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 江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海洋石油勘探局领导干部违章指挥,违反拖船作业安全技术规定,严重削弱了钻井船抵抗风浪的能力而倾覆。这次事故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多万元。
1980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报告指出,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伤亡事故,是保障四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违章作业及强迫命令瞎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严肃处理。报告要求各地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必须按照刑法依法惩处。
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解除宋振明的石油部部长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给予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决定指出,“渤海2号”事故,不仅是对石油部门的一个严重警告,也是对全国其他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一切重大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得姑息宽容。
9月2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渤海2号”事故直接责任者。依照《刑法》第187条规定,判处犯有渎职罪的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书记马骥祥有期徒刑4年;副局长王兆诸有期徒刑3年;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82号船船长蔺永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愿今后永不再有这样的事,因此,我们现在必须把它记载下来。
你见过“渤2”钻井船吗?打个比方讲吧,它像个翻倒过来的两层茶几,底层就像钻井船沉在海底的沉垫轮,上层板就像耸立在海波之上的钻井平台,而那茶几的四条腿恰似钻井船的四根桩柱。当然,钻井船很大,很高,它的平台长宽40m左右,而桩柱有72m高哩!
这台钻井船是1973年4月我国以巨额外汇从日本引进的,在海上钻探石油,已钻成井19口,总进尺5万4000多m,其中4口井喜获油流,但是在它刚刚开始为“四化”做出贡献时,却在“船体情况良好”“符合远距离拖航要求、有抗击12级风浪能力”的情况下,于1979年11月25日在拖航中枉罹覆没命运,连人带设备翻沉在渤海湾中,死亡72人,直接损失3700多万元。如今它凄惨地蜷曲在海底泥沙中已有9个月了,真是:昨日为珍宝,转瞬成赘疣!但是,这转瞬出灾祸的偶然,却源于旷日持久忽视安全的必然。
一
1979年只剩最后一个多月了,海洋石油勘探局储油量指标没有完成。11月19日,石油部一位副部长要求“渤2”钻井船队从打完的7B33-1井迁到相距216.68km的10B13-1井位打一口标准资料井,要求12月底前打到井深2500m,取岩心70米。海洋石油勘探局明知“渤2”不抗冰,新井位太浅,不宜就位,考虑到12月底如打不完,结冰期前不能撤出就十分危险,曾多次表示不同意立即打这口井,建议明春解冻时再打,但石油部领导对此不予理睬。这样又一次打破了“夏季打井,冬季检修”的“框框”,在“石油工人无冬天”的蛮干口号下,接受了再打一口标准资料井的任务,决定“渤2”钻井船要转移到新井位钻井。本来按规定,移井位一般应在拖航前15天通知钻井船队,以便做好拖航准备。但这次移井位通知书在拖航前4天才下达。由于任务急,时间紧,根本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拖航准备。
拖航日期定于11月24日。拖航前须下降平台,提升沉垫舱。据天津、河北、山东三个气象台预报,当日有6~7级大风。按海洋石油勘探局制定的《渤海2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第20条第3项规定,降船时要“认真分析气象,如12h内有发生1.5m以上风浪(据换算风力相当5级)的可能,即不要降船”。当时该局钻井处调度值班员认为不宜降船拖航。但主管负责人却另有“高招”,只指示将气象情况通知“渤2”,至于降船与否,“由他们在现场决定吧!”而现场同志又岂能不充分理解领导对他们的“信任”呢?
