的事实及时通知家长,二是将学生违纪行为的后果预先告知家长。此外,告知的意义还在于使家长提供更多寻找学生的线索,也让家长对该生可能会被退学有一定的思想准备。第三,在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之前,必须保证学生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充分的申辩,否则会影响处理结果的效力。第四,将正式退学决定书以合法的方式送达本人。必须注意,退学通知书并不等同于退学决定书。前者只是告知退学的事实,并没有退学处理的效力。退学决定书,必须由学校专门机构作出,其中明确写明退学的事实、依据、理由以及申诉的时限和机构。正常情况下,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后就对其生效了,申诉从第二天开始计算。针对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学校范围内,将退学决定书张贴公告,满60天后,自动生效。
三、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保障体系
法治化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权力的制约和保障,当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时,获得救济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进行重新平衡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提供全面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权利遭受损害却得不到救济的现象屡屡发生,现行救济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救济效率低下的问题。鉴于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权利救济问题,完善权利救济制度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可以从校内救济、行政救济以及司法救济三个方面入手。
1.校内救济。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根据《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确立的高校内部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2005年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60~64条对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申诉机构及人员组成、受理范围和程序等,但这里仍有一些重要内容缺失或亟待明确,迫切需要制定《高校学生申诉条例》来明确和界定这些内容。在《高校学生申诉条例》中,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为保证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避免成为学校职能部门的附庸,在其人员组成上,应保证学生代表和未兼任行政职务教师的比例不少于1/2,同时必须有法律人士参与其中,并且,校领导不应该成为该机构的负责人。第二,校内申诉的受理范围应尽可能宽泛,只要是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均可以提起申诉。第三,校内申诉的审理程序应细化为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四个环节。第四,根据性质不同复查决定可分为两种:一是对处分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事件,应驳回学生的申诉,并告知其后续救济渠道。二是对有确凿证据认为处分决定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照申诉请求提出变更处理的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2.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向高校所隶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它是学生权益救济的另一个重要渠道。目前我国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和复议并存,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故应将两者合二为一,统一设置为行政复议,应当建立起校内申诉和教育行政机关复议之间的有效衔接,明确规定对学校的最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确定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上,应当在学校自主权和教育行政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维持平衡,原则上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审查教育管理行为在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是否合法,应进行充分考证以避免对学校自主权的侵犯。
3.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高校学生管理争议救济的最终渠道,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终极性等特征,是司法最终原则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因而司法裁决也是最具信服力的救济。法治化进程中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性已不言而喻,同时高校作为自治性组织,这种司法裁量必然会限制高校自主治理活动,因此司法介入的合法尺度成为司法审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其合法尺度可从以下四方面得到体现:第一,用尽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即被管理者认为在寻求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都无法得到权利保护的前提下才能寻求司法的保护,这也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前提条件,否则有理由不予受理。学校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尤其如此,例如对考试、论文评判的争议,由教育系统内部来进行公正裁判,显然比不谙学术的法院介入更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第二,严格区分学术实质问题与法定程序问题。程序的法定性给司法的介入提供相对便捷的路径,学术是否达标由大学负责,程序是否合法由法官负责。如一篇学术论文是否达到某种学位标准,只能由高校学者决定,法官无权干预,但是,学术论文评定程序和学位授予程序中诸如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投票、计票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则是法官可以裁定的领域。第三,司法介入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必要。如果高校的管理行为是高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作出的,属于高校内部自主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制定作息时间、成绩考评、宿舍楼的管理等,而且这种管理行为不足以改变作为学校成员的实质性地位。无关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问题,不应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高校的管理行为将导致学生特定身份和实质性地位改变的管理行为,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机会。
四、促进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化管理的紧密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上层建筑,两者都是规范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道德则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为特征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高校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法治化管理与思想道德教育正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实现育人的目标,两者相互配合,统一发挥作用。因此,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过程中,应重视与思想道德教育的紧密联系。一方面,道德教育是法治化管理的基础。事实表明,社会成员道德水平越高,守法意识就会越强,法律效益就会越明显。高校学生管理中应根据学生品德形成的发展规律,发挥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及学生的主体参与作用,把一定的社会政治标准、道德规范、法纪规范和心理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纪素质和心理素质,为法治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道德教育是法治化管理必要的补充。我们倡导法治,但法律并非万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纷繁复杂,法治化不能解决所有学生的管理问题,也不可能将一切细节都规定详尽,而道德规范的普遍存在、道德教育的长期坚持,能够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深入到学生思想和观念中,填补法律力所不及的“真空”范围。总而言之,高校学生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正当的管理秩序,真正做到法治化管理,同时也要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促进法治化管理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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