于是,在风急浪高的情况下,8点03分,282号拖轮靠近“渤2”挂缆。谁料当即出了一次事故——“渤2”的龙须搅缆将能承受90t拉力的282拖轮右后缆桩连根拔起,好在还不是什么大事故。8点59分,第二次挂缆成功,随即强行降船。10时44分,在拖轮拖曳下,“渤2”开始撤离原井位,向新井位进发,踏上了征程。
船上的人被笼罩在一种虚幻的安全气氛中,除了值勤的少数人仍在岗位上外,多数人都在宿舍里,有的看书,有的打扑克,有的聊天。还有十几个人,本来不是钻井船的工作人员,有修船厂的,也有准备参加升级考试的,他们正在紧张地复习技术提纲。
但有一个人自拖航开始以后一直站在甲板上,他望着海天一线的远方,在那里沉思。
这个人约莫40岁,精明干练,搞海上钻井已有好几年了。他想到这次拖航前发生的一桩桩事,几道阴影掠过他的心头。他是谁?他就是“渤2”船队队长、共产党员刘学。
“渤2”引进时附有制造单位的《使用说明书》,引进后海洋石油勘探局又据以制定了《使用暂行规定》,这是“渤2”作业中必须依据的法规。而这次拖航处处不照规章制度办事,刘学也曾提出过要求和建议,都遭到拒绝。“规章制度全成纸上空文了,这次违章拖航很可能是一次危险的航行啊!”
“渤2”有8个沉垫舱,本来拖航前应该排出4个沉垫舱里的压载水,以减轻载荷,减少吃水,降低拖航阻力,这在《使用暂行规定》第8章第3项有规定。但是11月22日局总调度室召开拖航会议,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根本就没有打算按这条规定办。事后,局长马骥祥、副局长王兆诸得知拖航会议根本没有涉及排出压载水这一情况时,也未提出异议。不排出压载水使全船总载荷增加2400t,这可不是件小事。
还有卸载,《使用说明书》规定拖航中可变载荷为400t。事先刘学曾要求将不属于钻井船上固定装备的可变载荷卸掉些,但拖航会议否定了他的要求,以负责卸载的船只因风大不能启航、“渤2”处水深、距岸远等为理由,不予卸载。这就使“渤2”实有可变载荷751t,超出了规定351t。
刘学还想到,不久前“渤2”被风浪打掉一只潜水泵,很可能落在沉垫舱。自己当即从海上打电报给局里,要求派潜水员打捞潜水泵,但这一意见也被否定了,据说有诸多不利条件,一时无法打捞,为了防止潜水泵顶破平台,拖航会议决定拖航中在平台和沉垫舱之间保留1m间隙。这又违反了《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拖航时沉垫舱与平台应该贴紧的规定。
领导人的种种违章指挥,造成“渤2”载荷重,吃水深,干舷低(仅1m左右,按规定应为6m以上),稳性差的危险状况,严重削弱了它抗击风浪的能力。
刘学想到这些,真有点怨恨自己和违章指挥者的斗争太软弱了。再拿配备拖轮来说吧!按规定,“凡拖航时间超过24h者,考虑到气象和流速的变化,所配备拖轮航速不能小于4节”。这次拖航时间预定为43h,刘学曾打电报要求用三轮并拖,这样拖速可快些。拖航会议上也有人主张两轮并拖。但会议最后决定用8000马力的282独轮拖航,航速仅达2.5~2.7节。
应当说,刘学是清醒的,他预料到有翻船的可能。但是,他能怎么办呢?长期以来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海洋石油勘探局造成了这样的不正常局面:充分估计面前的困难和危险,实事求是遵章守制,被认为是畏缩怯懦,斗志不旺;吹牛皮,说大话,冒险蛮干,却被当作革命精神大加赞扬。刘学也无法坚持自己的意见,他只能要求大家提高警惕,在船队听取传达拖航会议决定时,他说:“这次拖航,一没卸载,二距离远,大家要注意安全,有问题要随叫随到。”他还特别要求各班长值班,及时报告情况。
二
“渤2”以每小时4.63km的速度前进着,直到24日夜。
20点以后,风力逐渐增强,最大达8~9级。23点10分,开始出现险情。风浪涌上甲板,将平台上没有卸载的钻杆堆、氧气瓶、打桩锤等打散,有的沉入海底,有的在甲板上滚动、撞击。
25日凌晨0点10分,后甲板左舷第三个通风筒帽被打掉,海水从通风筒灌进泵舱。全体同志到后甲板抢险,用苫布蒙上通风筒并绑好。
凌晨2点,警报铃声大作。机舱泥浆泵配电盘因甲板电缆孔漏水而短路失火,虽经扑灭,但泥浆泵已启动不了了,灌进泵舱里的水已无法排出。
2点10分,刚被蒙上苫布的通风筒又被从根部打断,海水顺着这个直径800mm的洞口直灌泵舱。
队长刘学发布命令:“钻1班去飞机平台拿苫布,钻2班跟我来堵漏孔!”
见苫布已无法堵住洞口,船队副队长李华林命令:“快去搬被子!”
这时,平台上已有33cm多深的海水,涌浪上来盖过了人,洞口形成了很大的漩涡,苫布和棉被堵上去,立刻被卷了下去,3号桩腿已明显倾斜,船体严重歪倒。
刘学担心的事情终于就要发生,他果断地下达命令:“赶快穿上救生衣,上飞机平台!”
凌晨3点,282拖轮得到“渤2”电告,通风筒进水已无法制止,要求拖轮转向,顶浪航行,以减轻涌浪对船尾的袭击,但因风流压力太大,转向没有成功。
3点10分,“渤2”向282船报警:“我船开始下沉,赶快解缆救人!”几分钟后,又用内部频率发出紧急求救信号。
3点35分,282拖轮已看不见“渤2”灯光。……就这样,“渤2”倾倒沉没在东经119°37′8″,北纬38°41′5″,水深只有27m的渤海湾中。船上74个人随着顷刻翻没的“渤2”落入了漆黑的、翻腾着浪花的、冰冷的大海里。
完全可以想象,刘学在临终前,一定会再一次想起他们提出的安全措施被拒绝,他是怀着无限愤慨、痛悔的心情,与亲爱的祖国诀别的。
那么,谁又知道海洋石油勘探局和石油部的领导在收到“渤2”求救信号后,会是什么样的心情?他们是否认识到:这次部署拖航任务严重违章,造成了多大的罪孽?由于自己的不负责任,断送了这么多阶级弟兄的宝贵生命和人民用血汗创造的巨大财富!他们也许会感到奇怪:过去一直是这样干的,并没出过事,这次怎么会出这么大的事故?
三
落水的74人中只有王墨林和阎军2人得救。是根本没有救起更多同志的可能吗?不,恰恰相反,是抢救工作的严重混乱、迟缓,丧失了一个又一个的宝贵时机。
本来,在“渤2”翻船之前,如果当时能正确判断出船已无救而及时全力抢救人的话,情况一定会好一些。然而当时,除了刘学曾命令一些人去穿救生衣,打开救生筏和“搂些方木”,以便落水后可稍有凭借外,船上许多同志都不知怎么做,有的连如何穿好救生衣,打开救生筏都不会,因为他们平日从未受过这方面的训练。当时连“渤2”配备的救生艇都没有放下来,而是随着“渤2”翻沉海里。
当282拖轮得知“渤2”即将下沉时,在一片“快救人”和混乱的哨声中,船长蔺永志竟然忘记按航海规章立即发出“SOS庸际紧急求救信号和测定沉船船位,迟迟报不出沉船准确位置4上救生艇、救生筏也均未投放救人H绻能按规章发出“SOS樱距离“?”只有5.56km左右的“大庆9号”油轮,只须20~30min就能赶到现场抢救,必将挽救许多阶级弟兄。海洋石油勘探局在收到“渤2”紧急呼救信号后,第一条抢救船在40min后才启航,到现场时已是7个多h以后了。领导干部乘坐的指挥船呢?因准备衣物、药品、等医护人员,又因启航时锚链发生故障,在事故后3h左右才离岸。这种“平时不烧香,急时抱佛脚”的狼狈状态,难道是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企业所应有的吗?
落水的人在寒冷的海浪里搏斗、挣扎,急切盼望唯一的282拖轮来救,但因抢救不力,整整七八个小时,只救出2人,其余的同志终于一个个地被冻死了、淹死了。
四
海里的悲剧垂下了幕布,岸上却开始导演着一出“喜剧”。
“渤2”翻没2天后,海洋石油勘探局就以“突遇10~11级特大风浪,不可抗拒”的口径写出报告。石油部领导人在对事故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也谎报军情,把事故发生的原因归罪于“遇到强大风浪袭击”。今年1月19日石油部部长宋振明同志又把原报告中提出的“相当于10级以上的风力”改为11级。同时,他们采取了“丧事当成喜事办”的恶劣手法,用评选英雄、追认烈士的办法掩盖事实真象。宋振明同志亲自签发报告,要求国务院命名“渤2”钻井船队为“英雄钻井船队”,追认72名遇难者为烈士。海洋石油勘探局准备敲锣打鼓,披红挂彩,搞他们搞惯了的大表彰、大庆贺。有的记者也被利用,采写了通讯——《渤海忠魂》。
“烈士”称号这顶闪光、荣耀的花环,对于单纯质朴的死难者家属不能不是一种安慰。但是,大多数死难者家属却说:
“我们的烈士当得太窝囊了!”
“什么渤海‘忠魂,其实是‘冤魂!”
“我们这里老是‘事故出英雄。”
的确,人们对这种做法并不陌生。1976年,“渤海1号”钻井船断桩事故发生后,不是也排演过披红戴花、大宣传、大表彰、痛饮庆功酒的喜剧吗?从1975年到1979年,海洋石油勘探局发生各类事故仅有记载的就达1043次。工人们说:“我们这儿是出一次事故,出一批英雄,事故越大,英雄越多,领导也越光荣。”
把丧事当喜事办,是为了袒护事故的责任者。石油部一位副部长曾说什么“他们是想把工作搞好,把海上石油勘探尽快搞上去”,是什么“找油心切,因而猛打猛冲有余,讲求科学不够”。这位副部长还曾到有关部门为他们“说情”。这真是不折不扣的文过饰非!
人们终于悟出了一个道理:这样的“喜剧”必须终场了,因为它的续集总又是悲剧。“渤2”悲剧是海洋石油勘探局和石油部领导表面上革命得出奇、实际上蠢得要命的想法和做法造成的。林彪、“四人帮”的极左思潮在这些人脑子里钻得很深,粘得很牢。他们那些至今仍然张口就来的四言八句、合辙押韵的华丽词藻很能说明这一点。
“人交学费嘛!”每当有人提出要注意安全,防止事故时,总会听到这样的话:“打江山要流血牺牲,搞四化岂能不付出代价!”
“船在码头上泡着过冬,不如到海里打着过冬!”“船翻也要翻到大海里去,不要翻在码头里!”钻井船冬季检修的所谓“框框”就这么被打破了。对此,工人有打油诗云:“石油局,创奇迹:冬天海上去打油,夏天码头把船修。井也没打成,人亡船也丢!”
直到如今,海洋石油勘探局和石油部有的领导人还这样想:“要真正照规章制度办事,就什么也办不成。”
可见,“渤2”翻船事故绝非偶然。它是瞎指挥者违背科学、冒险蛮干的必然结果,它是官僚主义者拿工人生命和国家财产开玩笑的又一次尝试,它是目无法纪者对法律尊严的公开挑战!
逝者如斯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时代一去不返了。今天,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决不允许对法律的任何践踏和亵渎。造成“渤2”翻船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受到政纪或法律的制裁。
渤海怒涛咆哮着,它好像在发问,你们将用什么来安抚这72名殉难者的在天之灵?到什么时候,这类本来不该发生的悲剧才能仅仅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呢? 编辑晓 讷